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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婚姻制度对比研究*

2015-02-07范丰丽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婚龄血亲婚姻制度

范丰丽

洛阳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 洛阳 471023

中韩两国均为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家,历史关系渊源较深,合作及交流较为频繁,公民之间易出现涉外婚姻。鉴于中韩两国在婚姻制度方面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故必须深入探讨,对比总结。婚姻制度依据内容不同分为结婚制度、订婚及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及离婚制度。

一、结婚制度

(一)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条件,确定婚姻关系,即为结婚。只有保证结婚制度合理,才能确保家庭关系稳定,责任义务分配合理,利益物质关系相互协调,婚姻关系解散后义务权利关系明确[1]。当前,国际间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社会立法渐渐趋同化,特别是婚姻家庭法。

1.必备条件:韩国婚姻法附在《民法》中,不单独执行,另有专门婚姻条例,《大韩民国民法》第三章对婚姻关系作出规定。第807条规定,满18周岁者便能结婚,即法定婚龄为18周岁,男女双方不一定到成年年龄才能结婚,对于18周岁以上,但未满成年年龄,需经父母同意后结婚。2008年,韩国法务部将原公民成年年龄20周岁改为19周岁,成年年龄为19周岁,满19周岁者有民事行为及法律行为能力,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不可以结婚,19周岁以上能自由登记,对于未满19周岁但18周岁以上者,结婚时要经父母同意[2]。第808条规定,若未成年人双方结婚,需经父母同意,如父母双方都不能行使同意权,可在监护人同意下结婚;如父母一方不能行使同意权,可在另一方同意下结婚。

2.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包括重婚禁止及近亲结婚禁止两种。有配偶者不能与其他人再结婚。第809条规定,八亲等以内血亲不可结婚,含养子女收养前血亲;六亲等以内血亲配偶不可结婚,配偶六亲等以内血亲不可结婚,配偶四亲等以内血亲配偶曾嫡亲或嫡亲不可结婚;曾经是四亲等以内养父母姻亲及六亲等以内养父母血亲不可结婚。

3.中韩相同处:两国均实行一夫一妻,规定有配偶者不可以重婚。两国均规定,双方必须到法定年龄方能结婚。现阶段,以18周岁作为界限,各国结婚法定年龄可分成低、中、高三个层次,低者年龄<16周岁,如西班牙、阿根廷;中者年龄女18周岁,男18周岁,如英国、德国;高者年龄女18周岁,男20周岁,如瑞士、澳大利亚[3]。两国均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能结婚,但由于两国习惯、风俗有所差异,故近亲结婚限制范围不同。

4.中韩不同处: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法规范、婚姻法规范,对结婚有实质条件;而韩国仅用《大韩民国民法》调整婚姻家庭的关系,分别为婚姻、监护、父母与子女三章。我国《婚姻法》对患一定疾病者结婚有禁止规定,但未明确列举何种疾病为不能结婚;而韩国对患一定疾病者结婚没有禁止规定,反而允许禁治产者可在监护人同意或父母同意下结婚。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后者指除直系血亲外同源于外祖父母、祖父母亲属,该规定符合优生要求,也体现了自然规律及伦理观念;而韩国禁止结婚的范围较中国广,血亲范围较大。我国法定婚龄为女20周岁,男22周岁;而韩国对结婚男女年龄要求相同,均为18周岁,体现了男女平等。我国法定婚龄大于成年年龄,明确禁止未成年人结婚;而韩国法定婚龄小于成年年龄,在父母同意下未成年人能结婚。

(二)结婚程序

1.韩国:公民之间办理离婚或结婚登记,场所为居住地区政府或自治市政务大厅,户籍管理与婚姻登记属于同一部门,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合在一起,民事课受理申请时,从户籍管理系统将双方户籍底册调出,并核对,在底册上记载当事人配偶情况,批准结婚。若双方申请结婚时,有隐瞒婚姻、虚报年龄等虚假行为,均可在户籍底册中发现,拒绝登记。户籍与婚姻不可分割,婚姻解体或产生均可引起户籍变动,此种管理形式体现了行政管理准确性及公共服务快捷性,减少复杂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外国公民和韩国公民登记时,登记机关同国内公民,部分涉外及国内。申请登记时,双方可不亲自到场,由第三人、当事人朋友或父母等代交书面文件。对于书面文件,机关仅予以形式审查,不发证书。同一辖区双方登记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4天,对于外国公民或辖区外(一方),一般10天[4]。

2.中国:《婚姻法》规定,符合结婚法律的男女双方需亲自去登记机关登记,领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机关;在便民原则下,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居民确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华侨、涉外、涉台、涉港、涉澳婚姻,机关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确定的机关,或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结婚程序为申请—审查—登记,申请时双方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对方当事人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直系血亲签字声明、本人无配偶签字声明,对于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直系血亲、非双方自愿、患不能结婚疾病者不予登记。

