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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02-06韩康宁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刑诉法嫌疑人证据

朱 涛 韩康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以全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为视角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章国锡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指控受贿7.6万元。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援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万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认定章国锡的受贿额为6000元,判被告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此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不在少数,包括轰动一时的李庄案,都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对于“章国锡受贿案”的一审判决,法学界人士赋予深刻解读,认为该判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纸面走向法律实践的第一步。

(二)“非法证据”的正确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美国在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①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的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存在不同,但其核心作用是相近的,即解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

要准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必须明确何谓“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应将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权等因素考虑其中,充分把握以下两个标准:一是“非法证据”的外延上要遵循狭义和广义的界定标准,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刑事非法证据,广义的“非法证据”还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②二是定义“非法证据”要以明确认识“合法证据”为前提,所谓“合法证据”,要求证据具备合法形式、具有合法来源,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予以收集,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质证。按照此标准,以下四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第一,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第二,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第三,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第四,执法机关以非法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司法机关规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否定和谴责。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引入刑事诉讼法,能够敦促侦查人员依法行事,公正执法,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从根源上消除了违法取证的动机,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宗旨在于寻求、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多元诉讼价值。③实践中,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将某些真实的、对定罪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否定,但其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和实物证据的合法合理性,从而达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实现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目标。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补救,维护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国家与法律从注重惩罚犯罪向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转变。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等,对整个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一)实体性规则

在实体性规则方面,新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并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及外延。

根据第54条的规定,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系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即“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可以看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而对于物证、书证等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

(二)程序性规则

在程序性规则方面,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并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④

新刑诉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新刑诉法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对非法证据的纠正、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与证明、非法证据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程序的启动。根据新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庭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一种是依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后者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法庭审查和法庭调查。如果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法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的情形,法庭应当先进行审查,经审查确有疑问的再组织法庭调查。

第三,控方举证和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新刑诉法规定,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

第四,法庭经过审理的处理程序。“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理性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自侦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面对挑战。

(一)转变理念,树立非法证据排除观

要正确贯彻刑事诉讼法,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有作用,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自侦干警应当树立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思想,树立正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观念。一方面,全面透彻学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内容及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要在办案实践中严格依照新刑诉法办事,坚决避免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取证行为,增强执法办案风险意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诉讼活动的基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自侦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树立并增强风险意识和规范意识,保证获取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首先,在证据条件方面,证据的获取必须客观充分、有合理根据,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证据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⑤其次,在程序条件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收集程序和收集方式。

(三)强化言辞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按照新刑诉法要求,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过程中应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做法,一是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获取证据的形式翻供,二是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侦查取证的行为翻供,否定获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因此,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做到用语规范、文明,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对言词证据加以固定强化,降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和成功率。

[ 注 释 ]

①石玲.试析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8).

②孔令歆,孔繁娜.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J].保定学院学报,2012,7,23(4).

③敖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究[J].东北大学学报,2009.6.

④李洪亮.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2(35).

⑤曽令平.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取证[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1).

[1]石玲.试析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8).

[2]赵栩.论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学研究[Z].2012.12.

[3]马静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与应对——从侦查职能角度的分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董健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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