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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2015-02-06曾中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不作为约束行政

浅析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曾中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21

摘要:自2012年后,我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反腐倡廉,其广度无限推进,其力度持续加强。之前我国政府的性质是属于管理型的,现在政府逐步在做转变——成为服务型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现有不少政府行政人员不作为,因为不作为给部分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这种不作为是一种变相的违法行为。这种不作为给政府和公民带来了的伤害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哟明确赔偿的具体明细,这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道德和法律来一起约束政府行政人员。

关键词:改革;行政;不作为;法律;约束

中图分类号:D922.11

作者简介:曾中(1983-),男,汉族,四川人,本科,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监督所,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作为和不作为都是相对的,对二者的认识因划分标准的不同而不同。本文从行政程序方面的认定标准出发,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应当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而不作为的行为。根据这一观点,按照行政不作为的特征从法律后果上来说,行政作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违法的,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是否作为可按照行为本身的意思来界定。一旦行者人员在其工作岗位没有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怠慢需要办事人员,就可以看做是行政不作为。

二、简单了解我国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责任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国家在什么时候会负赔偿责任?当国家的公务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工作不负责而导致公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的时候;(2)侵害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国家在主要赔偿负责人(4)国家赔偿属于法律范畴,赔偿责任包括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

三、如何解读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如何看待行政不作为,怎么就断定政府行政人员的作为属于不作为,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期限、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违法三个要件构成。第二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第一种主张的构成要件外,行政不作为还要包括: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和相对人的合法申请等构成要件。笔者觉得上面提到的两种观点的共同部分不必赘述;但第二种主张中“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成为构成要件,对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无法可依,造成执法混乱、乱象丛生,更容易让行政主体找到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使其行政不作为规避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违反有法可依。从程序上看,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因而期限问题可以别看做是构成要件的一个因素之一,此外还有申请要件以及职权要件。

(二)行政不作为给国家、社会、人民带来了重大危害

政府人员特别是行政人员工作散漫,有权却不用劝的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危害,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国家的荣誉以及人民的幸福感。试想一下,在一个缺乏公平的社会,又有多少人有着幸福感?因为大多数人正在遭受着不公平的待遇。国家作为主体,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国家也有义务赔偿,下面具体解析国家负主要的赔偿责任的内涵。

1.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的实现,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依法治国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实现。我们从表面上看,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这能够提高政府在群众心里的地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民从心里上真正做到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实现依法行政。其实,这正是依法治国理念通过国家履行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的具体实现,来促进我国法治进程向前不断推进。这也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的需要,进而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

2.保护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

上面提到,我国政府的性质逐渐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因而国家有必要作为赔偿的主体,为普通人民主持公道,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必须制定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的具体的法律,对人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负责,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行政人员的不作为从本质上说是社会行政的腐败,这种不作为比较隐蔽,主要是因为行政不作为是间接的损害受害者的合法的权利。因而我国必须对不作为成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从舆论的角度去监督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也要从法律方面完善行政效率。道德和法律是政府行政人员的最好的枷锁。

[参考文献]

[1]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析[J].中国法学,1996.

[2]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3]黄志强.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EB/OL].中国法院网,20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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