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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再社会化的心理分析

2015-02-07赵洪金倪正鹏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犯人罪犯监狱

赵洪金 倪正鹏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650211

一、引言

所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通过学习知识、技能以及各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要求,逐渐形成独特的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彭怀恩(1996)认为:再社会化是社会化的一种形式,是指一个人在一种与他原有经验不同规范与价值的环境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必须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及行为,它能导致与先前社会化过程不一致的新价值观和行为。Schaefer&Lamn(1995)认为:再社会化是指在个人生活转变中,人们抛弃从前的行为类型而接受新的行为类型的过程。Goodman(1992)认为:人们有时会发生再社会化,亦即舍弃原来的基本态度、价值与认同并重建新的代之。从以上的定义可以得出: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本质是对社会环境的适应。

对罪犯而言,再社会化的过程显得尤为艰难。首先,在入监前,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已经存在问题。其次,入监后的监狱环境不仅不能提供良好的再社会化的条件,反而可能会促使犯人发展成反社会化。而不良的社会化甚至是反社会化无疑会增加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可能性。鉴于此,很多研究者投入到罪犯再社会化的研究中来:监狱的色彩和建筑对心理的影响、刑法目的的转变、行刑社会化、罪犯心理调适、社区矫正等角度研究和论述了罪犯的再社会化。上述的大部分研究都集中于法律、制度、社区矫正等大的环境因素,我们认为,虽然法律、制度和社区矫正甚至是监狱建筑在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中都有其重大的作用,但是,这些大的环境因素在短期内,都难以一步到位的得到实现,而且从马克思的辩证主义来看,这些都是外因。我们认为,在短期内外界环境得不到大的改善的情况下,良好的心理健康基础是当前罪犯再社会化的关键因素。

二、再社会化的心理基础分析

研究者一般把罪犯的心理构成划分为三个部分: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会阻碍罪犯的再社会化。在具体的罪犯心理矫治中,这样的划分并不能带来多大的实际意义,是“是什么,而非为什么”,是描述而非解释。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本质上共享的是人的基本心理功能,简单来说,就是心理的知情意。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是知情意的异常表现和发挥引起的。因此,我们在分析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心理因素时,应该集中于心理的知、情、意。

三、罪犯再社会化中的认知因素

认知能力是指人脑加工、储存和提取信息的能力,即人们对事物的构成、性能与他物的关系、发展的动力、方向以及基本规律的把握能力。它是人们成功的完成活动最重要的心理条件。知觉、记忆、注意、思维和想象的能力都被认为是认知能力。智力是认知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影响罪犯认知能力的因素

影响认知能力的因素有很多,如遗传、成熟、年龄、职业、教育背景、身体状态、情绪、外界的物理、社会环境等。在整个罪犯群体中,从笔者到云南监狱调研的情况来看,初中及以下水平的罪犯几乎占到90%,这其中小学及以下水平的又占了绝大部分。从心理发展和教育来看,受教育的年限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认知能力的发展和水平。具体而言,如现象与本质的关系认知,事物的发生和发展,对社会规范、法律的理解等。罪犯刑满释放进入社会时如果没有较好的认知能力,那找工作、与人交往、处理矛盾和冲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会变大。教育是能提高个体认知能力的一个主要途径。因此,监狱应该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文化教育,虽然在未成年管教所有相应的阶段教育,但是实际效果可能有限,上课老师基本上以监狱干警为主,未成年犯更多的是基于关押场所的要求去学习,缺乏主动性和兴趣。在成年犯中,系统的教育基本上是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所以,如果要提高罪犯的认知能力,我们必须改变监狱现在的教育状态,建立系统有效的教育体系。

(二)针对常见的认知偏差对罪犯展开教育

在具体的认知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出现一些认知偏差,如对自我认知的偏差(过高或过低的评价自己)、对他人的认知偏差(以貌取人)、偏见、归因的偏差、绝对化的认知、以偏概全的认知等。这些偏差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但是有些认知偏差就是罪犯犯罪和不服从改造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对这些常见的认知偏差进行宣传、说明,比如说利用心理健康宣传和讲座,让犯人知道自己犯错误的认知原因。

四、罪犯再社会化中的情绪因素

正常人都会有情绪,如喜怒哀乐、恐惧等,但是罪犯特别是激情犯罪的犯人,常有比较极端的情绪体验,如暴怒,如果极端的情绪体验不能得到很好的管理和控制,那往往就会发生伤人伤己的情况。情绪管理,就是用对的方法,用正确的方式,探索自己的情绪,然后调整自己的情绪,理解自己的情绪,放松自己的情绪。因此,在罪犯服刑期间,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心理矫治要注重情绪体验、情绪管理的宣传、讲解。如果犯人学会理解自己的情绪体验并能利用情绪管理的知识来较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绪,那将有利于犯人的改造和生活。

五、罪犯再社会化中的行为:劳动和人际关系

穿统一的囚装,统一出操,统一劳动,统一吃饭,统一活动,服从监狱和干警的安排和指挥,这基本上是罪犯在监狱的行为表现,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并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首先是劳动的问题。罪犯能否再社会化特别是出狱后融入社会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能找到谋生的工作,这就涉及到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问题。当前监狱的生产基本上是水平很低的原材料初加工,如捡豆,编编织袋等,这样的劳动显然无助于犯人劳动技能的提高,所以,监狱应尽可能的提高生产水平,这既有助于收入的提高,也有助于锻炼、培养犯人的劳动能力。在监狱中,现在也在开展一些劳动技能的培训,但是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够,监狱应该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劳动技能关系到犯人出狱后的生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再社会化的基础。

其次,人际关系的问题。监狱的环境、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让犯人很难维持正常人的人际关系,如正常人中的信任、友爱、支持、相互理解等。如果没有人际关系的支持,我们出现心理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加大,所以,在当前监狱强调统一和服从的情况下,应该让犯人学会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如允许兴趣小组的成立,犯人在志同道合的氛围更容易建立人际关系,采取团体心理辅导的方式让犯人学一些基本的人际交往技巧和能力。

在上述论述中,会有一些措施和方法让监狱方感觉困难,如教育体制的系统投入和开展、劳动生产,甚至是兴趣小组也可能会给监狱单位这样的想法:犯人拉帮结伙。总结起来,就是监狱管理安全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认为刑法和监狱的目的是从复仇、惩罚到拯救、教育、重新做人,并能理解和贯彻监狱的首要标准,切实降低“重新犯罪率”,那么我们就能接受、理解并实施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努力和措施。在有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方法和措施中,我们认为罪犯心理的正常是基础,只有具备良好的个体内因基础,其他外界的因素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如上所述,罪犯正常心理的建设也是在短期内我们可以做、并能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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