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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弊端

2015-02-07刘燕平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案外人诉讼法

刘燕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第208条改为现今的第204条,法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使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更充分的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司法程序本身的效率,尽量防止因为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影响执行效率,增加执行成本。在现实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外人都提出诉讼,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被案外人恶意利用,拖延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法院负担,影响司法效率。所以采用执行机构的诉前审查作为前置程序可以对上述弊端加以改善。前置程序在排除执行程序中的投机主义和案外人异议的机会成本方面的表现十分明显。但是在此项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不可忽视。

一、首先,案外人异议制度中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启动方式模糊繁杂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实践的运用中,不管用哪一种方式来启动该程序,最开始的启动程序必须要有本案中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请求。但是在真正联系到实践中的时候,在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绝对不可能积极主动的提出再审的申请,除非该申请对当事人有利,但是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从另一方面可以发现,这样案外人及受到了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制约,从而也就违背了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初衷。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执行判决本身就是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其初衷得到实现,一般情况下不会在意被执行财产的归属是谁;而被执行人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如果确切不属于自己,那么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来达到结束诉讼并且坏债的目的其何乐而不为呢?那么剩下案外人,因其在本案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所以根本就没有权利就原判决、裁定直接申请再审。所以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可能寻求的途径:1.由案外人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因此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根据案外人的申请资料来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认为其提出的理由和资料不充足,直接裁定驳回申请;如果认为其提出的理由和资料确实充分,则由执行机构向本院院长汇报,之后院长较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执行机构与法院不属于同一部署,还需要再进行协商哪个法院管辖,协商完成后再交管辖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二、案外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这样的再审程序所耗费的精力时间等是难以估计的。该制度中审判监督程序初衷是为了更充分的保障案外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而且,就算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那么他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也是难以界定的。有观点认为,案外人应该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在实践中,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6条有关规定,再审程序都应该适用二审终审制。那么对于案外人来说,即使同意其以有独立请求人的身份参加再审,如果再审败诉,案外人也将会失去上诉的机会。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第204条虽然旨在充分保障案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兼顾执行效率,但该制度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实并没有在现实中做到对案外人的权利起到真正的救济作用。笔者认为,无论是被执行人为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的请求还是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的请求,在定性上都属于独立的诉。不管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中都应该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当债务人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是,那么案外人为原告,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被告;当债务人同意其诉讼请求的,那么案外人为原告,债权人为被告,债务人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中和其利益相关。

总之,对于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首先希望在立法上更进一步的完善,理论联系实际,使法律真正应用到实践当中,利国利民;其次,也期待此制度在司法层面上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贯彻,争取解决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上的模糊耗时的问题,使案外人能够充分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进而实现民事诉讼判决程序和执行结果的公平、公正和正义!

[1]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J].法学评论,2008(06).

[2]百晓峰.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J].清华法学,2010(03).

[3]杨志华.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律师,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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