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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辨析

2015-02-07黄富峰

伦理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德治伦理个体

黄富峰

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辨析

黄富峰

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异中有同,同中有异,因其异中有同而相通,因其同中有异而互补。在思维的主体上,德治思维的主体往往担当统治者、领导者、管理者的角色,而道德思维的主体则是处在国家、行业、团体中或家庭关系中的个体;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二者互渗性日趋明显。在思维的内容上,德治思维倾向于整体性的“大问题”,道德思维倾向于个体性的“小问题”;在德治思维框架下往往能更好解决个体的道德问题,注重个体发展的德治思维,也有利于德治目的的实现。在思维过程上,德治思维是一种外向思维,是制度和规则优先;道德思维是一种内我思维,含有较多经验、意志和情感成分;德治思维要求社会伦理回归于人的内心,道德思维要求个体道德品质化为社会伦理,二者具有互补性。在思维的依据和目的上,德治思维追求伦理秩序,伦理精神和规则是其依据;道德思维追求德性和幸福,道德品质是其直接依据。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其目的和依据的一致性在不断增强。

德治思维道德思维社会治理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与之相辅相成的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研究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只有对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异同之处和相互关系有了深刻理解,才能对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运行和特点有清晰的把握,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化解各种社会治理风险,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相得益彰。本文拟从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概念、主体、内容、过程、依据和目的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辨析。

一、德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概念

尽管不同学科关于思维的定义有诸多差异,但它有一个基本内涵,即人对特定目标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对现实世界进行抽象、概括、分析、综合和归纳、演绎,它是人的一种精神和意识活动。传统的以德治国和现代社会的道德治理,都贯穿着德治思维,依靠德治思维来展开。德治思维即思维主体围绕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或治理,着重发挥道德在社会运行中的调控作用,通过道德教化培育人的善恶价值追求,规范人的行为,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形成概念、判断和推理,最终促成问题的解决,从而使群体或个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如果说我们对德治思维主要是从社会运行的层面进行描述和界定,那么,对道德思维则主要从个体的层面进行描述和界定。道德思维即思维主体作为个体围绕所面临的道德问题,启动道德感知,进行道德抽象、概括、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形成道德概念、判断和推理,得出解决道德问题的答案,从而指导自身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无论是德治思维还是道德思维,以上所描述的环节和方法,在解决某一具体道德问题时,有时仅是经历某些环节和运用某些方法,只要主体所遇到的道德问题得到解决,就是一种完整的思维。对于德治思维,更强调是一种观察和解决国家和社会统治或治理时的视角或手段,思维的基点在道德领域之外,作为一种思想或思维方式,有超然于道德领域之外利用道德手段分析解决道德问题的意味,它通过促成某种道德目的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用道德解决社会问题;而道德思维则是在道德领域之内解决道德问题,思维的基点在道德领域之内,强调的是思维的内在过程,化解个体所面临的道德难题和道德冲突,目的是使个体更好地适应社会,提升个体的道德认识水平和道德境界,比较具体,也具有个性化,是用道德解决道德问题。

二、德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主体

思维的主体是人,无论是德治思维还是道德思维,其主体都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德治的推行离不开德治实施者,需要其在思考和处理以德治国或道德治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出道德意义上的推理和判断,采取相应道德措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道德的运行需要伦理回归于人的内心,形成内在良知,生成道德精神,才能够应对和化解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道德矛盾和道德问题,这需要道德主体启动道德思维,进行道德认知、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做出道德选择。因此,无论是德治思维还是道德思维,它们分别是思考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两种路径取向,只不过是思维主体所承担的角色不同,所面对现实道德问题的层次不同而已。在进行德治思维时,思维的主体担当统治者、领导者、管理者的角色,承担着统治或治理国家与社会,领导和治理某一行业或社会团体的职责,把道德作为调控国家、行业、团体内的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倡导特定道德价值导向和道德原则,树榜样、兴教化、制规范,推行系列道德规范,进行道德奖惩,促成特定伦理秩序。在进行道德思维时,思维的主体则是处在国家、行业、团体中的个体,或者是处在家庭关系中的个体,启动道德认知,以特定道德价值导向、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思考和处理所面临的道德问题,通过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处理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道德冲突,实现自我与他人、群体、社会等关系的协调,提升自我道德能力和道德境界。

