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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

2015-02-06于洋,刘富江,曲乐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分析与研究高校学生

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

于洋刘富江曲乐王欣然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很久以来,有关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理论争议一直存在。通过对多个理论的分析和研究,诠释为教育契约关系,更鲜明地体现出校方同学生间的权利与义务,新的环境下学生能够借助这种权利与义务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分析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6

作者简介:于洋(1980-),男,汉族,吉林松原人,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近来,国内一些大学出现了师生矛盾导致犯罪的案例,如政法大学的学生弑师案,此案件在国内引发了很长时间的轰动。现阶段,高校纠纷事件逐渐出现增长趋势,其根本原因主要为学生与校方间由于教育活动而引发的权利冲突。在校学生及高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两者关系的和谐既关乎学生是否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利益、学校能不能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也决定着教育活动及相关事业的发展情况。所以说,仔细研究学生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更好地明确学生及高校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关键的。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在法律领域当中的体现

(一)人格权

想要更好地认识高校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确在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重新定位。首先,高校学生拥有的第一项权利内容为人格权。“人格”包含不少方面的意义,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拥有一定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即为人格,其意义与主体类似;第二,人格就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其是有法律资格的权利主体所拥有的;第三,人格可释义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像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尊严等等,也就是与“人格利益”相一致。本文作者认为,必须在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才可以取得法律上规定的每种权利。在当今的法律体制下,人格也可解释为主体资格的意思,即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可以维护及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资格。这一点也是其不同于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的地方。所以,自然人从生下来便拥有人格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天赋人权,打破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体制下的等级束缚,奴隶只是被当做一种工具,并未拥有人格权。因此,人格权是每个人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当前国内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人格权利的具体规定内容如下所示:

生命权。生命权指的是人本身为了延续生命及保障个体安全利益的权利。这也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权利。

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指的就是一个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同时支配相关身体部位、器官及身体组织的一种权利。

健康权。这种权利指的是人类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及机体健康的权利。在法律适用当中,可以参照下列标准对人格权进行区分,只要危及人类生命或者可能致使生命丧失的非法行为,就是对生命权的侵犯;只要是对人类身体的完整性产生影响但尚未威胁到生命的非法行为,视为身体权的侵害;只要是干扰到人类生理机能正常运转或者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的非法行径,即是对健康权的侵害。

自由权。此种权利指民事主体享有行动及思想不受到他人或组织的非法限制的权利。此权利早期为宪政上的权利,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之后逐渐拓宽至私法的范围,同时随着权利内容的具体细化,系统反映出公民的自由权利。

隐私权。一个自然人在私人生活领域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扰、披露和公开。即便国内目前的法律规范尚未明确隐私权利的独立地位,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文明程度的增强,隐私权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宽,且其内容呈现出开放式的趋势,具体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日常信息保护权、个人隐私使用权等多项权利。另外,像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二)受教育权

不论如何,在校大学生均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他们所享受的教育权通常表现为学业证书的获得,也就是学位和学历。依照国内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借助高等教育这个平台,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对应的学位;另外,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来讲,经过本校或者批准承担研究教学任务的科研机构参考其修业年限、学历等,依据相关标准,颁发对应的学历证明及学位证书。

(三)财产权

该作中所提及的财产权指的是具有财产性质的一项权利,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而不包括其财产性质本身,这三金涵盖了高校同在校大学生之间的密切法律关系。

二、高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的理论及分析

长期以来,关于学校和学生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教育界争论激烈,造成了学生和校方由于出现纠纷而可利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同时,因法律关系不够清晰,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校方的权利性质不好确定,进而无法在实践当中得到有效控制。所以说,更好地梳理两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准确处理纠纷的根本前提。有关的理论如下:

(一)委托监护关系说

这种理论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去学校学习,则可以把

校方当作受委托监护人,学生和高校间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监护责任能够进行设定或者转移的,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条例中的“监护人可把监护责任的一部分或者所有责任转移至他人手中。若被监护者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其监护人自行承担;此外,被委托者存在错误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监护本身是以特定的身份系统作为前提、发生相关权利及义务且身份权利及义务无法转移的。但是,学生和学校都是在教育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培养一种良好的教育方式,学校非监护人。

(二)行政管理学说

此理论提出,国内法律已经很明确地标出了教育的公务性,高校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行使的权利可视为行政主体活动。国内一些地区的法律也对在校生管理、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等作了一些计划调整。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进步,交钱上学已经注定成为教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措施,高校在成为拥有独立财产权的经济实体外,像定位为行政管理关系,就无法保障财产的独立性和主体平等性,在实际情况下,很难权衡学生同高校间的责任依据。

(三)教育契约关系理论

当前在依法治教的大环境下,学生同学校间建筑的关系已经由一种教育契约关系。即便校方处于教育营运的时期,在特定环境下可以决定其权能,本质上是一种非权力关系的教育契约关系。这一理论的构建,突破了之前单一制校园管理的管理机制,在可以为学生提供运营的前提下,也可以能动地实现受教育权,从而使得民主自由、开放、尊重学生利益的学校体制迅速推广。不得不说这种非常新颖、较为独特的教育体制,可以加强对有效方法的思考。

三、新环境中校方和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具体定位

以上内容详细分析了学生与高校间的多种法律关系,不论如何,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好有坏。怎样更为精确地界定学生和高校的法律关系,包括两者间纠纷的恰当处理。所以,在这种新的市场环境下,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

首先,明确学生和高校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内容,同时以此为标准,精确学校的权利和限制。此属于教育契约关系的一种,常见于法律规范之中。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均发放给学校一定比例的裁量权,例如处罚权、学位决定权等,这就是西方法律系统的“特殊契约关系”。所以,校方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利时,可以按照特殊契约关系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最后,若校方不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时,且行政法律无法有效保障学生权利的状态下,也应受到民法保护。通过民法调整的有关法律关系当中,保护的措施由行政改变为民法。因此,行政法律规范能够借助行政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软化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高校和学生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理论的深入讨论及分析,对当前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校方的责任和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在令学生及高校更加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新形势下学生和高校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定位。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梁馨予.论学生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5(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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