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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公证中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必要性

2015-02-07贺利珍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公证书黑名单公证

贺利珍

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3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我们公证的安身立命之本,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人为了追逐利益,不惜违法、违规,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公众利益的损失,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诚信缺失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蚕食着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损害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体现在我们公证中,是当事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公证书,也就出现了我们在报纸、新闻上听到的活人证死人了,使我们公证行业的形象严重受损。

一、公证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领域

公证机构不是什么权力部门,公证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公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3]

3.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4.其他效力

(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不可撤销的效力;

(3)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

(二)公证适用的领域

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应用较多,在物权领域、婚姻家庭领域、房地产领域等民商事领域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经常在民商事领域中办理委托、房屋买卖、继承、赠与、遗嘱、合同、协议等民事公证。另外,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我们公证机构也向国(境)外出具涉外公证文书。目前,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包括财产、贸易、婚姻)等,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当涉外活动需要时,各国往往要求当事人(个人和法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书(如隶属关系公证书、营业证明公证书、婚姻公证书、继承遗产公证书、国籍公证书等)。

二、公证中出现的问题及危害

(一)公证中出现的问题

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相对较小、从业人数相对较少的法律行业,但却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对外国际交往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市场经济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导致后者发生重大转型与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打下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意识和开拓意识,对转变人们的观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其消极影响是: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经济,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或把市场经济原则扩大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会导致道德领域评价标准的迷失,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伦理观的盛行,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无疑增大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难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不断攀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出国学习、旅游、移民等也相继增多,这就不乏有一大批人置亲情于不顾,骗取房产或变卖房产,也有一大批人处心积虑办理假毕业证、假资格证等证件来公证蒙混出国,然而尽管我们在办理公证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的要求,也认真审查核实材料,但我们的公证底线屡屡受到冲击,其中表现为:

1.假人冒名顶替

我们在办理涉及夫妻财产的公证事务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有关手续,但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屡带假配偶冒名顶替,虽然他们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但是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并非持证人本人。如果容易识别还好,但经常发生申请人相貌与证件照片资料相似度极高,如存在亲属关系等,公证员在办证过程确实难于辨认,最终只能承担损失。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

当事人提供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学历学位证、假离婚证、假户口本等虚假材料,都是骗取公证的主要材料。在对于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情况的统计中,假结婚证占据虚假材料的16%,位居虚假材料中的第二位;紧随其后的为假学历学位证件,占14%;假离婚证占9%,位居第四位;假户口本占8%,位居第五。在证明材料方面,伪造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证明、推荐信、人事档案摘抄表、派出所证明情况也占有一定比例。在统计汇总的过程中,假房产证也是虚假材料中的一类,约占3%。

3.虚假公证书

虚假公证书成为当事人骗取公证的另一类材料。假借公证名义实施犯罪。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手机短信、散发小广告等形式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中涉及大量伪造公证书,部分伪造的公证书还虚假使用公证机构名称以及公证人员的姓名。

(二)对公证造成的危害

这些当事人提供假人、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对我们的公证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在民商事领域中

虚假公证严重侵害了不知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共有人根本不知情,一方就将房屋卖掉;还有共有人根本不知情,一方面就将房屋抵押。一方面侵害共有人的利益,一方面侵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2.在涉外领域中

如当事人要在国外结婚,在国内办理未婚的公证,如提供假未婚证明导致事实的错误,侵害结婚对象的利益,也有可能构成重婚,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当事人提供假学历、假资格证,本来没有学历及资格证上描述的专业水平,而经过公证后干了这方面的专业,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修建桥梁、修建房屋以及从事其它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曾经有媒体报道过,国外发现我国出国留学、移民过程中的很多假证件,其中也有经过我们公证过的。这样让外国人不敢再轻信我们所提供的材料,更不敢轻信我们的公证书。给我们的国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也影响了我们的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黑名单”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必要性

我们要加强打击力度,改善公证环境。除加强与公安、民政、建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安全高效的查询方式。同时,我们还可以在公证中建立“黑名单”制度,只有提高我们当事人的认知度,自觉提供真实材料,才能在源头上解决公证错假证的发生,提高我们的公证质量。

我们究竟如何在公证中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及“黑名单”如何管理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积极探索,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公证行业建立公证“黑名单”制度,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建立数据库,把提供假人、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录取数据库,数据库加设用户名、密码,供各个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查询。就像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一样,每个用户在还款到期日会主动及时的归还借款,如因逾期,会产生不良记录,个人信誉会上传至征信系统,影响日后的贷款,而我们公证系统仅要求公证员提高办证质量、提高办证效率、提高服务态度,而没有对当事人的软性约束,有的当事人甚至提供假人、假证明被发现后,隔几天换个公证员重新办理在没被发现时或许就会蒙混过关,导致出具了虚假的公证书,以此我们需建立“黑名单”制度,迫使当事人不再提供假人、假证明材料,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证质量问题。

(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告知

在办理公证时告知当事人我们公证建立的“黑名单”制度,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公证会造成的后果。

2.信息采集

我们把日常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假人、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录入数据库。

3.住息公布

三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以示警告。

4.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以及相关利害人,在三年内未再出现过类似情况,可以将该当事人从“黑名单”中删除,以此鼓励当事人。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利与弊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立都会有其本身的不足,“黑名单”制度也不例外,也许有人会说,建立“黑名单”制度后我们的公证业绩会降低,从而使用公证业务萎缩,我们不得不说,有些人也许由于种种原因真人、真证明提供不了,确实不能办理公证,我们的公证业绩真的会下降。但我们不能将公证业绩建立在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基础上,相反如果我们的要求严格,至少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我们把好了公证关,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久而久之,当事人会理解我们,遇到问题时会寻求我们的帮助。

五、结语

“黑名单”制度在公证行业中是很有必要建立的,提高当事人的自觉性,减少公证行业的错假证发生,不但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也提高了公证的公信力,同时也实现了公证为民服务群众的目标。

[1]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二百三十八条.

[4]刘平,史莉利.“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究讨[J].法学论坛,2006(3).

[5]韩经纬.“政府管制视角下的黑名单制度研究[EB/OL].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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