任何人在社会关系中都不是承担单一角色,担当统治者、领导者、管理者角色的人,必然也是家庭关系中的个体,也有可能担当其他非统治者、管理者的角色,当其承担这些角色,面临个体道德问题时,需要的是道德思维而不是德治思维。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传统以德治国的思维过程中,由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存在,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思维模式,按家庭家族道德模式构建国家伦理体系,以私德代公德,以个体的道德思维构建整体的德治思维。“中国传统德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私德性,从周公的‘敬德保民’到孔子的‘为政以德’,德治的‘德’指的是‘君德’,即统治者的个人德性,统治者的道德品性是当政者治理国家的道德资源。”[1]国家伦理体系建立之后,再以公德标准要求私德,以德治思维替代道德思维,泯灭了道德思维的个性追求,甚至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思维,这是我们今天在道德治理过程中应极力避免的。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都发生了变化,社会治理的主客体关系由原来的单向度转向上下互动和互通的双向度。社会治理主体由政府转向既有政府,也有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多主体的共同参与,被管理者作为公民,其自主性不断提升,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治理成为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地位趋于平等,治理者的手段也由法规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等硬手段转向参与、谈判、协商等软手段。因此,在此情形下,不承担领导者、管理者角色的人,在面临社会公共道德问题时,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德治思维,积极参与道德社会治理中来。同时,作为个体的道德思维也需要与道德治理中的德治思维密切结合,在德治思维框架下解决个人所面临的道德问题,不仅使个体面临的道德难题容易解决,而且还能在更高层次上得以解决。反之,德治思维中如果做到切实关注个体利益和个体的发展,也有利于德治目的的顺利实现。

三、德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内容

在德治思维中,思维主体所关注的首先不是道德事务,而是治国理政的事务,是治理好一个国家、某个行业或单位的需求,完成这个目标有诸多路径可以选择,道德只是其中的路径之一。“古代德治概念包含了“德政”(为政以德)和“德教”(以德化民)两个方面。”[2]这是治国需求与道德手段相结合的结果,通过为政以德和以德化民,治国者所关注的事实就成为道德事实,成为了传统德治思维的内容。现代社会的道德治理所关注的是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为现代意义上的善治。“我把‘善治’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3]进一步而言,善治还包含治理手段的合乎德性问题。“从治理的方式来看,道德治理是一种德性的治理,也即治理必须合道德性、合伦理性。德性的治理与德治是不同的,德治强调的是用道德来治理国家,它突出的是道德是基本治理手段;德性的治理则强调的是治理手段本身的合道德性。”[4]所以,善治在善的理念指导下,将道德知识与社会治理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赋予各种利益关系以道德性质,利用合道德性、合伦理性的手段进行解决。当道德经验和知识与社会事实结合在一起后,事实就变成了道德事实,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也就以道德问题的方式呈现出来,成为德治思维的内容。因此,德治思维是用道德经验和道德知识对治国理政的事实进行感知、判断和推理,用道德手段满足治理社会、行业和单位的需求。在道德思维中,思维主体直接面临道德问题,有时还处在道德冲突之中、面临艰难的道德抉择,其所关注的是道德事实本身,这些便是道德思维的内容。因此,道德思维是主体对道德事实进行直接的感知,然后调动已有的道德经验和道德知识,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通过特定行为解决道德问题。所以,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内容的生成基础和生成过程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是以社会、行业和单位的整体发展为基础,是间接生成的,而后者主要是以个体的发展为基础,是直接生成的。因此,德治思维的内容更倾向于整体性的“大问题”,而道德思维的内容则更倾向于个体性的“小问题”。

