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完善行贿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2015-02-06李丽叶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受贿人行贿罪行贿人

李丽叶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一、引言

我国刑法第389 条、第390 条、第393 条规定了行贿罪及其量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且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行贿犯罪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为了有效查处受贿犯罪,分化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了行贿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1],即只要行贿人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前能够主动交代其行贿事实,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立案标准不对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个人行贿犯罪中涉嫌的数额在10000 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10000 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三人以上,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个人受贿的案件中涉嫌的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或者虽然不足5000 元,但具有因其受贿行为从而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强行索取财物的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

根据上述的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明显相较受贿罪要高,但从贿赂犯罪的犯罪动机来看,事实上主动索贿的情况较少,而被动受贿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必然会影响到行贿人对行贿事实的举证,难免加大了侦查受贿案件的难度,但是着重依赖行贿人的举证从而侦破受贿案件,不益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

三、量刑标准不对应

对于行贿罪量刑,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贿人能够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向相关部门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被检察机关追诉后,若能够如实的供述其罪行,则可以从轻处罚;若由于行贿人如实的供述其罪行,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则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在2000 元以上但不满10000 元,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能够主动坦白,积极退赃,且的确有悔改表现的,则可以适用缓刑。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若是在10000 元以上,除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的,即能够投案自首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等,一般不适用缓刑。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在10000 元以上但不满50000 元时,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59 条第2 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则不适用缓刑[3]。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并且在重大生产或者科研项目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行贿人若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能够主动向相关部门交代其行贿事实等情况,则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受贿人在相同情况下只可能得以获得适用缓刑的机会,且现行法律中对于受贿人除自首、立功等情形外,并未对其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特别规定,这充分表明行贿罪与受贿罪在量刑标准上的不对应,虽然这有利于鼓励自首举报、打击受贿犯罪,但往往导致“重受贿轻行贿”,而过分宽纵行贿者。

四、立法建议

行贿罪与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不对应往往致使最终同案中的受贿人在监狱服刑,而多数的行贿人得以免除处罚,使得行贿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恶性循环,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贿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受贿现象就会屡屡出现。行贿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受贿人就会质疑法律的公正性,甚至会致使民众对法治产生疑虑,不利于社会稳定。这一现象不断增多,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这也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4]。

因此本文建议完善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犯罪构成方面,把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对合性犯罪,做出基本对应的规定;在量刑方面,参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缩小特别自首情节的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避免重受贿轻行贿,从整体上惩治犯罪。

[1]赵秉志,于志刚.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自首制度[J].人民检察,2000.

[2]李辰.行贿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高铭暄.刑法学(第6 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4]栾大鹏.行贿者与受贿者,该重罚谁?——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调查分析[J].人民论坛,2013.

猜你喜欢

受贿人行贿罪行贿人
受贿犯罪中收受银行卡行为的既未遂研究
行贿罪司法控制策略的实证分析与省思
——以106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行贿人末路
行贿人末路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增设对行贿罪认定的影响
行贿罪立法之缺陷及完善
浅议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