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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执法应当贯彻准确性的要求

2015-02-06崔学会,辛潇潇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准确执法法律适用

正确执法应当贯彻准确性的要求

崔学会1辛潇潇2

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00; 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摘要:准确、合法、及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以建设法治国家的标准来衡量,准确执法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更是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环节。实践中,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宽泛性,这使得执法时的部分不规范问题得以显现,影响了执法工作准确性的要求是表象,制约法治进程是深层问题之一。以准确性的要求全面贯彻于实践,是推动提高执法水平,发挥执法作用必然途径。

关键词:法律适用;执法;准确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崔学会(1972-),女,汉族,天津人,大学本科,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辛潇潇(1982-),女,汉族,天津人,大学本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检察实务。

一、准确执法是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环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全面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基本路线和实现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这三方面与“有法可依”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需要明确一点,这四个紧密联系、互相配合的环节无不蕴含着“准确”二字的内容。立法工作不完善,因失之于准确而导致法律有所疏漏或偏颇,则会致使“有法可依”失去保证,无法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如果失去严格的标准,出现以权乱法、以言代法,“有法必依”这一中心必然形同虚设;“执法必严”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准确”更是首要的要求;“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保证,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否则就不能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经济建设这一中心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而准确执法则是具体的、必需的环节,应当全面贯彻于司法实践当中。

二、准确执法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

罪刑法定的口号最早出现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应当说,针对封建司法的专横和武断,它在产生的当时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后,虽然它被多数国家明文列入刑法,但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也只不过是资产阶级镇压和欺骗广大劳动人民的口号,成为一种标榜民主的装饰品。我国的1979年刑法基本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制定的,对什么是犯罪以及相应的罪与刑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刑法,同时又存在几点局限性:其一,条文比较粗疏而笼统,分则只有103条,规定的犯罪也不够详尽,而且存在数罪一条或一罪数条的现象,不尽严密;其二,为避免某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得不到惩处,总则第79条作出了以类推作为罪刑法定之补充的规定;其三,第59条第2款赋予了审判机关无限的裁量减轻处罚权,使得司法实践中罪与刑对应关系的规范性受到了无形的制约。这些缺陷的存在是由于制定之初的历史条件和司法经验的局限所致,但不能排除受到当时长时间左的思潮影响这一因素。因为将其与以后颁布的1982年宪法相比较,能够发现在指导思想上的部分不相一致之处。

由于社会和形势的发展,对刑法进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这一基本前提下,1997年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了规定,相应地,分则条文增加到了350条,对各种犯罪作了大量的补充,而且对罪状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类推制度被取消,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的内容不复存在。应当说,刑法的修订遵循和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也为法治之路的行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不仅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而且确实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我们认为,罪刑法定同时包含着规范刑罚体系,制约和引导司法机关执法及裁量的尺度、自由度,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等多方面内容。法定的罪与非罪是刑事司法正确性得以贯彻的根本要求,而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和罪重则需要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准确性的原则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立法、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在每一个环节实现准确性的要求是罪刑法定得以体现的必然。刑罚体系的规范,具体刑罚的统一贯彻和执行,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和情节加重犯在处理、定罪、量刑时的罪刑相当,都需要以准确性作为标准来衡量。新刑法取消了旧法的第五十九条和有关类推制度之规定,其着眼点在于减少同罪异罚、同刑异处现象的出现,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保证法律实施的准确性,通过法律的统一、具体规定实现执法的规范性和现实性,在保证了“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准确操作的要求。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规范、明确和统一,而司法实践中时刻贯

彻“准确”的要求是实现罪刑法定的必需保障。

三、实践中准确执法仍需继续完善

准确执法的意义还体现在实现刑法、刑事司法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等各个方面。“准确”作为衡量执法的标准和尺度,是健全的法治的标志。应当指出,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就“准确”而言,仍然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其一是侦查机关对疑罪的处理,有将难题交由起诉和审判阶段解决的现象。这主要是对于有数罪或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这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即使移送起诉也不至于被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因而侦查人员不再坚持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清案件的全部相关情况,并依法处理,而是将难于把握,定与否都存在相当难度的罪行或事实一并移送到以后的诉讼阶段,只保证了能够追究犯罪,而准确性当然无从谈起;其二是起诉部门效仿侦查机关,对疑罪采取“存疑”一并起诉的方法,持法院判定最好,判否也不提出异议的态度,影响了法律和刑事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其三是审判机关不准确裁量,利用自己的权力,在定罪量刑时同罪异罚,同刑异处,或因时间、地域,审判人员的素质、水平,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因素不同,对相同犯罪作出的判决结果差异悬殊,影响刑罚和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此外,各司法机关的其他执法部门同样存在利用法律规范的宽泛性在执法时就同一对象而作出不同决定的情况,背离了法律适用准确性的要求。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准确执法才能得以实现。

四、执法中强调准确性,实现准确性的方法和途径

在正确执法的基础上突出“准确”的要求,首要的一点是严格依法办事。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准确进行,需要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毫无疑问的,但不能脱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职权和发挥监督职能,从侦查监督、审查批捕、支持公诉、审判监督以及对有管辖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开展工作,监督法律的实施,保证执法的准确。其次,对具体的执法工作而言,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准确定性,适当处理,保证罪刑相当能够实现。有重点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样是促进准确执法的有效手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我们的执法应当坚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自觉接受监督。把握这一根本,就能够在正确执法的基础上实现准确执法,防止盲目性,避免偏差,切实保证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执法作为手段用以维护社会秩序,服务于现代化事业和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是辩证的统一。“准确”是在正确执法之上的要求,全面贯彻于实践中必然会推动执法水平的提高,发挥执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邱建民.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5.

[2]高铭暄.从内外两方面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J].人民检察,2009 (23).

[3]马克昌.提升公信力须严格依法办事[J].人民检察,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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