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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查监督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执行权监督权

陈 楠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130117

一、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改革的价值

(一)督促法院执行权的行使

国家以宪法的方式赋予了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执行阶段具有监督的权利,但是执行作为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当然可以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检察院的监督可以使法院积极履行执行职责,并且保证执行及时、高效,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防止民事执行权的滥用

有学者认为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也有人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无论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有一点不可否认,就是民事执行是一种带有国家强制力,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公权力。作为一种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权力滥用,而检察监督介入民事执行活动,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防止民事执行权的滥用,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法治秩序的实现

首先,依法治国要求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特别是司法机关,当然性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还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却曾一度陷入尴尬的境地。原《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阶段的检查监督权。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分则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阶段的检查监督,扩大了检查监督在民事案件中的监督范围,是对检查监督制度的新探索,更是对民事立法的完善,为法治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民事执行检查监督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至关重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息讼止争最有效的手段,社会对司法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作为司法过程的最后一环,执行问题无法解决就无法实现司法完结,自然也就无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强化检查监督在执行阶段的作用,减少执行阶段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执行过程中外部因素的消极影响,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全面实现,最终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改革的理论分析

(一)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1.监督实效提高的需要。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主要有两种监督方式,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法院内部的监督,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加大了对执行的监督,但是除了对执行规定的细化外执行问题没有根本的解决。外部监督包括人大、政府、社会舆论、一般群众的监督,但这些监督并不能对每一环节进行有效监督,由于缺乏专业性,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而真正实现监督效率的提高就要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要使执行高效就必须强化检查执行监督。

2.检察机关性质与职能的体现。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监督正是其权利的体现,执行作为诉讼过程的一环,当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检查监督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民事执行阶段的检察监督目的是实现民事案件在执行阶段的公平、正义,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会实现司法的效率。检查监督看似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执行效率,但却可以换来执行行为的社会认可度,避免反复执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实质上也是效率的体现,并且更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二)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改革的可行性

第一,法律规范的健全。从我国法律逐步规范的过程可以看出,执行检查监督方式改革是可行的。我国在宪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司法实践的支撑。近年来随着检查监督理论权的丰富与完善,各级试点检察机关在认真研究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后,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一边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文件,一边积极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实践证明民事执行监督方式的改革,检察监督方式的引入为民事执行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的证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可行性。

第三,国外经验的借鉴。我国检察监督制度逐步发展离不开国外经验的借鉴。法国作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比较早的国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又如俄罗斯明确规定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长有权对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交付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法院执行员的违法活动提出抗诉。国外的成功事例告诉我们执行检查监督的可行性。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检察机关独立监督权,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执行监督权,而实际上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在司法发展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1]谢佑平.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2]田凯主编.执行监督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毕增敏.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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