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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登记制立案要件

刘 慧

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

一、立案制度改革背景

首先是司法过程中的立案难、起诉难问题。改革之前,我们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事先的实质性审查将开庭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提到了立案阶段,使很多案件以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进入不了立案程序,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例如法院系统考核机制关注结案率,有很多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设立门槛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限制,出现立案难存在的“不收材料、不理会、不给裁定”的局面。

其次是由于立案难而引发的上访、信访事件。近年来上访事件不断,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阻碍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频发生,把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政府舆论压力较重。

二、立案制度改革内容

在今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4月15日公布,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概括来讲,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实践中,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反之法院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这样的规定对解决立案难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成为改革的亮点。

(三)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或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案件。

(四)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法院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法院立案,否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违法滥诉的制裁力度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严厉的处罚和制裁。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

三、立案登记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案多人少”,法院压力大

预计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短时间内会骤然上升,尤其是各基层法院将承受更大的压力。伴随而来的就是法院人手不足,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因此,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法院应当相应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二)违法诉讼泛滥

因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对案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在扩大受理范围的同时,也可能会被一些人不法分子利用,例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等,这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破坏法院立案秩序,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这类情况一经发现,法院都应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

(三)“有案不立”问题严重

不仅案件数量的增加会加大法院的压力,而且现实中司法系统会以结案率作为考核标准,施加给法院更多的压力,会使得“有案不立”、“年底不立案”等情形更加普遍,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确保改革得到全面落实,故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尽管在《意见》中对以上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我们明白问题必然会发生。因此,在《意见》正式实施中,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实现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顺利过渡。

[1]黄义涛.立案登记制破解了立案难[N].梅州日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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