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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防范

2015-02-06刘爽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防范

刘爽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15

摘要:随着金融改革号角的吹响,金融创新又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创新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事物的两面性告诉我们,创新亦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是负面影响即为金融风险。本文试着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对如何规避金融创新风险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提供法律支撑。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法律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刘爽(198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进入2015年,我国提出大力发展“互联网+”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呼之欲出。2015年6月,我国第一家网上银行——网商银行(MYBANK),出现在公众视野。网上银行无疑是金融行业创新的产物,它把服务对象界定为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三类群体,立志于解决这三类对象融资难的问题。诚然,网商银行的发展顺应了金融改革的发展,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效率的同时,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引发金融机构破产,甚至会引起严重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衰退。正因如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时,也必须正确对待创新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一、金融创新与风险

(一)金融创新的界定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种类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和原创性开发,以期获得更大利益或市场占有份额。金融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市场创新,二是业务创新,三是制度创新三类。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我国金融体制尚存在诸多问题: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不完全,技术水平低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金融创新的进程。目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荼的深化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其中金融改革和创新也是经济改革的应有之意。

(二)金融创新风险及其形成原因

金融创新是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同时,金融创新也会产生风险,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所以,金融创新无疑是把“双刃剑”,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创新风险。金融风险的形成有以下几种原因: 1.金融创新影响货币供应量,导致通货膨胀的产生。可转让存单、新型负债账户等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新型业务增加了新的货币供给;随着信息网络化在金融业的普及,不仅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更加速了货币流通;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工具的发明,也加大了央行的调控难度。2.金融创新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不断打破原有金融模式的分工体系,容易影响金融机构内部稳;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给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投机活动的新方式,加大市场监管难度;金融创新促使资本流动日趋国际化,这就使金融业风险容易转化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风险。3.金融创新会弱化金融监管。其一,金融创新会增加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例如,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的风生水起也给金融业的监管带来了不小挑战。除了对传统机构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还需要对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新型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二,表外业务的扩大使得风险有转化为现实风险的可能,这增加了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所谓表外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某些经营活动并不列入资产负债,但却能影响银行的当期损益。例如,担保业务中被担保人破产,银行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债务;期货、期权的业务中,银行风险的不确定性等。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可能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上一直走在摸石头过河的探索之路上,一方面重视金融创新,以期不断增强商业银行本身的市场竞争力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另一方面又由于自身能力和国内金融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感到创新的进程实在捉襟见肘。我国现阶段也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例如,前几年曾风生水起的阿里巴巴公司开发的余额宝业务,它开辟了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新领域。在互联网金融的成功的带动下,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了自己的“余额宝”业务。但是,金融创新是游走于金融监管框架之外的,通过规避法律框架来盈利。诚然,余额宝这种金融创新产品虽然成功,但仍然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在我国金融创新基础不足的前提下,我们依然需要防范各种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生。我国的金融创新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不甚完善的金融创新外部环境

金融创新的首要风险在于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制约。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金融体系行政管控严格,完全脱离于市场。尽管在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后,以及迫切想要融入世界经济金融环境的需要,我国政府已将对金融的管制慢慢转化为监管,更加尊重了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但不得不说,就目前来看,在利率、业务、市场等方面依然监管严格,

这必然会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正在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不断推行金融创新,与国际接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结构本身也存在缺陷:银行业相对发达,但其他金融业相对发展滞后于银行业。另外,从资产比例来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处于绝对垄断地位,非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占比较小,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是处于不发达状态。不合比例的资产配比等问题也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大力发展。

(二)自身存在缺陷的金融机构

长久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一直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受“国有”思想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有着国有企业的通病:缺乏竞争动力,管理模式滞后等。2015年初,国家开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大力鼓励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希望推动银行业改革,迫使银行增加危机感,增强创新动力。然而在推行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的新问题却缺乏应对经验。我国金融业原创和技术性创新少,银行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单一、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都是制约金融创新的因素。另外,银行高管对银行管理知识掌握不到位,这也严重制约我国政府对金融创新风险的控制能力。

(三)现有的金融创新忽略市场调查,技术含量低

现代西方各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活动时都有两大目标一是规避管制,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在进行每一项创新时,都会做充分的市场调研:该项创新业务是否存在市场需求,该项创新的技术基础是什么,以及该项创新它的成本与收益情况会是怎样。在调研可行的基础上,才会进行该项创新活动。而我国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时却只重视外在形式,忽略市场调查,更加倾向于那些易掌握、易操作、技术含量低的创新项目。不仅创新内容肤浅,技术滞后,而且甚至还会为抢占市场,忽略成本地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导致出现许多负效益的创新项目。

三、我国金融创新风险法律防范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监管模式,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1.完善金融监管风险防控理念。金融业监管部门应将银行内部的合规监管和外部金融环境的风险防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在督促金融机构法人内部合规经营自我监管的同时,在金融业的外部环境上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金融监管部门更应重视为金融机构构建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市场竞争秩序,更多地运用新科技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资本充足率和呆坏账比例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提倡原创型金融创新发展方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项目多为生搬硬套西方金融创新,符合本国金融发展的原创型创新不多。创新才不会受制于人,因此,在确定金融改革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大力发展原创型创新。高技术含量的原创型金融创新代表着我国的先进科技水平,以此为突破口,可以保证我国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也可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完善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

法律是创新的保障。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进行金融创新的前提条件。当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首先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金融创新,创新金融工具、服务项目、交易种类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但决不能将金融创新作为违法违规经营的借口。另外,金融创新也必须服从金融业监管,金融监管也应具有确定性,商业银行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创新活动才会受到法律制约。有争议的一点是,创新和违规往往总是一墙之隔,法律制度总是会滞后于创新的步伐,但不应让法律法规成为制约金融创新的理由。在进行金融监管时候,对待新型项目,如余额宝、网商银行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绝不应一概进行惩戒,而更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法律法律和监管方式。

(三)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应当也必须具备金融、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安排监管人员时,一方面要将精通法律法规、精通金融经济知识的员工放置在监管岗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才的复合性,保持与时俱进性,培养一批能够了解金融风险、前瞻国际合作以及善于创新的人才;再者,监管人员应当权责分明。落实监管人员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界限,并鼓励金融监管的创新,以金融监管的创新应对金融创新。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也更具国际化,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与交流。当然,国际合作也给本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加大了难度,这就需要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也要不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此外,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性金融组织,它们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都实行了统一监管标准,这样有利于确保金融创新的安全。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必须正视我国现存的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时,只有不断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改革的要求,通过金融创新不断降低成本,才能在竞争中赢得市场,获得利润,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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