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5-02-06杨钊
杨 钊
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050064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刑诉法的决定,其修订范围之广、修改内容之多在历次刑诉法修订中都较为罕见。面对新刑诉法的全新要求,如何积极应对变化,提升公安干警的整体法治水平,努力适应新刑诉法的各项要求,亟待认真加以研究。
一、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进行了更加细致、科学的规定,尤其是在增加证据种类、技术侦查入法、延长拘传时间等方面,对于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效率,及时掌握犯罪分子证据,进一步加大犯罪惩治力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增加证据种类,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数据、资料,均以电子形式进行保存和录制,这也使得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在运用新侦查技术或获取相关证据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为载体。而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证据往往需要进行公证或是专家鉴定,才能够申请作为证据,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安机关的证据获取和运用。在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其中新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类。这使得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进行运用,是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有益司法尝试。
第二,技术侦查入法,有力提高侦查效率。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面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将犯罪证据进行隐蔽,造成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获取证据的难度越来越高。面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瓶颈,新刑诉法在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审批程序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提高侦查效率,也有效的规范了技术侦查的使用,避免违法使用技术侦查现象的出现。
第三,延长拘传时间,争取侦查办案时间。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旧的刑诉法相比,为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提供了宝贵的时间。与此同时,适当延长拘传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压力,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二、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影响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作为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而言,在新刑诉法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的总则当中,这也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纵观新刑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贯穿于各个环节之中,对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而言,主要体现在辩护制度和强制措施两个方面。
第一,辩护制度改革,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在新刑诉法中对律师的参与时间、参与程度都进行了较大修改,使得公安机关面临新的挑战。在旧刑诉法中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从对新旧刑诉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时间从以往的起诉之日提前到了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这也意味着,律师可以参与到整个侦查阶段,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多的依靠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也不能排除个别律师存在帮助当事人进行串供等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第二,完善强制措施,严格规范侦查工作。强制措施作为公安机关顺利完成侦查工作的重要部分,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旧刑诉法对于强制措施规定较为模糊,造成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强制措施弹性大、逮捕条件不清晰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公安机关公正执法,而且容易造成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在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中能够规范化执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对监视居住进行了详细规定,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对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监视居所、执行方式等都做了规范,并将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进行了区别,有利于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二是新刑诉法规定了逮捕后应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其讯问也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从而避免了在看守所外发生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三是新刑诉法要求公安机关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外,在逮捕犯罪嫌疑人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以上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完善,不仅有利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证据制度改革,保障证据合法合规。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合法合规的证据才能保证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但是,在以往的案件中,受传统侦查思维的影响和个别干警素质的制约,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在新刑诉法中针对证据的合法合规具体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规定了对非法言辞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附条件排除,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证据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公安机关在证据搜集中不仅要注重证据的结果,还要注重证据的过程;二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新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且对于重大案件的审讯现场都要进行实时录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改变传统“由供到证”的思路,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要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的手段,大力提高侦查能力。
三、新刑诉法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对策
为了适应新刑诉法“尊重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基本原则,面对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完善、证据制度改革给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带来的新要求和新压力,公安机关要积极应对、主动适应,通过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第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保障人权意识。“尊重与保障基本人权”作为新刑诉法的灵魂,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节点和里程碑。对于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对我们公安机关干警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广大公安干警能够切实转变观念,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改变以往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轻视。从表面上看,新刑诉法限制了公安机关办案,但是其法治化的思维背后,也是帮助公安机关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避免出现违法法治精神的现象出现,客观上帮助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
第二,转变侦查策略,注重与律师间合作。新刑诉法对于辩护制度的改革,增大的律师在侦查环节的作用,从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这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过程中,需要学会同律师打交道。在公安机关与律师的“对抗”,看似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概率,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机关转变侦查策略,重视对证据的搜集和依法严格取证。因此,公安机关要适应同律师打交道,学会同律师打交道,给予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加强相互间的理解,从而共同寻找事件的真相。
第三,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搜集证据水平。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使得犯罪嫌疑人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沉默权”,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会零口供,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转变“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将侦查重点由以往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转向对证据的搜集上。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对于技术侦查和电子证据的规定,尽可能多的获取口供以外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铁证如山”般的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同时,在注重证据结果合法的前提下,还要注重在征集搜集过程中的过程合法。
[1]黄琪.试论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10).
[2]李响.刑诉法修改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D].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