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5-02-06王烨清
王烨清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312030
一、引言
众所周知,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时不仅充分吸收司法、立法解释,同时还在实际中进行了相关试点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科学合理性。就我国最新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其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方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权利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三种制度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最终保障刑事诉讼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方针进行了完善
在处理未成年人诉讼案件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诉讼案件的处理相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来讲也应该有所差异。从而起刑事案件审理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方针也有一定的差异。总的来说,其方针是“感化、教育、挽救”,也就是说在处理未成年人诉讼案件时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除此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第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尽可能的坚持教育为主,通过不断的教育来实现未成年人的转变,对于其中一些可罚可不罚的案件应该尽量的实行不罚的政策。第二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当相关的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时,未成年人除了应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各项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特殊诉讼的权利。第三是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专业化。也就是说当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时,我们应该尽可能由专业化人员进行办理,这些专业化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同时还应该熟悉和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从而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高效性和合理性。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权利进行了补充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权利进行了补充。首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法律援助。在早期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单纯的对未成年被告人赋予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辩护机关也是指定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律师的选择时也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制定。而新的刑事诉讼法相对于以前不同的是将未成年被告人不仅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并且还明确的规定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都可以为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更全面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采取分案处理的政策。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三种制度进行了明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三种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明确。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果情节比较轻微,那么可以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暂时不进行起诉。第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严格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也就是说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对案件本身状况、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等都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从而保证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公平。第三,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实行密封保存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来说,相关的司法部门应该进行密封保存,除了特殊的规定外,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翻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犯罪记录为未成年人在未来发展中的影响。
三、新形势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生理都处于正在发育的阶段,他们的社会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也比较欠缺。所以,当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时,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会处于劣势。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同时还要不断的赋予未成年人有关刑事诉讼的更多权利以及保障措施,从而为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其自身的发展应该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重视。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时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在最大可能的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1]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5:40-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