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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分析及其法律保护

2015-02-07吴爱林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个人信息

吴爱林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隐私权属于个人的秘密,没有经过本人许可不能够被公开。隐私权属于一项人格权,公民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私人生活不得被侵扰的权利。在网络时代人们享受着开放自由无国界的信息交流系统,经常在不知不觉中将个人的信息注册上去。社会公民发现个人的信息被泄露出去,个人领域、个人私事、个人数据被他人知道,伤害到了自己的隐私权。要加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立法保护,切实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能力。

一、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分析

(一)隐私权侵权特征分析

在网络时代下,隐私权被侵权情况和传统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首先,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技术含量非常高。互联网是一个崇拜技术的世界,个体用户在互联网上尽管很少留下个人的痕迹,但是计算机黑客大多是道德败坏的计算机高手,他们能够轻易地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次,被侵权的目的通常都是为了经济利益。在互联网时代虽然新闻有一部分是故意诽谤他人人格、故意诋毁他人形象,但是大多数的侵权事件还是受到利益的驱使。用户的个人数据,体现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就导致了非常多的计算机黑客不断地侵犯他人的隐私。很多商家就是利用黑客手中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为自身的营销战略提供方便。同时,隐私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互联网不分国界,在多种技术平台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技术上的管理,在道德方面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十分的脆弱。计算机黑客具备高超的计算机技术,个体经常会发生跨国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但是个体本身并不知情。并且,隐私权被侵权的执法和取证都非常困难。隐私权的个人信息在瞬间就可以被高速的传播,哪怕被立法取证的时候又可以瞬间被删除,很难及时地掌握证据。再加上执法人员在计算机操作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同时,根本不具备联合执法的能力。

(二)隐私权侵害方式分析

第一,隐私权侵权方式以网络为载体。主要是指在个体不自愿或者是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的信息被泄露出去。这种技巧方式对个体的损伤比较大,在网上发布之后,数以亿计的网上用户都能够知道个体的详细信息。而且在良好的技术手段隐藏之下,信息的发布者能够隐藏自己的ip地址,即使发现了侵权现象也很难进行直接管制。

第二,隐私权侵权方式以网络为工具。计算机黑客利用网络作为侵权的工具,将个体的信息泄露出去,对个体的生活安宁产生干扰,对个人数据造成侵犯。有很多的网络经营者,没有经过个体的同意就私自的收集和公布个人个体的信息,亦或者篡改个人的数据。大部分是因为商业目的而存在的,有一些商家利用赠品来换取个人隐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查明个体用户停留的时间购买的商品查看的内容,从而对个体的需求和喜好进行总结方便进行营销。个体信息也是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黑客会主动地侵入个人的计算机来获取个人的数据。计算机能力强技、术高超的黑客,在操作过程中隐秘性强技术高,获取这些信息之后泄露出去,会对他人的生活安宁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经常会接收到大量的垃圾邮件,有的垃圾邮件内容不健康,有的垃圾文件蕴含着病毒,能够记录个体的聊天记录,对个体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二、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策略

(一)加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宪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的法律都对我国的一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宪法》中就直接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用户若是遭受了网络侵权案件时如何提供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我国一些规章和法规也都对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侵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零散,很难对个人的信息形成系统性的保护。因此,我国要不断的加强网络时代之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做出法律保护规定。我国应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德国是最早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之后其他的国家也陆陆续续的建立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法。通常会有私营部门和公共机关对个人的信息使用、传播等活动进行收集,还会有一个法律监督机构负责法律的实施。有的国家采取的特别立法模式,调整隐私权方面的社会关系。综合立法模式有助于全面的保护个人的信息,但是这种法律很难将所有的信息保护问题都涵盖进去。特别立法模式可以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侵犯的行为进行规定,然而不同的法律之间又会有一些冲突。因此我国在进行法律保护的时候,应该将综合立法模式和特别立法模式统一起来。网络时代下隐私权法律保护,要注重体现网络用户的知情权、修改权和控制权。网络服务商应该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为网络用户提供安全上网的环境。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网过程中产生的浏览痕迹也是网络服务者需要保护的版块。相关机关在进行网络隐私权取证过程中,网络服务商要积极地配合相关的工作,主动的提供线索。

(二)增强隐私权的执法保护

在网络时代之下,网络用户要进行实名制的隐私权保护。我国在法律保护方面要建立个人信息专属部门,来监督和管理网络用户的个体隐私信息。信息保护的执法部门应该负责网络用户的以下权限:网络用户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接受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信息申请,同时给予相应的批复;司法部门调取个人信息的请求应该及时给予批准,并且给予适当的帮助;受理信息主体在信息查询公开更改过程中,通过他们的申请;经济主体的隐私权侵权侵诉案件,要对损伤个体权益的案件进行调查,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给于主体的救助。

(三)提升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在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侵权案件屡禁不止。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司法和行政机制来专门处理隐私案件的投诉和争议。司法保护可以提供最具约束力、最具权威性、最具彻底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让信息主体享有救济权。人民法院要对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进行及时的审理,在网络实名制之下,为司法提供重要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

(四)设置个人数据保护法

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律要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专门的立法机制,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主要涉及到了决定权、了解权、修改权、请求司法救济权。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最终的决定权,其他人在使用这些信息的时候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不然就视为侵权事件。数据主体对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数据有了解的权利。数据主体能够查阅各人的数据,对不完整不是当不正确的数据要求更正。在对个人数据出现错误或者是滥用情况之后,数据主体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在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时候,要明确用户的义务。数据用户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是法人或者是法人团体。个人数据的收集以及整理工作要在法人的经营范围之内,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个人数据的持有收集处理利用的方式地点范围,向第三方转让过程中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数据主体自身要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过时陈旧的信息发生变化之后,要及时的告知相关责任人。

在网络时代之下,个人的隐私权经常受到侵犯。我国要积极地健全法律保护制度,加强立法司法的保护,保证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在网络时代之下数据主体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网络意识,及时的清除上网痕迹,保护个人的隐私,在遇到侵权案件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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