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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与裁判文书实现司法公正的“两驾马车”

2015-02-06徐清霜

关键词:庭审文书裁判

●徐清霜

庭审与裁判文书实现司法公正的“两驾马车”

●徐清霜

庭审与裁判文书是实现裁判公正的关键环节,可以喻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两驾马车”。司法活动是一个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决是非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证据出示在庭审,法律适用在庭审,辩论发生在庭审,庭审就是司法过程的主“战场”;而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载体,通过庭审法官完成了审判的实质性过程,而通过裁判文书则充分再现了庭审的公正性,展现了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合法性,体现了判决对当事人的说服性。可以说,庭审重在固定法律事实、找法释法,裁判文书重在说明理由、阐明道理,二者相互衔接,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保证裁判程序公正、结果公正的核心要素。

一、保障好庭审的中心地位

通过庭审,法官引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过程、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进行对抗诉辩,完成一切与案件事实与法律相关的实质性审查。为保证庭审的这一中心地位,法官应发挥好引导作用,重点注意两个环节:

一是庭审争议焦点应归纳到位。在实践中,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往往浮于表面,不能真正触及双方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如对于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类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将庭审调查重点归纳为1、被告的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如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损害能否支持?而这种争议焦点的归纳,只是列明了当事人诉由的几个方面内容,而并非深入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法律问题的核心所在。如,双方是否对原告权利合法性有争议?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商标权保护范围?被告的生产、销售是否有合法依据等。科学的争议焦点归纳按照以下模式:1、首先分清双方对事实、法律问题的认识,将双方无争议事实固定下来。2、将双方争议的事实争点、法律争点给予分组。3在上述分组基础上,再确定是否应深入到证据争点上,如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可见,争议焦点的归纳应深入到争议事实和法律这一层面上,必要时需要深入到对证据的争议上。

二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应合理分配。实践中,有些法官习惯于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相割裂,将法律适用问题放到辩论中解决,但事实上,有些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和事实审查是不可分的。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合理确定调查与辩论的分工范围,避免出现在辩论中发现未查事实,再行恢复的情况。

二、发挥好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

裁判文书核心在于说理。裁判说理应包括事实说明和法律适用说理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是事实说理重在说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理由和依据。事实说理应讲究写作上的层次感,可按照以下顺序完成:

1.对无争议事实给予认定,当然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不宜采用自认方式认定的除外;2.对有争议事实给予分别列明;3.对每组争议事实分别列明当事人举证、对方质证和法官认证的情况。其中,对当事人举证的结论事实要进行指向说明,对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要列明,最后法官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角度进行认证。除去对证据的以上分析,还要结合证据规则,对于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只有完成上述对证据的一系列分析、判断,裁判文书的事实说理才告完成。

二是法律适用说理重在说明适用法律、确定裁判结果的理由。法律适用的说理体现为法律逻辑的三段论:1.法律规范是什么?2.本案事实是什么?3、裁判结果是什么?其中,裁判规范部分要写明对裁判具体条文的选择理由,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法条理解有争议的,还应写明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要结合立法目的、背景,法律精神对法条进行解释,也就是“法官释法”的过程。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则要紧密结合案件查明部分对本案基本的法律关系、争议事实进行归纳提炼,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此基础上得出的裁决结果则必然是合法、合理的。

庭审主持与裁判文书写作作为司法活动的两个重要阶段,关系密不可分,有效的庭审决定了裁判文书写作的质量与效率,而优秀的裁判文书则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诠释和展示,二者共同成为维护裁判公正的双翼。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校:范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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