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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对策

2015-02-06祁光明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

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对策

祁光明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摘要:互联网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互联网行业所彰显的优势作用越来越明显。互联网行业是我国特殊的行业,其健康平稳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市场化发展中中面临诸多的问题,诸如;企业垄断严重;反垄断立法不健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等,这些负面的因素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新型经济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企业的经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加强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垄断;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祁光明(1966-),男,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房地产。

一、互联网企业垄断概述

(一)互联网企业垄断概念

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础,也是研究的逻辑前提,尤其面对新事物时界定清楚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推动者,提供种类多样的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笔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垄断是指,垄断(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Monopsony)则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互联网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

(二)互联网企业垄断形式

1.涉嫌捆绑搭售

捆绑搭售是互联网行业行业的通病,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该种行为日渐彰显,并频频显现,诸如微软在早做系统上锁定IE浏览器,致使网景公司退出互联网行业,该案例是互联网行业典型的代表。在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捆绑搭售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影响力较大的为腾讯的QQ客户端软件。虽然一些捆绑搭售在其发展过程中,为客户带来诸多的便捷,但大部分捆绑搭售助长了企业的垄断行为。

2.涉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腾讯公司在2010年11月的3Q事件中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根除竞争对手,但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该案例也因此成为互联网行业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典型案例。该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

3.涉嫌歧视性垄断

歧视性垄断是依托垄断的优势在市场中开展瘐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百度搜索是国内搜索最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搜索结果排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因此,形成了百度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2009年,率先提出了“框计算”的概念。并推出了百度开放平台。理应推行自由、开放、公平的竞争准则,其实质是借助其在市场中强大的作用提供服务平台。

二、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并未启动

发生“3Q”大战事件时,腾讯特别希望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利帮助。从整个事件来看,只有工信部对两家企业给予通了报批评外,相关执法机构未进行调查,反垄断法律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我国反垄断执法程序是具有主动启动性的。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职权,对垄断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由此可以看出,工商总局是可以依据职权的主动启动性来解决“3Q”大战中的一些涉及垄断问题的。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做到步调一致、协调统一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

由于《反垄断法》制定的时间较晚。所以,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已经在行使部分反垄断职权,为避免监管的连续性的破坏,各相关部门仍然负责反垄断执法。这就造成了多部门执法、多头管理的分散现象。很难促进行业整体反垄断工作的开展。

(三)监管法律不完善导致主体不能有效开展

经过在“3Q”大战事件后,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出面进行调停,对其只采取了批评措施,并未追究其责任。市场监管法律中,批评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同时也起不到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立法的策略

(一)建立系统和全面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在建立完善系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外,不仅要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外,还要依据实际彻底解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竞争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不管目的何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一致的。即助长了企业垄断,使企业的公平竞争扭曲化。

(二)反垄断法应贯彻落实普遍适用原则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对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经过贯彻落实,取得不小的成效。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依旧是一个技术进

口国。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保护权利人合法行使权的活动吗,还要坚决抵制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该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即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纳入违反我国互联网垄断法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其涉及诸多领域,因此,知识产权的问题较复杂瘐,反垄断法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对此,该法律在互联网反垄断中只可以被视为原则性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行革新和完善。

(三)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关

互联网反垄断法的实施必须有高校运行的行政机关保证其有效落实。否则,该法律的效用也就无从谈起。目前世界各国基本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关。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和世界其他国家都各不相同,因此,我国互联网反垄断立法机构如何设置,我们可以以国外发达国家作为参考依据,同时,还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

(四)反垄断法既要借鉴国际普遍认可的规则,也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制定的互联网反垄断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的解决互联网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和垄断问题。但该立法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反垄断还要都具有域外适应的效力。简而言之,某些国际卡特尔或者大型跨国公司的并购如果在发展中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的发展,那么我国就会以反垄断为主要依据,对此采取强制的措施。除此之外,反垄断法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其流程,其中包立案、调查、听证、裁决以及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这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还可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

四、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逐年增多,互联网企业的性质也有最初的娱乐性转变为商业活动。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竞争使互联网企业的矛盾日渐尖锐,互联网市场垄断成为该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互联网企业垄断为基础,重点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立法做了详细的阐述,并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目前垄断在我国各行业已经形成,而反垄断由于立法不健全无法有效的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已足证明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有效的解决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立法问题是当前互联网行业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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