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是党的建设道路上的基石

2015-02-06宋琳琳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法治化权力法治

宋琳琳

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机结合的高度,深刻分析了新形势下党进行各方面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对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建设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更是对形势发展、人民期待的积极回应。党的建设关系党和国家的发达兴旺,是整个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政治保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如何提升党的自身建设,推进党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则需要法治作为其建设发展道路上的坚硬基石。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用法治监督和制约公权力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它的本质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要求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也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未来法治的发展就是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而展开的。因此,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是确保党权力正当行使的首要条件。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谨记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将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向人民伸手拿要甚至伤害人民的资本。党员干部作为普通人没有高于他人的特权,在法律面前必须是平等的、服从于法律的,这理应是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自觉。

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不仅会伤害到社会,更会损害党自身。十八大报告以专门的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起目的就是要确保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能够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权力滥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腐败,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显得尤为紧要。

权力的获得实现法治化。民主是使权力能正当合法产生的有效措施。但是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保障。所以,要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具体来说,要对获得权力的主体的相关主体、取得条件、获取程序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均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权力使用实现法治化。权力的法治化,分为权力内容的法治化和权力行使过程的法治化。权力内容的法治化包括权力主体享有的权力应当由法律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此来保障权力拥有者严格按照法定内容行使权力、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权力法治化的核心部分。而权力行使过程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既定规定程序进行,用法定程序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规范,可以避免权力被滥用。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权力的监督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工程,从立法、执法等方面都要做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力度要严格,对于涉及到人、财、物、事的关键环节要重点防控,严格规定,做到全程防控。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还是要进行公开,严格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置于阳光下、置于人民的监督下,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如此才能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用宪法法治原则治理特权思想和腐败现象

特权现象从本质上是与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因此,要遏制和清除特权现象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遵从宪法法律的权威性,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和人人平等的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基本含义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法治原则在国家治理层面的体现,既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五条。

这是不仅是将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也是将法治原则融入国家治理。至此中国的法治之路有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只有树立宪法的威信,崇尚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治观念,才能反对一切人治观念、特权思想和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特权,特权就意味着不平等,因此要强调平等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身份的人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唯有用法治消除特权,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权力产生的腐败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说,要消除特权思想,则必须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对公权力需要卓有成效地进行约束。制度的力量会逐渐消解“人治”的痕迹及负面作用,在现代制度的框架之下,使得权力规范化和透明化,也使得公民个人权利受到的束缚得以解放。规范而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有助于将官员的权力被限定为法律赋予的职权。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行政行为,对违法行为加重惩处力度,编制严密的制度牢笼,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有效机制。除此之外,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权力运行的具体制度,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使特权在运行过程中成为“不可能”。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绝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特权现象。

三、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首先,要培养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执政党具有什么样的思维观念,它将以表现此种观念的方式维持并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如何规范行政权力,使之能做到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就需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以外,头脑还应当具有法治思维和能按法治方式进行行政行为。当前,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在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心目当中依然没有建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意识,更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强于法律意识,仍然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依法治国要求要旗帜鲜明地树立法治的权威,把法律作为取得权力、行使权力、监督权力的基本遵循和衡量标尺,把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改变人治的思维和以此带来的陋习。由此才能将各项工作纳入进法治轨道,党内党外形成良好的程序规范、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其次,要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民本位”法治思想。法治进程中最大的矛盾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这不仅仅是法治的精髓,更加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限制公权力,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主张,也是防止权力腐败,催生权力的正向作用的必然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不仅仅要在口号上理念上盛行,更要在实际行动中践行。须知公权力和公民权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每一项公民权利的宣布,就等于公布了国家权力的禁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作为一个国家中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他的一个首要作用就是服务人民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党存在的目的也是党存在的基础。以人民的权利保障和需要作为行政行为的目标和指向,这是法治的精神所在,也符合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再次,增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夯实依法行政的基础。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这不仅是我党对公务人员内在修为和自身素质提出的标准,同时也是决定国家发展效果的内在的、关键的因素。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三个部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都是一种主观心态上的认识,这两个部分通过宣传、警示教育等方式可以塑造和强化法律思想,从而形成正确的法律心理。而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又能避免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在对事物认知上出现偏差,避免其出现违法的行为。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又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在执法行政过程中能否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执行,决定其行政作为的规范与否。因此增强法律意识是提高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重要基础。

最后,要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凸显出来,而当前国家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就成为维护社会稳定问题中的关键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往往习惯采取堵截瞒报的现象,此种野蛮的做法长期以往会形成“越维越不稳”的怪圈。而法治目的就在于构建一个程序井然,渠道畅通,问题矛盾能够依序一定的原则和规定有效化解解决的社会秩序。而作为这个秩序当中的“疏导着”、“执行者”,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则必须具有适应这个社会发展的法治思维,否则不但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而且容易造成“道路拥堵”,反而制造更多的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纠纷越复杂就越需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具有较高的智慧和能力,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必备的智慧和能力,是化解矛盾纠纷最行之有效的思维和方法。

选择法治路径来进行国家治理,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政党的必然选择,也是其提高自身建设,实现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就必须以法治作为其发展道路上的坚硬基石。只有真正在上法治的康庄大道,党的发展才会越来越辉煌,国家的未来才会更加有保障。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07.

[2]罗豪才.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67.

[3]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93,214.

[4]呼旭光,赵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3.

猜你喜欢

法治化权力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信访法治化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国企改革法治化的“知”与“行”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