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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我国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

2015-02-06张宇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民主权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我国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

张宇

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法治”将是我国未来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法治不仅是宪法法律的完善,更是治国手段和思想观念,对国家之政治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已印证了这样一个规律: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表明,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行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关键环节①,不少国家处理好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一跃成为先进强国,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没有处理好法治和民主的关系而骤然分崩离析。所以民主与法治在现代政治话语体系下时常被放置在一起,这似乎亦昭示了二者所具有的某种紧密联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民主;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0.0

作者简介:张宇(1991-),女,汉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世界。

一、现代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性

(一)民主与法治的共生关系

法治与民主在产生之初就产生了天然的联系,二者的概念均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制度在奉行平民政体的同时,就十分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并禁绝人治,当时雅典即设立了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碑,专门规定了一项法律,允许任何人杀死企图建立独裁统治的人,可见早在古希腊时期,法治就已成为民主制度的保障。二者的统一性在后世不断得到论证和强调,以卢梭为代表的民主理论家将法治定义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法律予以了明确认定:法律应当是一种公意,私意和行政命令不能称为法律,故法治与民主乃实质上的统一②,民主政治只有通过法治途径来表达。法治是民主政治运行的方式,人民通过法律构建民主程序,并按照这一程序形成民主决议,然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将共同意志凝聚为新的法律,以解决治理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在这一机制中,法治既是民主政治的保障,规范参政者的行为,也是民主政治的结果,体现民主议政的结果。民主与法治实乃共生共荣的关系,彼此互为因果,互为促进。

(二)民主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断,并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这一重要方针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给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设定了清晰的目标和方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让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制度实现现代化,要实现制度现代化,就必须厘清制度的宗旨和内容,一项制度究竟是为了什么而建立,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机制,因此民主政治就成为了制度现代化的基础,只有确保人民在制度制定和执行阶段的民主权利,国家制度才有生命力和权威性,就这一意义来讲,民主政治就是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体现,实现了民主政治,党和国家的制度就能顺应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法治现代化③。国家治理的要义在于“治理”,而治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正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对自己私权的让予,法律是公民理性意志的体现,国家暴力机关不可再法外施权,党、军机关更不可自行创设法律。这样的法治模式下,国家治理者才能真让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所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从形式上只能体现为法治,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又要有严格的司法执法机制,让法律切实成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根本依据,现代化的制度也才因此拥有了实践生命力。

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二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得到了有机统一,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脉络。

二、法治视域下我国民主政治的现实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法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继续,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还存在很多发展障碍,以法治的视域来考察,我国民主政治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权排斥制度,人治大于法治

我国的公权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却尚未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公权力往往超脱于制度的约束力,甚至形成超脱制度之外的潜规则。其本质原因即在于,相当部分的公权机关仍然奉行人治而漠视法治。这与我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历史传统有关。人治体系下的制度和规则只能任由个人滥用,一些掌握公权的领导人员享有制度之外的特权,行法外之权,制度之外特权。此时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其他制度,都无法对“人治”予以有效约束,违法和枉法亦得不到应有制裁。因而,人治之下的法律是恶法,仅仅为了个人服务,此时民主政治反而会受到恶法的压制,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就失去了表达途径,民主与法治的联系就此断裂。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④。

(二)公民权利遭遇严重虚置化

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⑤。理想状态之下,公民在民主政治中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享受言论、信仰、游行结社自由,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顺利的广泛的参与民主活动等等。我国宪法法律亦明文赋予了公民所应当享有的这些政治权利,但是在一个时期内,我国的公民权利却遭遇了虚置化的困境。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公民选举的对象仅限于基层人大代表和基层领导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民通过选举权来参政议政的能力,被选举权亦缺乏应有保障,一系列贿选、破坏选举的窝案是否发生。在其他方面,游行的审批制制度让很多权利受损的公民无法通过合法示威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以至于不少纠纷矛盾最终激化成为了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人权亦长期存在重大缺失,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自证其罪等基本刑事诉讼权利曾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以至于近年来逐渐曝光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而诸如言论、结社、新闻自由等各方面的政治权利都曾出现过一些典型的反面案例,比如重庆村官因评论打黑而遭遇劳教、深圳退休公安领导殴打暗访记者等等。这些情况都说明我民主政治在微观层面的状况不佳,宪法法律所赋予人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三)公权私权的两极化境遇致使经济基础受损

