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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语境下的程序法治

2015-02-07牛风娟,张亚强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体系

执法规范化语境下的程序法治

牛风娟1张亚强2

1.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安监局,河南平顶山467000;

2.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河南漯河462000

摘要: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治安管理、社区防范、行政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本文试图通过对法治和程序的探究,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究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程序法治体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程序法治;执法主体;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43-02

作者简介:牛风娟(1986-),女,河南人,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安监局,研究方向:管理学、治安学;张亚强(1984-),男,河南人,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案侦大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警察学。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觉醒,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公安机关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第一线,承担着日益繁重的工作。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式,与人民群众当前的心理预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公安机关长期养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个人本位”“权力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片面追求“破案率”及考核目标所造成的违法办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在中央提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党委于2007年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三项建设,并且制定了执法细则、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执法信息化、法制员制度、执法场所设置规范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确立了标准,指明了方向,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一、执法规范化、程序法治的内涵

何为规范?规:尺规;范:模具。合在一起使用,即表述为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而规范化即指在特定的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具体到本文中所指的执法规范化,就是公安部党委确立的,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按照法律的明确授权,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权力的行使受到监督和制约,达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高效的执法目标,实现公平正义。

那么何为程序法治呢?简单来说,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尊重以自由为基础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理性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程序过程为重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制定的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否则无效。

二、程序法治的必要性

在河南曾发生过引起轰动的三个案件,一个是河南商丘的赵作海因受害人赵振晌“复活”而无罪释放案;一个是河南商丘的杨波涛被刑讯逼供,涉嫌强奸杀人碎尸案,因证据不足被羁押10年;一个是河南周口的胥敬祥被刑讯逼供,被捏造涉嫌伙同他人多次抢劫被羁押13年。这三起案件,在经媒体的曝光后,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这些案件在当初的办理过程中,均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诱导提问、物证证明力不强等问题,甚至在胥敬祥案件中,讯问笔录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的签名。如果当初这些办案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去办理案件,还会不会存在这些肆意践踏公民权益的冤假错案?

通过上述案件的阐述,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程序法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可以最大程序的保障公民权益和实现公平正义

程序法治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法律程序的价值合理性,而且在于其自身设置的科学性。程序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其有罪”,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先入为主,而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侦查情况和调取的证据来判定;“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刑事审判中采纳,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调查的证据,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搜集的证据,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搜集的其他证据等。这些规则的运用,有助于办案机关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实施手中的权力,从而更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二)有利于我国实现法治,而非“人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具有较长时期的“人治”传统,在古代,人们总是寄希望于国家出现一个明君,励精图治,带领这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这样的一种思维,在客观上埋藏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把一个国家的希望和命运寄托于某一个人的身上,本身就是一件很不靠谱的事情。建国几十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为我们实行法治指明了方向,程序法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程序法治的实现途径

河南公安机关以公安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规范

化建设为契机,在全省公安机关力推网上办案系统和执法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笔者针对本局办案人员的一个非正式的统计结果也显示了目前的一些状况:在执法办案系统操作方面,15%左右的人员从未使用过该系统,30%左右的人员只是用来录基本案件,未办理过其他手续,能相对熟练运用该系统的人员不足30%。而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笔录询(讯)问时间重叠,单人询(讯)问,无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办案,新法律、新规定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何真正实现程序法治,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实施:

(一)牢固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在该次非正式的调研统计中,受理立案不规范,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存在,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的状况也时有发生。针对于此,我们要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按照程序法治的相关要求,实体与程序并重,切实更新执法观念。

(二)全面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制度设计的再好,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执法者来执行,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将决定该项制度设计的好坏,所以我们要切实加强执法者素质建设。就调研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实行:一是从业务培训、执法资格准入、执法考评、评奖评优等方面加强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建设;二是明确执法者的权力和责任,权力有授权,用权受监督,权责要一致。

总之,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程序法治的理念,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转变“人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促进警民关系和谐,也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李黎红.关于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与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4]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5]盛万波.浅谈新形势下的执法规范化建设[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

[6]赵志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改进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2(2).

[7]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2).

[8]刘永红.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论析——以警察执法中告知语言的规范为视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

[9]孙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J].法律科学,1999(3).

[10]王丹丹,吴灿华,丁寰翔.论法律程序和程序法治[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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