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探讨——以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为视角

2015-02-07钱文卿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清偿被执行人婚姻法

钱文卿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江苏 宜兴214200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1]。然而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探讨却从未停止过,近年来以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视角探讨更是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人债务途径探讨

由于我国对当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被执行人的一方被确定为执行人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能否动用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债务,以及另一方个人财产如何执行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作为执行人员在处理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时带来难题。然而在现实执行实践中,法院面对各方压力,又必须需求解决途径,因此进行了以下的探讨。

首先,关于如何更好的处理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早进行探索。早在2004年就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总结出两条解决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途径。包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一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在通过申请析产诉讼,处理对被执行人应得财产;或是财产共有人通过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申请,再执行诉讼后应得财产。这种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途径只是从法院日常工作实践总结而来,并未有正式的法律法规给予支持。

其次,随着高级人民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解决的探讨,各地方法院也逐步从实践中提出了一些重要意见,尤其是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上海人民法院率先提出《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指导意见中,对提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夫妻间存在一定的重大理由,或是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共有基础,就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二是夫妻一方存在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析产诉讼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这主要根据《民事执行规定》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总结归纳而出,明确提出了债权人可代为提出析产诉讼。然而在对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执行时,一定会涉及被执行人配偶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财产分割并未针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存在,在《婚姻法》中也明确否定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

二、关于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法律完善

(一)在《婚姻法》中完善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财产分割主要参考法律是《婚姻法》,为了彻底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尤其是相对于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共有财产,以及用于个人债务清偿的夫妻分别财产制,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可根据夫妻一方的请求,裁判适用分别财产制;《瑞士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或夫妻共有财产应有部分扣押时,法院可根据夫妻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实施分别财产制。

而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婚姻法》时,可修改第17条规定,明确分列出执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夫妻一方隐藏、变卖、转移、挥霍、毁损共有财产,伪造共同债务损害共同财产利益时,法院可裁判执行分别财产制。(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夫妻分别财产制。(3)在夫妻双方中,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时,可申请执行分别财产制。(4)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因未清偿个人债务致使夫妻共有财产被查扣,可执行分别财产制。当然,在上述4种情形消除后,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申请,由法院裁定恢复夫妻共有财产制。

(二)明确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审查权

关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相互协议和诉讼两条途径实现,尤其是被执行人与配偶达成分割财产协议,申请被执行人不认可该协议时,该如何处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根据《民事执行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协议判定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裁定协议是否有效的主要条件是债权人认可,法院就可裁定协议存在法律效力。所以债权人不认可的财产分割协议很可能被法院认为无效。因此,在通过众多实践案例证明,被执行人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可以不经债权人认可,获得法院审查认可就必有法律效力。而债权人认为财产分割损害自身利益,侵犯合法权益时,也可向法院申请主张撤销,确保自身的权利实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关于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处于最初的实践探索阶段。为了进一步细化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法律制度,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1]郭娟.如何依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J].经济师,2011(11):75.

猜你喜欢

清偿被执行人婚姻法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协助执行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研究
离婚债务清偿:法律规制与伦理关怀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