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薪酬未明确,发生争议怎么办
2015-02-06
工友 2015年3期
《工友》编辑部:
一个月前我入职一家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工资问题,公司只是口头承诺绝对不会亏待我,至少要比周边相同企业同类工种的劳动者每月高出500元。但公司管理紊乱,我遂提出了辞职,并以周边相同企业同类工种的平均月工资为4500元为由,要求公司至少必须向我给付5000元工资。公司虽同意我辞职,但却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月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李佳兰
李佳兰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是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达成的书面协议。鉴于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及于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单个劳动合同,决定了你的工资首先必须依此来确定。
如无集体合同,则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即公司应当比照相同工种、相同岗位、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的报酬,向你支付相同的工资。如果公司内没有相同或相近岗位,则应比照周边相同企业同类工种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