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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探析

2015-02-07周丹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民主性科学性程序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探析

周丹

中国民航大学北院,天津300300

摘要: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具体来讲是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设和颁布行政法律、法规的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论述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同时还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方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一些经授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立法由于立法主体的广泛性导致行政立法的多元化,我国在行政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大势格格不入,同时具体的立法理念以及运作程序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我国行政立法的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由此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相关内容、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立法;程序;民主性;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74-01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要想有法可依,必须制定完善、科学的法律。行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所以制定完善、系统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但是现实中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极大地制约了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首先是理念和原则上的问题。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政府权力,保证行政机关权利的行使在法律的监督控制之下,但是我国许多行政立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不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滋生腐败,而且也会侵犯到普通公民的权利,所以行政立法过程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我国行政立法价值取向也存在问题。我国行政立法长期坚持的价值取向是治民意识,没有形成制约政府权力的良好取向,立法过程重视政府的职权而忽视政府的职责,致使出现政府不作为的行为。

其次是行政立法杂乱无章,缺乏统一的标准。行政立法是一项复杂的任务,立法的程序和指导思想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元化,这就更加导致行政立法的杂乱无章。我国的行政法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行政法律法规过多,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各个行政法律法规都在行政机关的部分或是一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一方面行政法规杂乱无章,各自为政;另一方面也导致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之间冲突严重,垄断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明显,致使依法行政流于形式。

第三,立法的具体操作存在问题。从行政立法的起草过程来看。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广泛性不足,虽然规定了一些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但是许多规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例如立法法明确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体现民主性的要求,广泛吸收公众参与,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听证会引入行政立法程序,保障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但是法律规定明显存在不足,不是必须要求立法过程要有公众参与。同时监督和审查机制不健全,审查程序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够对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但是许多规定流于形式,许多具体的审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的明确规定,缺乏一个系统完善的规定。

第四就是行政立法水平低。行政立法技术落后。行政立法既是一项行政机关的职能,也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必须遵循立法过程中的一些规律,具备一定的专业人才。我国许多行政机关之中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而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内部要求和规律,立法过程没有充分尊重立法的规律,立法程序和方式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整个立法过程显得不够严谨科学,这样就导致制定的法律法规本身的科学性欠佳。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一般是法内容明确具体,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便于执法者运用。它要求行政立法必须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到规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但我国现实情况是不少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较差。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还表现在某些法律规范缺少违法责任的规定,徒有其表。

第五就是立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足。我国的行政立法仅仅强调职权,但是缺乏责任体系,只强调立法而忽视法律法规的质量,许多行政法律法规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现在的行政立法功利思想明显,只注重立法的速度和效率,忽视法律法规内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致使在实践过程中饱受诟病。

总之,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立法的理念和价值与法治背离、立法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程序、立法缺乏统一的标准等,这些都是我国的行政立法缺乏科学性和民主型,依法行政的实现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所以我们应从分析的问题出发,探索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路径和机制。

[参考文献]

[1]刘芳核.行政立法评估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2]董婷.论行政立法腐败及其防治[D].湖南师范大学,2010.

[3]苏少霞.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0.

[4]左丽艳.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5]曹阳.行政立法效益评价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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