无论是“大问题”还是“小问题”,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内容都是道德问题的反映,又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小问题”蕴育在“大问题”之中,“大问题”构成了“小问题”的环境和背景。从道德问题的生成基础而言,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与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种种问题往往是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化。尤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社会治理的内容由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更多转向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众利益。”[5]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更加密切相关,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方式与社会发展变化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问题和个人问题的互渗性进一步增强,致使“大问题”与“小问题”的界限不甚分明,趋同的倾向性更加明显。从道德问题的生成过程而言,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存在较大差异,“大问题”往往是统治者或管理者的事情,“小问题”往往是个人的事情,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是多利益主体参与的平等协商,使得各利益主体可以在公共利益空间讨论道德问题,各种道德诉求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传统社会主客体的差异不断缩小,逐渐彼此融合,考虑“大问题”也要考虑“小问题”,考虑“小问题”的同时也要考虑“大问题”,才能形成道德“真问题”,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内容上的一致性不断增强。

四、德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过程

尽管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都包括对事物本身的感知和对感知进一步操作等环节,展开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但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操作过程的指向和实现方式上仍存在不同之处。从操作过程的指向上来说,德治思维是一种外向型思维,指向思维主体以外的社会、行业或团体,主要是对自身以外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道德思考和安排,虽然思维主体也是社会、行业或团体的一个分子,甚至在社会、行业或团体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进行德治思维时首先将自身与群体中的其他个体处于同等地位,当作外在于自身的一员,自身也是被思考的对象。而道德思维则是一种内我型思维,指向主体的内心,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体验,以反求诸己的方式追求自我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内我思维’中,思维主体已是思维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和轴心。‘内我思维’一般来说并不拒绝‘我’以外的事情,但在思维外物的时侯,一定要把‘我’牵涉在内,从他物与‘我’、他人与‘我’的关系上去思索。这种思维,也就是道德思维。”[6]内在的我既是思维的出发点,也是思维的归宿。从操作的方式上而言,由于德治思维操作的内容主要是体现为制度和规则的伦理,思维的操作方式也是抽象的、分析的、逻辑的,显示出更多的理性特征,是制度和规则优先。如中国传统礼制的运行较好体现了德治思维的特点,“礼之内核是伦理道德的精神,如名人伦、别尊卑、分上下等,它们通过一定的有关硬性规定的仪式、摆设、衣饰、谈吐、称讳等表现出来。”[1][7]硬性的规定成为伦理精神的载体,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道德规范,从而作为国家和社会运行的保障制度被高度重视,它甚至向法制转变:“是儒家所倡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并从而造就了伦理法,选择了德治主义的治国模式。”[8]而在现代社会的道德治理中,民主、自主、参与、协商、合同、契约等成为其重要方法,依靠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也需要更多的规则意识。道德思维虽然也是一种理性,但它与个体的态度、情感、意志等因素密切相关。它所操作的对象既有道德原则和规范等抽象的规定,也有态度和情感,思维操作方式中含有较多经验、意志和情感成分,甚至是直觉式的,情感、态度和意志起到重要作用,带有明显的心理学意味。

德治思维的外向性和规范性特点不是绝对的,毕竟思维的主体是落实到个体身上,尽管思维主体承担了领导者或治理者的角色,也尽量站在利益无涉的立场上对社会、行业和团体的各种利益关系做出符合伦理要求的安排,但其仍是社会、行业和团体中的一分子,而且还是位置相对重要的一分子,难能做出绝对利益无涉的伦理安排。同时,为了使社会、行业和团体中的个体更好地遵守伦理安排,德治思维的主体也要对其所倡导的特定道德价值导向、道德原则,所推行的系列道德规范以及道德奖惩措施进行自我的体验和检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德治思维主体处在社会、行业和团体中的重要位置,是其中的重要成员,其品行还具有榜样示范作用,要在德治思维框架下,通过身体力行带头遵守相关伦理要求,同样离不开内向性的道德思维,需要有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支撑。同样,在道德思维中,虽然是内向的、体验的、情感的,但在思维过程中,需要尊重他者的主体地位,将他者视作与自身平等的一员,自我体验和情感也需要有外在的伦理规则作为参照和指导,重情也要重理,在情理交融中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境界。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随着公共道德空间不断扩大,个体的地位不断提升,越来越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社会各利益主体利益的可协调性不断增强,不仅道德思维的情感、态度和意志不断得以强化,道德思维的主体也越来越具备了一定的德治思维素质,思维的外向性、规范性也在不断发展,能够使道德思维与德治思维密切结合,更加具有深刻性和现实性,更好地解决道德问题。总之,在德治思维中,是通过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运行,形成个体的道德品质,实现社会伦理要求向人内心的回归,而在道德思维中,则是通过启动人的内在良知,将道德品质化为社会伦理,二者操作的指向和方式上存在互补性。当然,无论是伦理化为道德还是道德化为伦理,最后都要通过人的道德实践来实现。

