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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和加强

2015-02-06王万兴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刑诉法

王万兴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

一、我国新刑诉法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刑事诉讼司法制度,使得整个社会法律环境向着更加公正文明的方向发展。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享有辩护权

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原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从而明确规定律师一辩护人的身份在侦查阶段介入到案件中,使得律师行使辩护权延伸到了侦查阶段。

(二)加强了对会见通信权的保障

新刑诉法为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通信权的保障,防止权力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侵害,规定除了几类重大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时享有不被监听的权利,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经侦查机关许可后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有效的解决了律师在实务操作中碰到的“会见难”这一难题。有利于避免权力机关妨害案件的公正调查,利于案件事实的还原,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会见时不受监听的新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这一修改是突破性的,给辩护律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这也与国际上的比较先进的立法规定遥相呼应,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进步。

(三)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申请调取证据权

我国一些学者对侦查阶段律师取证的利弊进行权衡后,主张赋予律师有限的取证权,而有的学者则持有相反的意见。整体而言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还原案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同时,调查取证权的科学合理配置不但可以增强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而且有助于实现取证权与侦查权的统一。[1]

二、新刑诉法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不足

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的、也是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2]新刑诉法修改之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力度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行使权利时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纵观整个新的刑诉法,不难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成为了有法可依的真正辩护人,同时在这一阶段新刑诉法赋予了一些权利。但是在实务角度上,新刑诉法没有对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给予具体的保障和救济。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辩护职能如何发挥,其辩护人的地位如何凸显,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权利难以有效地实现。

(一)“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这些实务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取证难这有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方面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的热情不高,即使他们知道一定的案情,但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点他们也大多不愿配合调查取证。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只抽象规定了这些权利,没有具体规定何种情况下律师的这些诉求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满足这些诉求,即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强制力,这也是造成实务中律师取证难的原因之一。

(二)新增程序性辩护的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增加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例如:非法取证程序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实现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性辩护,更加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的目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对于维护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辩护律师也负有及时发现非法实物证据并提出排除请求的程序性辩护义务,以最大限度、多视角、多层次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增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1]韩旭.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配置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9,5:57.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3.

[3]方振华.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J].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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