二、订婚及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订婚

结婚前,双方缔结婚约,对婚姻关系事先做出约定,即为订婚[5]。

1.韩国:《大韩民国民法》对订婚解除及订婚有较明确的规定。禁治产者和满18周岁、不足19周岁未成年人可在监护人同意或父母同意下订婚,成年人订婚自由。对于以下情形,可解除订婚:订婚后一方被宣告限定治产者或禁治产者;订婚后结婚或再订婚者;具有无法治愈精神病、性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订婚后1年下落不明;有其他较为重大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拖延婚期及拒绝结婚者。

2.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婚约,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婚约纠纷及行为,故司法解释中说明政策性意见,由解除婚约导致的财务纠纷,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婚约并无法律约束力,婚约解除之前无需经过其他法律手续;订婚并非结婚必要条件及程序。

(二)可撤销婚姻

1.韩国:第816条规定,对于以下情形,可撤销婚姻:亲属婚姻;未满法定婚龄;重婚;由于受胁迫或欺诈有结婚想法的;结婚时,对对方酒精中毒、赌博、艾滋病等事由或恶疾不知情。撤销婚姻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不具溯及力。

2.中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婚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后1年内,应提出撤销请求。若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应在恢复自由后1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不再有夫妻义务及权利,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需依据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一方有过错,可不分或少分。

3.相同点:两国均对撤销权行使期限作出规定;认定由于受胁迫结婚者属于婚姻撤销范围。

4.不同点:在我国,请求婚姻撤销的理由为受胁迫结婚;而韩国除受胁迫结婚外,还包括其他情形,如近亲、受欺诈等。我国进行婚姻撤销的仅能是当事人,即受胁迫一方;而韩国,近亲结婚当事人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或直系尊血亲能请求撤销,重婚当事人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或直系尊血亲能请求撤销。

三、无效婚姻制度

(一)韩国:婚姻双方均没有婚姻合意,曾经有过或有直系姻亲关系双方不可婚姻,与养父母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也是无效婚姻。

(二)中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为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禁止结婚亲属关系,重婚,未满法定婚龄,婚前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疾病且婚后未治愈[6]。

(三)相同点:两国均规定,双方对婚姻意愿表达不一致或非自愿为无效;年龄未满法定婚龄未无效;旁系血亲及直系亲属婚姻为无效。

(四)不同点:韩国近亲婚姻禁止范围较广,且疾病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中国规定婚前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属于无效婚姻。

四、离婚制度

(一)协议离婚

1.韩国:法院经审判程序办理协议离婚。韩国法院分为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及专门法院三种。若当事人均有离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接受由家庭法院针对离婚提供的说明。当事人接受家庭法院劝告,并提供职业咨询师服务,无子女双方熟虑1个月,有子女双方熟虑3个月;若有立即离婚紧急事由,可免除期间或缩短期间。除执行《离婚熟虑制》。申请离婚时还需提交确定子女亲权人协议书及子女抚养协议书。当事人申请离婚时能不亲自到场,由他人代理。

2.中国: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意见一致,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解决。

(二)诉讼离婚

1.韩国:当一方有以下情形,可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恶意遗弃;不贞行为;3年以上生死不明;从配偶或配偶直系亲属受到精神上或身体上不当待遇;其他无法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7]。合法婚姻中无离婚要求配偶一方或有离婚要求另一方均是诉讼主体,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提出离婚,需经监护人或父母同意。

2.中国:双方感情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的判决条件,符合立法发展。若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可由群众团体、所在单位等调节,或直接宣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诉讼外调节。离婚诉权对特定生理期女方、现役军人配偶有特殊规定。提出诉讼者必须是合法婚姻中一方当事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结语

婚姻制度是婚姻利益的基本保障,是一种理性保护及制约。只有确保家庭和睦,才能促进社会太平及发展。比较借鉴中韩两国婚姻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及改进。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与文献,对中韩两国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对比,供学者参考。

[1]许宁.浅析中韩两国的婚姻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36:58.

[2]阎慧鸣.中韩无效婚姻制度比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258+257.

[3]刘海富.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创建文明和谐新型婚姻制度[J].中华魂,2013,02:36-38.

[4]张尚丹,李季桐,赵懿黑,叶海江,王冰冰.当代中韩婚姻文化比较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05:36-38.

[5]刘娥.中韩婚姻异同[J].才智,2013,12:257.

[6]王小波.从传统走向现代——中韩婚姻家庭文化之比较[J].东北亚学刊,2013,06:38-42.

[7]金学春.浅议中韩两国在结婚、离婚和婚姻效力等方面的异同[J].延边党校学报,2001,0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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