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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认定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诈骗罪

王 坤

辽宁警官学院,辽宁 大连116000

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每天都发生着各式各样的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这其中有很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骗子们往往会打着做生意的旗号蒙骗当事人,而在事发后往往不承认主观欺诈,使骗子们逍遥法外。在此,我们通过在不同阶段对骗子们的主观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对其中主要的内容予以研究,以期找出针对骗子们的方法。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主观认定

刑法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就必须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这个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之主要区别所在。就连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规定诈骗罪要求“以贪利为目的”[1]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过程中我们还要从欺诈手段、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主观心理活动。

首先,我们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要注意避免客观归罪,即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内容,我们离不开从行为人的客观上去印证这样的实际情况。但不可先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然后再从客观上找证据。这样的做法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错案的产生。当然有学者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2]在此,只有将“不法占有”理解为“不法所有”,才是各种金融诈骗罪中“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的真正含义。[3]

其次,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产生时间一说,可能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后另一合同产生前的交替过程中。在此我们要把握行为人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其目的是否明确,是否是通过诈骗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出去的过程。

最后,认定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表象与内象的联系。既要从客观上分析行为人如何通过欺诈方式签订合同并取得了财物,也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并处分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锁定其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之所在。同时我们在对于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时,对于其所采用的诈骗方法也要研究,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主要从其占有财产之后若其采用逃匿、挥霍的方法加以处分,并且继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掩盖事实,则诈骗意图十分明显。

二、故意欺诈之主观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达到欺诈的结果其主观故意主要从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加以认定。

首先,我们要从行为人是否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这个角度去看。若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事后又故意编造假象促使对方与己签订合同,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达到骗财物的目的。这种主观故意就很明显了。但有时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具备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只要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客观上造成了欠款,那就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对于事后故意的这种效力,我国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是都不承认的。[4]

其次,判断其主观的故意欺诈内容要从合同签订、履行的整体活动情况来看的。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必然导致合同诈骗罪,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可能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但在很多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往往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主观上大多数都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想通过签订合同来诈骗对方。有能力也会故意不履行,采取转移、挥霍等手段,其故意犯罪意图明显。对此我们要注重其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能力,但行为人对于合同债务诚意履行,虽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这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相反若其虽有能力,但行为人隐瞒此种情形,占有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供的各种财物或者货物,而不履行债务的,这时其主观故意就很明显,应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

最后,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在逃避合同债务过程中当事人的表现。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不会逃避债务的,而是千方百计的去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如果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会逃避合同债务,甚至避而不见让你联系不上他。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又以各种方式进行躲避,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就比较好认定。所以判断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意图是离不开客观表现的,明知自己利用合同进行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占有对方财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最终以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为主要目的的,当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

[1]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4.

[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60.

[3]马克昌.金融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1(1).

[4]丁天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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