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承运人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5-02-06何海榕
何海榕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571100
为了处理好旅客和邮轮承运人的关系,提高邮轮承运人的服务水平,需要研究一下邮轮承运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邮轮承运人的概念
承运人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一些运输合同中,指的是在运输过程中承担各项责任义务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对承运人的规定,邮轮承运人指的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货物的所有者签订海上的货物托运运输合同的人。
二、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一)邮轮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期间
在《海商法》中规定了,旅客从踏上甲板的一刻起到航程结束离开邮轮的一段时间内都是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的时候游客不能直接从岸边直接登到邮轮上,需要先乘坐其他的小船将旅客送到游轮上,如果说旅客在购买船票的时候已经付了这笔费用,那么这段时间内也是要归于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
(二)邮轮承运人对行李的责任期间
通常意义上的行李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署合同委托其运输的行李,邮轮承运人对这类行李的责任期间是由旅客将行李交付到承运人手中开始,到航程结束承运人将行李交还给旅客的时候为止。另一种行李则是旅客身边随身携带的小行李,一般都是由乘客随身携带、自行保管。对这类行李在《海商法》中规定了油轮承运人对这类行李的责任期间与对旅客的责任期间是一样的,都是自登上邮轮起到航程结束旅客离开邮轮为止。
三、邮轮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我国关于邮轮承运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在《海商法》和《合同法》中。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多种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一般首先是按照特殊法,其次才是一般法。所以说,对邮轮承运人的责任的判定首先是按照《海商法》,其次才是《合同法》。
(一)《海商法》对邮轮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的规定
《海商法》将邮轮承运人的责任分为邮轮承运人过错责任制和邮轮承运人过错推定责任制两种。首先对于旅客和旅客自带行李的责任,邮轮航行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发生触礁、剧烈碰撞、爆炸等航运事故所引起的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损失,这时候邮轮承运人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即可。若是由于非航运事故导致旅客或其行李受到损失,这时候邮轮承运人就要承担有限的过错推定责任。其次是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的责任,不管是犹豫什么原因引起的旅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失,邮轮承运人都是承担统一的过错推定责任。除了上述两条之外,若果邮轮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或者行李的损失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酌情减轻甚至是免除邮轮承运人的责任。
(二)《合同法》对邮轮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的规定
不同于《海商法》,我国的《合同法》中对邮轮承运人的责任认定更为重视,要求更为严格。《合同法》规定如果旅客在邮轮航行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不论过错方是谁,邮轮承运人都必须执行严格责任制,这个时候如果邮轮承运人能够能够提供相关的免责证明,则可以减免其赔偿责任。如果旅客自带行李丢失或是损坏了,邮轮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时候如果旅客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李的损失是由于邮轮承运人的主观错误造成的,那么此时邮轮承运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其全额的损失。
四、邮轮承运人的免责
邮轮承运人免责指的是在法律或合同所规定的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邮轮承运人对邮轮航行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或是行李损毁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这在我国的《海商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一种对邮轮承运人特殊保护。
(一)由于旅客个人原因导致的损失邮轮承运人可以免责
在《1974年雅典公约》和我国的《海商法》中都明确的指出了,当发生旅客在邮轮航行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或是死亡,以及旅客行李发生丢失或是损坏的情况时,如果邮轮承运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以上种种损伤都是由于旅客的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这时候就可以减轻或是免除邮轮承运人的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邮轮承运人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指的是人们即预见不到也无法预防更没有办法去避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也规定了在遇到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是战争、罢工等社会因素等等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引起的旅客的人身损害或是行李损失,邮轮承运人可以享有免责的权利。
(三)对于贵重物品的损失邮轮承运人可以免责
《1974年雅典公约》和《海商法》中都规定了,除非是邮轮承运人与旅客达成了协议帮助其保管黄金、货币、珠宝等贵重物品,否则邮轮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贵重物品的丢失或是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邮轮行业发展的也越来越好,研究邮轮承运人的法律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邮轮承运人员的服务水平,维护邮轮运行的行业秩序,促进我国邮轮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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