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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运用

2015-02-07王章力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交通肇事

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运用*该文为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院级课题《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运用》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qn05)。

王章力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摘要:伴随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加以解决。这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改造加害人有着更为有利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构建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如何避免改制度异化,消除公众的质疑,就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对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贯彻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良好运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刑事和解;交通肇事;相对不诉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王章力(1978-),男,汉族,山东菏泽人,法学硕士,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一、问题之提出

近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围绕着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构建而成的。这种司法制度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刑事司法制度由于缺乏对被害人的权利的基本保障,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合理要求都难以得到满足。二十世纪中期以来,对于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在公共利益、加害人与被害人三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刑事和解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的。所谓刑事和解,根据2006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使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是指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①。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解。这表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和解制度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二、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面临的问题

2013年,北京市某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共审结交通肇事案17件。在这17起案件中,均是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而达成和解的②。这表明刑事和解程序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运用顺利与否,主要取决于加害人的赔偿数额能不能让被害人及其家属接受。有钱人的赔偿数额往往能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因此,达成和解就会变得顺利;经济困难的加害人即使真心悔过,也由于无法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而使得谅解难以达成。这样的情况难免不会让人产生“花钱赎刑”的想法。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各地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审慎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其目的是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化解涉案当事人双方的恩怨和对抗情绪,既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又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得到抚慰、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赔偿。把当事人和解等同于“花钱买刑”是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极大误解。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当事人和解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二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当事人和解虽然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钱就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如果被告人不真诚悔罪或者虽然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但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就不具备和解的条件。

诚然,法律的权威要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是,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一味地强调严格的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必要考虑以及如何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势必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三、交通肇事适用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超过20万人。交通肇事是交通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它不仅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而且肇事者也会由于违反刑法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因此,如何更好的解决此一问题,是摆在我国司法面前一项急迫的任务。当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正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用以解决交通肇事案件。据浙江省某市检察系统统计,该市2007年相对不起诉77人,交通肇事12人;2008年相对不起诉139人,交通肇事58人;2009年相对不起诉287人,交通肇事155人。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解决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还会不断增加。

刑事和解程序之所以广泛的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样一种制度契合了多方利益。

(一)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司法人员精力的消耗

假如每个刑事案件都要按照一般的程序审结,就必然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另外,还往往伴有当

事人的上诉或者对于赔偿问题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审理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就需要投入相当多的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恰恰起着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作用,相当一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的和解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完成的,这较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统计,2013年,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的交通肇事案件就有17起,且无一人提起上诉,也没有就赔偿问题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效的避免了诉讼审结后出现的申诉,上访等极端情况,减少了司法人员的精力消耗,缓解了其工作压力。

(二)最大程度的满足被害方的要求,切实有效的保障被害方的权利

交通肇事的后果往往是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虽然现有的法律制度也规定了犯罪人对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则是难尽人意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被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可以让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一时的仇恨得到宣泄,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往往使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陷入更大的困难中,难以自拔。而在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解决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加害人为了争取得到较为轻缓的处罚,就会竭力争取得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在赔偿问题上就会更加积极主动。能充分保障被害方获得较高的赔偿。

(三)更好的教育改造加害人,使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刑事和解提供给肇事者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面对面交流的机会,通过这样的交流,肇事者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有着更深刻、直观的感受,更能激起肇事者的负罪感。通过对话来表达自己内心的忏悔,争取在心理上得到对方的宽恕或至少减轻对方的仇视心理。为了最终达成一致和解,肇事者往往在亲友的帮助下,做出高额的赔偿,也有利于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的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唤起自己的责任感。和解一旦达成,在侦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往往会做出相对不诉,即使到了审理阶段,法院也多会做出较为轻缓的判罚,甚至直接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尤其是免于刑事处罚和检察院做出的相对不诉,都使得肇事者避免了“罪犯”这个标签式的影响,使其今后的工作不至于受到过多的不利影响。而对于被判处较轻刑罚的或者是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也可以加快其融入正常生活的速度。

四、结语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之所以如此高比率的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恰恰是这一程序契合了多方的基本利益。不得不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在针对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放弃了那种无益于任何一方的、理想化的司法理念,转而制定了一种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实是更加明智的选择。

[注释]

①王章力.论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适[J].西部法学评论,2011(2):79-82.

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和解课题组.关于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调研报告——以北京市某基层法院2013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J].人民司法,2014(11).

③按照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调查,该院从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率为零.多年来崇文区法院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为零[N].法制早报,2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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