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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与善意第三人冲突

2015-02-06李远思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与善意第三人冲突

李远思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由来已久,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与善意第三人冲突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笔者认为应当从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明确优先认缴权的现实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权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基础,进而厘清股东优先认缴权与善意第三人冲突时的规制原则。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认缴权;人合性;公司利益格局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

作者简介:李远思(1990-),女,土家族,湖北恩施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立法状况

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公司法都直接规定或者间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没有任何一部公司法律明确禁止股东优先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的权利。我国同样也赋予了股东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股东优先认购权是随着近代公司法发展而产生的,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认购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确认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根据在于股东平等原则。股份平等原则中的第二层含义为比例的平等,投资者认购公司之股份、成为该公司之股东,则其依据股份平等原则所享有的此种比例上平等的待遇实质上体现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与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格局。而这种公司格局一旦形成,若非经过每个股东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每个股东依据此种利益分配格局所享受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性权利。而德国通说则认为,确认股东新股优先权的根据就在于其所具有的为之股东比例地位的功能。并认为此种比例地位既表现为旧股份的财产价值,又表现为与旧股份相结合的支配性股东权及其他股东权。在日本,许多学者认为,股东平等原则为维护股东比例参加之地位而存在,而增加资本时之招募与分配内由,则往往导致与其相矛盾之结果;故应以股份公司之衡平,即股东新股认购权的根据应为股东在比例上的平等地位的保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应当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即人合性进行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则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存在基础,即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此,笔者将在下文阐述。

另外,从股东优先认购权确立的意义上来讲,股东优先认购权虽然本质上属于优先权,但是却不同于狭义上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认购权有自己独特的又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优先认购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原股东的对公司的控制利益,防止因为新增股份而使自己的股权被稀释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从而改变了公司内部格局,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其次,公司发行新股时为了防止失权,一般以地狱现在饿股价或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发行。那么,新、旧股混合后所造成的股价下跌,低于发行前原股份的价格(即股份被稀释),从而会损害原股东的利益。因此优先认购权也同时保护了股东的股权利益。因此,股东优先认购权是对股东十分重要的权利,而且我国法律也对股东优先认购权进行了保护。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增发新股的情形却会出现股东优先认购权被公司侵害,而增发新股被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以外的人认购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容易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相冲突的情形。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信赖利益而联合建立的,这一特性即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是人合性这一特性却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学者们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研究后对这一特性进行的评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因信任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关系以及信赖利益,都属于社会信用关系。而这种社会信用关系反映到公司中人与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紧密合作关系。有学者认为,“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是人合性公司,”“同时在民法上它有时协会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特殊形式的"协会"确立了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于合作基础上的成员关系的存在。而这一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要求具体表现为法律及公司章程(或合同)对股东之间股权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就是这些限制中的一种。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成通常是由一些特殊关系的人由于血缘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作为纽带来组成公司的。因此,公司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丧失,原股东以外的人认购公司增资部分则会破坏公司原有的信赖基础,公司内部利益格局出现重大变化,那么公司的存续和发展都会发生重大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可能会出现公司僵局,甚至解散等风险,极为不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对于许多学者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兼具资合性特性,我们必须厘清,

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偏重于人合性的。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特征,但是仍是人合性占主导,远远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相提并论。

三、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

前文笔者已经论述过,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与公司存续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缴权的基础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性。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商品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因此,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乃至于国家法制的建设也十分重要。而在某些案件中,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其股东优先认缴权收到公司的侵害,使得部分原股东不能够行使其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公司新增部分则由善意第三人认购。在此种情况下,许多学者主张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为公司的内部意思表示,而善意第三人认缴新增部分则为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内部意思表示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对于此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权益应当收到法律保护。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特点,对于其公司内部利益格局应当予以稳定,才能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与发展,从而保护其长远利益。而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则是保障公司内部利益格局的重要举措。其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优先认缴权极易受到公司的侵害,由于公司内部地利益分配机制可能存在的不完善,股东难以及时地行使权利。在此类案件中,倘若一味的以公司外部意思表示为准,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并且,在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被公司侵害后,即使原股东寻求法律救济,此时公司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之后的补对原股东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原股东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因此,在笔者看来,正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及对原股东寻求优先认购权救济的困难程度,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相冲突时,法律应当特殊对待。善意第三人由于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并不存在与公司原股东的信赖基础,不利与公司格局稳定。同时,善意第三人由于成为公司股东之时较晚,其利益更易得到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重点保护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而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则可以向公司寻求赔偿。

[参考文献]

[1]傅穹,孙秋枫.新股优先认购权规则[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

[2]黄秋平.股东优先认购权性质探讨[J].法制博览,2013,4(中).

[3]袁锦秀,段方群.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J].时代法学,2005(3).

[4]胡大武,张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08.

[5]赵万一.商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