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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传承的有效途径——信托

2015-02-06张媛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信托管理

家族财富管理传承的有效途径——信托

张媛

陕西中医药大学,陕西咸阳712046

摘要:本文从实践需求的角度出发指出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急需要一种先进的制度设计以解决各方面问题,进而引出信托制度,结合实践案例介绍遗嘱信托在现代应用中取得的成效,最后对我国目前信托制度的发展与应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家族财富;管理;信托

中图分类号:F276.5

作者简介:张媛(1985-),女,汉族,陕西兴平人,中共党员,硕士,陕西中医药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市场经济法律、医药卫生法。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族财富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对于家族财富如何继承、管理和传承引起人们的思考,笔者认为引入信托制度可以解决以上问题。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在13世纪,英国流行着一种叫“USE”的做法,结构设计为: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约定由乙为丙的利益管理、处分该财产。促成这一设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英国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和处分的负担和限制,而通过这一设计,虽然甲的财产未直接转移给丙,但依附于财产上的利益却通过乙的行为实际的归属于丙。应用信托制度可以让被继承人的财产得以有效管理、保值、增值,还能使继承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新形势下,家族财富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家族财富管理传承的现实需求

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的财富积累已形成一定规模。根据《2013胡润财富报告》的调查显示,中国千万富豪人数达到105万人,平均年龄为38岁;亿万富豪人数达6.45万人,平均年龄为40岁,年龄在45岁以上的约占一半;中产阶级更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①这意味着,个人或家庭财富的管理与传承将成就一个巨大的市场。

就财富的管理而言,创富一代可能在各自领域善于创造、积累财富,但对于拥有财富的安全、管理、增值,却未必有时间、精力及能力;就财富的传承而言,“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始终难以打破,因财产继承导致妻离子散、兄弟反目、家道败落的实例屡见不鲜;就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实践而言,财富管理市场混乱,鱼龙混杂,各种跑路及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财产传承方面,继承法律制度显然仅能满足财富的当时转移,对于创富一代而言,财富能否继承壮大,是否能长期满足家庭成员的安定幸福生活,财产继承制度显然无法满足。 由此,寻求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个人或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制度成为当代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迫切需求。

三、信托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一)财产移转功能

信托制度首先可以用来转移财产及财产上的利益。比如,A希望将其财产转移给他的子女,但考虑到子女未成年,缺乏财产管理能力,立即将该财产转移给子女实为不妥,这时,A便可以设立信托,以其子女为受益人,通过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使子女享受到与财产直接转移相同的好处。

(二)财富管理功能

信托通过引入受托人,实现了对财富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财富的保值增值。比如,B希望其辛苦创业积累的财富能保值增值,但自己忙于本职工作,没有时间精力,也缺乏理财能力,从而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专业投资管理,而B为受益人,最终享受到财富保值增值的利益。

(三)财产管控功能

所谓财产管控功能,指通过信托制度,可以使家族财富在家族内部代代传承,防止财富在传承中落入外人之手。比如,C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将家族财产的少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及儿女),同时将家族财产的主要利益部分授予孙辈,这样,C不仅在死后仍能照顾妻儿的生活,而且能够确保家产不会因为妻子改嫁或子女不孝而落入外姓人之手或家道迅速败落,如此C的财富将在子辈、孙辈得以安全传承。

(四)生活保障功能

为特定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是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另一重要功能。比如,D为创富一代,辛苦打拼,积得万贯家财,然大半生忙于事业却属于管教后代,其子好吃懒做,恶习满身,若D将家产直接让其继承,可想而知,不过三五年,家财散尽,此时,D可通过设立信托,要求受托人管理家产,而对于游手好闲、不学无术的儿子,授权受托人按月向其子支付生活费,确保其长久生活。

四、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实践

香港某女影视明星,2003年病逝,其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以及现金,资产总计超过1亿元。2003年12月病危之际,她立下遗嘱及家族信托,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财产,要求信托公司每月支付给她母亲约7万元作为生活费直至其去世。

2004年,其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女儿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签订遗嘱信托,法院应判遗嘱信托无效,希望将亿元家族信托财产归于其名下。2006年和2007年,该影星的哥哥和母亲又将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告上法院,怀疑他们串通欺骗该影星立下遗嘱窃取其遗产。对于家属的控告,三被告坚称该影星立下遗嘱信托时神志清醒,不把遗产交给其母亲打理,是因为担心母亲不善理财,花尽遗产后生活无依。期间,该影星的母亲多次上诉,均未成功。2011年5月,香港高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书,其母亲败诉,财产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②

对于近亿元的遗产,该影星不是将其直接交给母亲,而是通过信托公司设立遗嘱信托,这其中的缘由关键在于:其母亲嗜好赌博、挥霍无度,她担心如果把遗产直接转移给母亲,极有可能这笔财产很快便不复存在,母亲的生活将无依无靠,而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她将自己的遗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专业管理,信托公司每月按照约定支付7万元生活费给其母亲直至其离世。通过这种信托安排,该影星母亲的晚年生活在她去世后便可得到照料。

五、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的意见建议

2001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信托法》,由此,我国正式引入信托制度,由于法律传统及法律体制的不同,诞生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一波三折,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作用也并未真正发挥,家族信托也是最近几年才提及的业务。面对中国庞大的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市场,笔者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托制度供给、产品供给。

(一)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按照我国2001年制定并实施《信托法》有关“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时,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尤其是对于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需要登记才能表明受托人实际拥有的财产,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信托登记的规章制度,这一缺陷已严重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就家族信托而言,家族财产往往是房产、股权、有价证券、艺术珍宝、知识产权等的集合体,如果没有一项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委托人何以安心的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何以以自己的名义充分管理运用财产,信托制度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及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优越性何以发挥。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应回归信托本源

我国信托业发展用一位业内高端人士的话讲:信托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是“受人之托、代人敛财”,我国营业信托已不是委托人驱动型,而是资金需求方驱动型,信托在根据委托人意愿进行财富管理,尤其是诸如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财富管理中的能力和作为越来越小,现在信托公司做的更多的是把委托人的钱拿来,借给用款方,届时用款方还本付息,信托公司在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和收益。这些业务监管层叫“影子银行”业务,信托公司在其中发挥的财富管理作用微乎其微。

(三)信托理念应得到大力普及宣传

在我国,无论是对于普通百姓,还是法律职业者,对信托法律制度的认识、理解甚少,信托理念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应用率还很低。建议各地律协及律师事务所应大力开拓信托业务:在律师接触的继承案件、离婚案件、公司股权委托等业务中积极宣传引入信托模式;通过各地律协设立信托专业委员会(目前,券商资管业务、保险资管业务及基金业务在法律原理上都运用信托原理,成立此委员会对开拓律师业务意义较大);培养律师事务所在公益信托中担任信托监察人,开拓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公益信托中的业务地位;甚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拓民事信托业务,培养律师在信托业务中的作用。

六、结论

笔者认为信托制度在家族财富管理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根据以上分析阐述,信托将是新经济形势下的发展趋势,但是现实中由于法律规范不健全,人们的信托观念和意识缺乏,导致信托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因此,如何构建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值得每一个法律职业者思考。

[注释]

①中商情报网(http://www.askci.com/),2013-8-14.

②http://finance.sina.com.cn/trust/20130226/135214650595.shtml<信托那些事:从她遗嘱说起>2013-02-26.

[参考文献]

[1]于丹梅.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

[2]马琳琳.人寿保险信托在遗产规划中的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

[3]于海涌.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4]赵磊.信托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实现[J].中国法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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