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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立法完善探究

2015-02-06赵娣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完善调整

虐待罪的立法完善探究

赵娣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近年来虐待行为引发的事件引人关注,家庭虐待事件、幼师虐童事件、护工虐待老人事件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受虐者提供的保护并不完善,尤其在刑法中,原有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暴露出其在立法上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法律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

关键词:虐待;立法不足;调整;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34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赵娣(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近年来,虐待案件频发,北京董珊珊案、浙江温岭虐童案、浙江安吉敬老院虐待老人案等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暴露了目前我国的虐待罪立法不足,亟需完善。

一、立法现状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刑法条文规定,本身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家庭成员”的规定,说明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须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非家庭成员不能构成虐待罪的主体[1]。随着社会发展,非家庭成员关系形式的虐待行为越来越多[2],这将不能有效地规制层出不穷的虐待类社会现象。

(二)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这要求被害人承担告诉的义务,但是,虐待一般具有隐蔽性,如果被害人因受到非法拘禁强制等情况无法告诉的[3],或由于老人、儿童等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而不选择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则无法处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虐待罪行的发生。

(三)“情节恶劣”的规定,说明实施者的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迫害,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具有受刑罚惩罚性。但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行为、表现,在司法实践上难以执行。

(四)当前,虐待儿童、虐待老人、性虐待事件频发,就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法规过于笼统,没有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比如最近备受关注的幼儿园虐童案件,行为人对受害人往往采取残忍的手段,在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因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目前对此处罚较轻。

二、立法建议

(一)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现有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之外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形态以经发生改变,新型的社会关系出现,原来的家庭成员责任和行为,逐渐由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例如幼教虐待幼儿、老师虐待学生、护工虐待病人等,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义务和责任,算是新型的家庭关系,应当根据具体的行为,建议入虐待罪。[4]这样才能有效地规制层出不穷的虐待类社会现象。

(二)改革“告诉才处理”起诉方式,现行刑法典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由于虐待罪中的被虐待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依赖施虐人,因而没有能力告诉、不愿告诉,或者因受到恐吓而无法告诉。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较为隐蔽,外人难以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与防护。同时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

(三)对“情节恶劣”的规定,应做出更具体的规范。条文规定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如因虐待行为,导致受虐人身体受伤、致残,以致引起死亡的,或者造成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的,都应按“情节恶劣”予以严惩。同时,针对“情节恶劣”的处罚应当加重,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目前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罚设置不够合理,处罚偏轻,不足以威慑施虐人。

(四)建议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虐待老人的行为等加重处罚。社会中有一群特殊的群体(儿童、老人、病人、残疾人、妇女),他们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加强有力的保护。目前量刑过低,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效的遏制虐待案件,不足以惩戒犯罪分子。对虐待弱者行为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且从重处罚,以保护弱势群体。完善对的社会法律意识,使全社会都积极主动地为解决该问题。同时,要求施虐者尽可能多的赔偿受虐者,政府为受虐者提供独立生存、工作渠道。通过政府的优待措施,使受虐者独立自强,真正摆脱弱势地位。向全社会征集解决虐待问题的良策,并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结论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犯罪行为、特点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形式、内容都会出现相应的变化。[5]一条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为了遏制当时的某种犯罪行为,不具有适用一切社会的能力。因此,法律条文也必须根据社会现实,做出与之相符的修改、完善。[6]社会在不断要求法律与时俱进,必须尽快完善虐待罪的刑法条文,才能更好地惩治虐待行为,更重要的是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以切实保护被虐待者的权益。在完善立法的同时,通过多方协作,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开骏.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由“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N].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9,26(5).

[2]高仕银.传统与现代之间:虐待罪“家庭成员”概念新论[N].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7(4) (总第109期).

[3]徐文文,赵秉志.关于虐待罪立法完善问题的研讨——兼论虐童行为的犯罪化[N].法治研究,2013(3).

[4]魏克家,谷福生,郑立波.中国刑法适用词典[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615.

[5]周继中,胡永生.保护儿童应当设立虐童罪[N].人民法院报,2012 -11-01(005).

[6][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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