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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实体法民商程序法

张 航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一、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的提出,法制进程的加快。在民事行为中,连带责任作为一项补偿救济措施,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制定相关的解决对策,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连带责任主体,促进民商法连带责任更好的实行,推动民商法可持续发展。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时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他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在债务履行的同时由债务关系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当具有多个责任人时,那么就需要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履行对全部债务清偿的责任,即为各个负责人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或是连带关系。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联系不够紧密

在民商法的运用过程中,其中规则的变化会引起连带责任在实务中的变化。实体法与民商法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如果只是单独的启动民商法程序,那么只会让连带责任的判定和实行存在与表面。当实体法的运用与程序法的应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那么实体法优先级别应该高于程序法。在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改变实体法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规则是现在的主要所要注意的。进而适应程序法中共同诉讼规则的需求,这种做法使得连带责任无法很好的确定。

(二)责任人确定不够具体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审理,那么就不会去追究未被起诉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情况。根据具体的司法实务来看,当全体侵权行为人没有被起诉的时候,法院对于共同侵权责任和赔偿的范围也可以进行确定。在民事行为中如果原告对部分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时,原告应该就侵权事实和侵权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确定,对于侵权人各自所犯下的错,侵权人的数量不再过问。在民事诉讼中,对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都需要原告进行举证,在民商法中对于侵权人的之间的责任分担不会去追究,并且不会主动对责任人进行审查。

(三)选择权适用不够严谨

在实际的民商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诉讼,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审理,通常会要求原告最好将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一起起诉。这项权利是原告所有,法院无法自行启动该项程序。在民商行为中侵权责任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础上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另外一种则是在实体法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当原告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时,那么原告可以结合连带责任规定,对自己所享有的程序及实体全力进行理性处理。当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责任的选择权加入到执行权利中来进行,那么就会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相应的问题,并且对连带责任的区分也会不够严谨。

四、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一)完善连带责任权在诉讼的划分

基于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的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好被告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告的诉讼权,从而制定相应的保障,并且明确好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具体的方式和内容,参照相关的制定原则,对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运用到实际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去,对于案件中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提出一些具体的确定方案,保障连带债务权利与义务的划分。结合债务人在全体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请求和一些具体的请求权,将连带债务人中的连带责任权在诉讼中进行细分。

(二)协调民商主体的关系

协调民商主体主要是根据社会经济水平和科技的发展程度来不断变化的,从而使得民商诉讼更好的进行。在出现新的连带责任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应该要对相关的主体进行协调,从而保障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这种情况,协调主体全部进行规定是不大现实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商行为主体进行确定,从而让相应的民商行为主体享有应有的权利。对于民商行为主体进行范围的明确之前应该法院应该对民商行为主体权利进行界定,避免法院对债权债务的主体确立出现混乱的情况。

(三)注重诉讼程序的设计

结合民商法实务,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先以诉讼效益和综合平衡诉讼公正两大价值作为根本,然后再对制度进行设计。对于指定实体法程序性规则中,或者日后的程序立法过程中,也要将实体法及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法的规定是否相符进行充分考虑在内。

五、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中问题的探究及对策的思考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完善连带责任权在诉讼的划分、完善侵权行为法、注重诉讼程序的设计,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连带责任主体,推动民商法可持续发展。

[1]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4,19(07):34-36.

[2]卢佳楠.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3,08(17):27-29.

[3]武孝奎.连带责任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16(10):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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