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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提单的物权转移问题——以Bolero系统为例

2015-02-07夏衍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转移物权

论电子提单的物权转移问题

——以Bolero系统为例

夏衍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纸质提单出现了“货到单未到”的“提单危机”,各方都采取了各种方法来应对,其要求集中体现为能够安全快速地传达信息。而电子提单正好符合这一要求。本文主要分析了Bolero系统的运转方式,进而阐述了将来我国以Bolero系统为基础构建电子提单运转系统时,为了保证与发行纸质提单时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应对现行法律规定如何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提单;物权;转移

中图分类号:F740.4

作者简介:夏衍(1992-),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一、Bolero系统的运转方式

Bolero项目自1994年4月份启动,以欧盟为中心,由欧美亚地区的货主、承运人、银行等组织组成了实验用户,以可转让提单为中心进行了将运输单据转化为电子数据的包括登记、保管以及认证各方面的实验。实验通过设置中央通信平台,利用电子认证制度来对提单电子化的可能性进行了检验。到1995年10月实验结束,确认了Bolero系统可以实现提单的电子化。

Bolero系统采用电子签名技术等技术作为安全保证,并设立中央通信平台对电子提单和其他电子运输单据进行登记和传输。由各国际金融网络运营商环球银行以及各航运公司、无船公共承运人和联运互保协会等合并设立了Bolero International。Bolero.net的合同结构包括:(1)各用户对Bolero规则手册规定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规则所达成的合意;(2)各用户与Bolero Association之间达成的BAL服务协议;(3)各用户与Bolero International之间达成的运营服务协议。

Bolero规则手册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所有用户均有约束力。另外Bolero系统为了各用户的安全,设立了认证机关、登记机关。另外还通过使用私钥和公钥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其中公钥采用加密的电子签名技术。Bolero权利登记中心是管理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电子运输单据的数据库,电子提单的内容以及权利的转移等都通过它来进行管理。在Bolero.net中,Bolero International作为权利登记中心,扮演中央通信平台的角色。Bolero用户在中央通信平台登记之后就能掌握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是否进行担保等信息,这样贸易单据、货物的现状以及资金的流动状况等都实现了电子化,同时也实现了国际贸易的安全、高效、便捷。

对于Bolero系统中权利的转移问题,中央通信平台扮演了重要角色。Bolero系统运行的基本原理:由于所有用户都已就Bolero规则手册的规定达成合意,达成合意的用户之间可以就提单进行电子化的转移。Bolero系统的权利登记分为对货物的所有权的登记和对货物占有的登记。即对权利凭证的所有者以及占有者的所有记录都完整的保存在此,根据提单占有者或所有者的指示对货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进行转移。即使提单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只要所有人和占有人不是同一人,则所有权也不能发生转移。只要严格执行这样的转移条件,提单的正当占有和所有权的登记、保管、转让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像这样将权利凭证的占有人和所有人分开登记的方法使权利转移的程序非常明了,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小,具有实用性。

二、Bolero系统中电子提单的物权转移

提单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提单的电子化就是将权利“有价证券化”,并将其电子化。所谓有价证券是指用证券来表示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即通过权利与证券的结合,使权利能够顺利的行使,同时能够提高权利的流通性。①因此,纸质提单是为了表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价证券,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有关运输的事宜由提单的记载来决定。这个特征在提单电子化的过程中也应当得到保留。

Bolero提单是由转化纸质提单的电子文件和权利转移登记所构成的,并赋予这个电子化的文件以特殊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提单是有价证券,不仅取得质权,在取得抵押担保时也必须进行提单的转移,保持对提单的占有。现行法通过赋予纸质提单一定的法律效力来实现提单的功能,那么作为纸质提单的替代,电子提单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以实现其功能。同时必须要确立一定的安全系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防止通过复制电子数据而重复转让电子提单,和明确第三方权利的登记认证制度。

虽然通过Bolero提单可以了解现在的提单持有人,但赋予电子信息本身以法律效力也是有必要的。电子信息的特殊唯一性与赋予信息本身以特殊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此赋予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同样的功能,是有必要的。②这样双方在CIF价下进行交易的时候,仍可利用提单的可转让性。③另外,从金融机关的立场出发,在接受电子提单作为金融贸易的担保时,若需要审查信用证,那么赋予电子数据以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有必要确保Bolero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具有同等物权效力。

[注释]

①Paul Todd,Bills of Lading and Documentary Credit,3`d ed.,LLP Reference Publishing,London,1998.

②内田貴「電子商取引と法(3)」『NBL』No.602,1996-10-1.

③David M.Sassoon and H.Orren Merren,CLF.and F.O.B.Contracts,4th ed.Stevens&Sons.London,1995.

[参考文献]

[1]David M.Sassoon and H.Orren Merren,CLF.and F.O.B.Contracts,4th ed.Stevens&Sons.London,1995.

[2]八尾晃「貿易書類(Bolero Project)におけるTitle Registryの機能について」『日本貿易学会年報』第36号、1993年3月.

[3]内田貴「電子商取引と法(3)」『NBL』No.602,19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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