公权的强势以及私权的式微,不仅仅导致宪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损害法律权威的问题,还直接对我国的经济基础产生了损害性的作用。在公权私权地位差异悬殊,民主政治未能有效运行的时期内,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因此出现了“国进民退”“行政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享受着公权力提供的政策性资源和垄断性资源,规模十分庞大,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而人民对国有企业低下的工作效率以及严重的腐败问题颇有怨言,同时民营企业又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举步维艰,生存率并不理想。

故法治之缺失不仅损害民主政治,还将破坏民主政治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使市场经济缺少应有的活力,创新动力不足,经济结构转型缓慢,一些过热行业、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牵涉到了公权机关的利益,迟迟无法淘汰转型,这些都源自于公权力过度干预经济,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市场竞争机制失灵,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继续垄断经济,当然会阻碍改革。

(四)法治的长期缺位导致民主理念极其落后

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民主理念极其缺乏⑥,特别是我国封建统治时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工具化的思维,将法律作为训导人民、规范人民行为的“大棒”,一味强调法律的约束性,而从未强调过法律的赋权性。建国以后我国曾出现过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民众对法律的偏见亦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若按照耶林的逻辑来说就是我国的法运动中,“不法力量”特别顽强。由于法治思维的长期缺位,人民意识不到宪法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作用,单纯将法律理解为刑法或者规范秩序的法律,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律保护权利、保障民主的一面,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主理念的推广,以至于一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往往不知法、不信法,一味采取信访、上访的方式维权,仍然以类似于古代“告御状”“去衙门伸冤”的逻辑来表达诉求,而对具有终局效力的司法机制则抱有畏惧、厌讼的心理。另一方面,法治的缺失也使得我国民众对道德伦理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法律,礼大于法的观念在我国并不少见,一些重大违法案件中不乏道德审判、舆论审判的影子。

对于法治和民主来说,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前提条件⑦。因而在民众不信法、不守法、缺乏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现状下,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将充满阻碍。

三、当前我国法治进程对民主政治之推进

我国民主政治的障碍往往都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从这一历程中完全可以看出,法治对我国的民政政治建设起到了明显的推进作用。

(一)宪法修正案对公私权地位的合理均衡化

公权私权的问题在我国并非单纯的立法问题,而是牵涉到了更为复杂和广泛的因素。但是就总体上看,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凸显出了公权私权地位不断均衡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单一的所有制制度,引入了私有制经济,并在数次宪法修改中不断提高其地位,如八八宪法将私营经济表述为“公有制经济的不成”,对其予以“引导、监督和管理”;九九宪法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零四宪法则进一步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中关于所有制制度的屡次修改,实际上逐渐平衡了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

类似的还有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从过去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变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如人权保障问题方面,零四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体现出了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的立场。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⑧。所以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让我国的公权私权二者关系更加均衡,无论在经济基础方面,还是私人权利方面,法治的思维正在改变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而私权的扩展以及公权的规范,给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民主政治依赖于私权的充分行使,亦需要公权力的规范与适度行使。

(二)通过法律赋权确权,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宪法对公民权的保护是原则性的,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的保障会进一步细化与实质化。比如对人权的保障,宪法修正案实施之后,我国相继修改或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保护人权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则实施立案登记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共同被告制度等用以解决“民告官”案件的难题;针对财产权方面,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明晰了私人的产权问题;在政治权利方面,一方面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机关及人大代表的立法监督权力予以强化,改变过去人大机关相对弱势的局面,一方面则大力查出整治选举舞弊案件,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打击破话选举权的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办来维护选举秩序。

公民权利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断得到保障,人民对公权机关的监督范围越来越广,监督内容越来越细致,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亦得到不断提高。因此法律对公民权的保障,在微观层面理顺了个体政治权利的行使问题,也就从宏观上明显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三)市场主体权利强化,创造经济自由与活力

