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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调解工作对司法确认程序的适应:以重庆市江北区“老马调解工作室”为例

2015-02-06汪睿恒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老马纠纷当事人

汪睿恒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司法确认程序简述

(一)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界定

作为诉调对接中的关键环节,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重要权能,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这项制度发源于甘肃省定西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①,在中国当前的司法语境中,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司法权对在诉外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②在这一程序中,司法权一方面要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要对调解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只有当调解协议同时满足必要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之时,法院才应当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做出予以司法确认的决定,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二)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1.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确立司法确认程序,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健全。由此观之,如果要认识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首先就必须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单位体制”的逐渐解体和社区体制的逐步形成,社区已然成为各类矛盾的集合点。由于社区纠纷兼具多样性和复杂性,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足以承受巨大的纠纷压力,只有把诉讼路径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相结合,才能灵活地化解社区矛盾。而在这一应对过程中,中国传统的“厌讼”文化固不可取,“司法中心主义”所宣扬的“诉讼万能”思想也无法契合于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文化。在这一背景下,人民调解在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便日益凸显出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理念上渊源于传统中国乡村基于情理的民事调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实践中又融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可以被界定为一种重要的“法外治理”手段。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外的情与理的运作得到强调,法、情、理三者的结合更是其制度的运作核心。与司法、行政等正式社会控制手段相比,作为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的人民调解制度,不仅拥有着秩序控制的社会功能,在社区团结和社区自治等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③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形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有效辅助和有益补充。

2.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重大意义,已经在上文中得以提及。但由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民间自治范畴,其调解协议的落实往往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有效支撑,导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于己不利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这样一来,不仅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际上大打折扣,纠纷当事人诉诸人民调解的意愿乃至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都会受到挫伤,而整个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公信力也定然会因之下滑。④因此,有必要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通过司法权的引入,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从而促进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较为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公信力,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⑤此外,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无疑对社区调解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有利于提高社区调解工作的质量,减少社区调解工作中的“人治因素”,增加社区调解工作中的“法治因子”,促进社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运作和规范化运行。

二、司法确认程序对社区调解工作的影响

(一)社区调解工作需要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

社区调解工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社区调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且只有当人民调解协议处于有效状态之时,社区调解工作的直接目的才有可能达成。而在司法权的审查下,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协议都能满足司法确认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⑥,因此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对其效力的确认要求。由此观之,最大程度地促使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得以满足司法确认的要求、从而尽力使得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司法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已经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应当追求的目标。

(二)社区调解工作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阶段的社区调解工作在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社区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在当前的社区调解工作中,不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笔录机制。⑦由于缺少这些重要的谈话笔录、调查笔录,一旦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难以找到直接依据予以明确,而法院在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时也会为直接依据的缺乏而困扰。此外,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的亲属在缺少相应的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一些调解工作人员出于传统家族观念大意地认为当事人的亲属可以直接代理当事人本人。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从身份到契约”的大环境下,个人已经基本从家族中独立出来,成为权利义务的独自承担者。相应地,其家族成员在一本情况下也不再具有对其进行制约的能力。这就导致在当事人的亲属在缺少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自己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于己不利之时随意反悔,而代为签署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亲属此时也没有办法对反悔的当事人进行制约。这样一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际上大为减损,其公信力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其二是社区调解工作中所牵涉的协议实体内容存在不合法的现象。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环境法方面的知识,在他们主持之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有时候,甚至会误导当事人在产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产生错误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下达成协议。

其三是社区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很多人民调解员仍然属于“魅力型权威”,存在过于相信甚至依赖调解员个人声望的现象,因而只重视实体结果的达成,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便认为大功告成,对很多事务性问题特别是调解文书的制作问题则不加注意。这样一来,便产生了很多调解文书制作规范方面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工作经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调解文书制作格式不统一,字体字号的使用常常各异,缺少正式文书在外观上所应具有的严肃性;第二是存在漏列、错列主体的现象;第三是文字表述不严谨,缺少积极运用法言法语的意识。⑧这些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不仅与法治精神不相契合,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也影响了社区调解工作所应有的正规性、严肃性。

三、“老马调解工作室”所做的回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老马调解工作室”在2013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仅2013年上半年,该工作室就接访群众800余人次,调解各类纠纷375件,其中成功调解363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8%以上。此外,该工作室还于此期间办理上级交办群众来信38件,其中回复满意率高达100%,并且排查处置了重点矛盾纠纷79起。⑨

作为全国社区调解工作的模范,“老马调解工作室”在适应司法确认程序方面表现出了较强的工作能力。其值得介绍的工作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社区调解工作队伍的建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波及面越来越广,调解工作的涉及领域也随之越来越宽。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外,城建、医疗、劳动等社会领域中的纠纷也逐渐摆在了调解工作之前。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而不能仅仅依靠威望和情理进行调解,惟其如此,才能使得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满足内容合法的实质要件。为了做到这一点,“老马调解工作室”一方面注重招录法律知识扎实、知识素养深厚的人才充实调解员队伍,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对原有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依法调解的知识素养。

第二,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一方面,“老马调解工作室”加强了与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之间在业务上的联系,熟悉了人民法院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老马调解工作室”也进一步加大了在“诉调对接”工作上所做的努力,实现了报送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在格式上的规范化,从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减轻了一定的负担,实现了社区调解工作和司法确认工作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三,建立健全社区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人性具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固有缺陷,而要真正克服这些缺陷,就必须发挥制度的作用而非一两个具体的人的作用。“老马调解工作室”在各项社区调解工作中特别注重各项工作标准的具体性量化,用制度给调解工作把关,促进社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再有,由于社会稳定的关键在于定纷止争,而定纷止争的前提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和确定。“老马调解工作室”无论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等日常矛盾的调解工作中,还是在应对环境、房地产等特定纠纷时,均追求调解模式的常态化和普遍性,以明确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这比“各打五十大板”的传统调解方式具有经济效率、更能适应于社会经济的现代化。

第四,妥善处理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只要法院尚未做出司法确认决定,当事人即可以随时撤回申请。且即便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只要其明确表示拒绝司法确认或者拒绝签收司法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均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并终结司法确认程序。但问题在于,司法确认程序终结之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还没有消弭。此时如果由法院直接告知其另行调解或起诉,不仅使得前一阶段的社区调解工作成果荡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变相浪费。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老马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们总是本着最大程度的耐心,继续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从而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

总之,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大背景下,要做好社区调解工作,就必须把握好司法确认程序对社区调解工作的要求,努力满足司法确认程序在实体内容和程序形式上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要“一言蔽之”的话,只有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可以让社区调解工作跟上“法治中国”的大潮。而“老马调解工作室”为此所做出的努力,信然可资借鉴。

[ 注 释 ]

①连继民,王健.诉前司法确认之定西样本[J].民主与法制,2009(20).

②潘剑锋.论司法确认[J].中国法学,2011(3):43.

③刘希军.新时期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山东大学,2011.

④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J].法学,2002(12).

⑤顾媛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⑥刘珂.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D].中国政法大学,2013.

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调研[J].人民司法·应用,2010(23):66.

⑧关于这些调解文书制作规范问题的了解,笔者在此处要特别感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张晓华代理审判员所总结提供的相关工作经验.

⑨关于这些统计数据的提供,笔者在此处要特别感谢“老马调解工作室”灵魂性人物马善祥老师所提供的关于2013年先进调解工作室评选的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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