五、德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依据目的

人总是为了某种目的展开思维。德治思维的目的在于追求某种伦理秩序,道德思维的目的则是追求德性。德治思维所追求伦理秩序的背后是道德精神,既有国家和社会层面的社会道德价值导向,如封建社会的道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等,也有行业的核心道德价值追求,如教育行业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医疗行业的救死扶伤等,还有某一团体的核心价值追求,如企业精神等。伦理不是某个人的、也不是某一代的,它是整体的,是可以延续的。“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的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整个人生活的力量。”[9](P165)伦理世界的道德精神、道德规范一旦被建立来之后,就成为了德治思维的依据,并且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得以强化和构建。道德思维所追求德性的背后是人生幸福,尽管人们对德性与幸福的关系有着不同认识,但应该追求德性和幸福的一致却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幸福作为人生的最高目的,是人的一种自足、完善、和谐的生活状态。“幸福的公理可表述为:假如一个人的某个行动本身是自成目的的(autotelic),并且这一行动所试图达到的结果也是一个具有自足价值的事情(autarkeia),那么,这一行动必定使他获得幸福。这种行动在操作上是创造性的,在效果上是给予性的。这是美好的人际关系的惟一条件,也是好生活的必要条件。”[10](P161)幸福看似是个体的一种生活状态,但它仍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形成的。所谓自足完善含有与其他人关系的比较,没有比较很难说什么是自足的、什么是完善的,而且自足和完善也是在比较中产生的;还有生活中的各个要素,与他人、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缺乏对这些联系的恰当认识和处理,也很难取得与自身相关的诸多人际关系的和谐。所以,追求幸福也是在追求个体道德境界的不断提升,因为有德性保障的幸福才是可能的,也是可靠的。“在善与幸福的交融中,一方面,善不断获得具体的内容而扬弃了自身的抽象性;另一方面,幸福本身通过合理的引导而避免了片面的走向。”[11](P22)道德思维主体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沉淀出其内在的道德品质,而道德品质又成为道德思维的直接依据。

由于伦理之理实际上就是道德之道,它们内化于人就是道德品质。德治思维所依据的伦理规则和追求的伦理秩序与道德思维所依据的道德品质和追求的幸福密不可分,只不过由于特定时代和社会发展条件的不同,二者的一致性存在差异,甚至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形。但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其一致性在不断增强。德治思维依据特定伦理规则对待和处理社会运行中的各项事务,道德思维依据个体的道德品质和其所认可的道德规范对待和处理自身生活中的各种事情。在特定社会条件下,个体的道德品质往往由特定伦理规则教化而来,通过道德实践,个体的道德品质也有转化为社会伦理规则的可能。社会愈是进步,二者之间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也就愈大。今天,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意味着社会运行中的多主体参与、谈判、协商、认同、共识等,社会的伦理规则更容易得到个体的认可,更多地化为道德思维主体内在的道德品质。[12]德治思维作为社会调控的有效手段,通过实现正义的社会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个人幸福的增长。道德思维主体通过提升对自身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与自己关系的认识和判断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能力和道德境界,在处理各种伦理关系时获得更多的道德自由。二者相互支撑,共同促进社会的秩序、和谐与个体幸福的实现。

[1]余玉花.现代德治:追求和谐社会的善治[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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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一种关于幸福和公正的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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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02

A

1671-9115(2015)04-0042-04

2015-05-20

黄富峰,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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