法治的推进,对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亦起到了完善作用。近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了过去的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年检制度并改为年报制度等等,极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从根本上增强了市场的活力,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能够更加快捷高效的建立公司,同时监管制度亦适当调整,更加贴合市场经济的监管规律,过去一些形式化的诸如验资、年检等监管措施予以淘汰。

“法律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产权,务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不断扩大再生产;法律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增加经济总量;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霸王条款和劣币驱逐良币,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法律抑制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赢者通吃,救济困难群体;法律公正地解决纠纷,防止市场变成丛林世界”⑨,在法治建设中,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强化,法治给他们带来了更加广泛的经济自由,让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竞争的变化而做出不同应对。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强大,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利。

(四)民主理念透过法治建设不断推广

我国近年以来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一系列重大的事件无疑在社会公众中间树立起了民主法治的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议,让法治成为了举国瞩目的焦点,关于法治的论述、学习、宣传等活动逐渐涌现,民众在四中全会的引领下进一步体会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此同时,我国完成了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首次确立了立案登记制,理顺了涉法信访等问题的处置机制,让民众能够更加有效的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立法法》的重大修改亦让民众可以广泛和深度的参与立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不断完善,打通了民众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渠道。同时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在当前不断得到纠正,诸如呼格案的重新宣判、聂树斌案的专项听证会等等,都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公众中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亦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人深入体会到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四、全面认识法治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

法治正在改变着当前我国的民之政治建设进程,从宪法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到典型案件的公布与纠正,再到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决策,我国法治建设正在飞速的推进和发展,民主政治所依赖的公民权利、经济基础、文化观念正在朝着有益的方向不断推进。从我国的法治历程中,应当可以看到法治对民主政治的巨大促进作用,这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经验,值得我们总结与提炼。

(一)缺乏法治的民主政治可能异化

不要法治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这一点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得到了多次验证。文革时期所谓的“大民主”以及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学生风波,均产生于法律虚无主义,而这些所谓的“民主运动”缺少法治约束,最终都异化为武斗、动乱等等违法暴力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基层的一些贿选案件,亦显示了缺少法治保障的民主将完全流于形式。因此缺乏法治的民主可能异化,“只要民主,不要法治”的观点是错误的,缺少法治的民主政治是虚伪的,我国必须在法治的大前提下建设民主政治,“就中国当下而言,良性的民主选举不是争论在多大范围内推行直选,而是如何将现有的选举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⑩。

(二)法治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先行路径

虽然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但民主政治的发展仍然依赖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治不仅仅对民主产生保障作用,它还具备一定的引领作用。民主政治需要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支撑,才能形成实质性的治理模式,而法治能够改善经济基础、推广民主文化理念,完善公权私权的关系、优化政治权利的行使机制,这些都能进一步夯实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同时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和司法活动本身就具备教育作用,将对民主理念产生良好的推广和宣传,因此法治应当是民主政治的先行发展路径,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的轨道,方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三)法治是推进民主建设的有效手段

推进民主政治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一些国家地区就采用领导人主导的方式完成了民主政治改革,但最佳的途径仍然应该是“法治”。法治本身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强大的约束力,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同时法治体系下的司法活动本身具有独立性和科学性,能够在民主政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当社会公众对某一问题拥有集体性的偏见或者误解时,法治及其司法活动能够提供公正的、科学的解决机制,以弥补民主政治的缺陷,对于避免“暴民政治”来说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

[注释]

①包心鉴.开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新时代[J].党政研究,2015(3):1.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8.

③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J].行政管理改革,2014(9):29-34.

④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77.

⑤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4):25.

⑥丁锐华.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J].理论前沿,2009(17):31.

⑦叶竹盛.专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法学家季卫东[J].南风窗,2013(2):84.

⑧王利明.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⑨高鸿钧.拉动法治的三驾马车[N].人民日报,2015-5-20.

⑩傅达林.民主离不开法治——剖析衡阳贿选门[J].民主与科学,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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