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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探究

2015-02-06杨雪宁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财产夫妻

杨雪宁

西京学院会计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简称“网财”,其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通过数字、电磁等无形方式,记录于网络空间中的,能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利益的虚拟物。具体表现形式如:网游账号、装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各种网店、虚拟货币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专指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财产是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能通过离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如网游装备、游戏金币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

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新名词能得到学界的认可,将其纳入财产的范畴,并驱使学者为之保护而努力,根源于它有以下几大特性:

1.虚拟性:本世纪,“虚拟”一词大量被用来描述网络空间中的事物,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得名。原因在于该类财产仅存在于网络空间这样一个不为人知觉所能感应或接触的无形空间中,以数字化代码的方式进行记录。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实体物,它是无形的、虚拟的。

2.客观存在性:从物理意义上讲,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客观存在。网络虚拟财产通过数字化记录方式而存在。在这个记录过程中,载体和被存储的信息之间没有任何主从或隶属关系。因为信息可以复制,也可被其他载体记录,它并不依赖于某个固体的载体。它本身是可为人们独立支配、使用的,是客观存在的。

3.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体现在:第一,玩家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如过关、取得高级装备等),在虚拟世界中投入了大量精力、智力和财力。第二,当网络虚拟财产被交易后,变换成现实货币。第三,网络虚拟财产为人们带来喜悦感和成就感,这实现了其使用价值。

4.交易性: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有价值的事物往往会被用于进行交换,以实现其对人类的经济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主要体现在服务商和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由哪部法律来调整,成为目前立法者的难题。要想解决这个难题,就必须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已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对其法律属性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

本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物”,是物权的客体。原因在于网络虚拟财产通过数字、电磁方式记录,被玩家独立占用,并投入大量精力、智力及财力,能为玩家使用、收益、处分,符合法律中“物”的特性。笔者支持本观点。网络虚拟财产被玩家排他性占用和使用,必要的时候可以买卖、转让等自由处分,并为玩家带来一定经应济利益,它应属于“无形物”,并且是“动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债权说

该种观点的立足于将服务商和玩家的关系视为债权关系,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玩家向服务商主张权利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关系基于服务商和玩家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而产生。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债权凭证,并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拥有者的利益。比如当财产被盗时,玩家不可能向服务商行使债权请求权,以追回其被盗财产。

(三)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显然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后两者。有观点称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著作权。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以明确保护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该软件本身就包含其中的虚拟财产。当虚拟财产单独被剥离,转移占有之后,开发者不得再重复主张其著作权。而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占用,并没有创造,因为该虚拟财产是开发者提前设定好的,玩家只是通过一些合法途径取得,玩家并不能主张知识产权。

三、婚姻关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

近年来,多起夫妻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空白的,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并未涉及网络虚拟财产。并且目前我国其他部门法也未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明确规定,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无法可依。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可囊括本条未列明的一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只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合法收入,具有价值,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在离婚时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可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它是物权的客体,能为人们带来经济价值。第二、有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货币的投入,如购买游戏装备、购买吉利账号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些货币投入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第三,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离婚时分割是网络时代社会大众的需求,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激发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保护夫妻双方利益。

四、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分割,首先适用《婚姻法》基本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起诉至人民法院。笔者通过总结近几年我国司法实践案例的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认为对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实物分割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在可分割的财产上,比如类似于淘宝店铺的营利性网店,因其一般会有实物库存,在不影响实物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实物进行分割,双方获得应有财产。而对于网店本身应遵循服务商协议或规则,如果网店为实名认证,不可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店主不再经营的店铺只能关闭;如果允许过户,在符合情形时进行过户。

(二)作价法

当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时,而一方自愿取得财产,可由取得方作价,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这种方法多用在一方不愿割舍虚拟财产的情形下,比如网络游戏或虚拟宠物,一方在其上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感情,在分割时不舍的失去该虚拟财产,那么就可以由其作价取得虚拟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即可。

(三)拍卖、变卖法

网游中的一些高级装备不能进行分割,或有些虚拟财产分割后会其使用价值降低甚至消失,这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虚拟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双方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在对其进行分割时,会面临价格无法确定的问题,非常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给出评估意见,尤其是作价分割和拍卖、变卖分割时,更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给出参考意见。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机构,随着网络虚拟财产逐步被法律认可和规范,相应的评估机构等辅助服务部门也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

[1]林旭霞,张冬梅.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J].中国法学,2005(2).

[2]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2004(5).

[3]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J].法学评论,2006(2).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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