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网络直播缘何“遇冷”
——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视角*
2015-02-06王海光
●王海光
庭审网络直播缘何“遇冷”
——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视角*
●王海光
庭审网络直播①本文所称庭审网络直播仅指网络视频直播,而非网络图文直播和手机视频直播。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现已成为法院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下来。其推行的目的旨在消除司法信息不对称,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进而了解司法、信任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而笔者通过对A省三级法院实行庭审网络直播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这一制度的目的预设并没有很好的实现。作为司法信息输出方和提供者的法院付出了极大的时间和精力,而作为司法信息接受方的社会公众对此却并不关注,甚至是漠然视之。为何有着充分理论论证和成功试点经验的网络直播会在形成正式制度全面开展后“遇冷”?这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实践困惑:网络直播“热”与公众回应“冷”
2013年12月,中国法院网开通“庭审直播网”,地方法院纷纷开设“庭审直播专栏”,使之成为媒体使用最“火”的热点词语之一,众多新闻报道大致可以概括为:“网络庭审直播,人民纷纷叫好,认为司法透明了、公众知情了、社会进步了……”等。
2014年2月26日,A省高院在官方网站开设庭审直播网,全面推行“网络庭审直播”。截止8月6日,A省共17个市中院和36个基层法院参与庭审网络直播,累计直播115起案件,做到每个工作日直播一起案件。其中,省高院直播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故意杀人、侵犯商标权、海上货物运输、房屋行政征收等,涉及刑事、民商事、海事、行政等,案件类型齐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中院和基层法院直播的案件类型则主要是:借款、民间借贷、合同诈骗、工伤行政认定等相对普通和简单的案件。经调查,在网络直播的115起案件中,当庭宣判的仅占13%,当庭调解的占8.7%,未当庭宣判的占78.3%,且无论是否当庭结案均无后续报道。应该说,A省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已经在三级法院全面开展,网络直播本应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和好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普通公众对庭审网络直播缺乏互动性
从统计中可以看出,A省法院庭审直播的115起案件,共收到39条网民评论。其中,好评20条,差评1条,中评6条(只表明关注,未做评论),其他评论数为12条(主要发表对庭审设备、画面清晰度、连贯性、声响设施等评论)。在115起案件中,有网民评论的共15起案件,另外100起案件无一评论。数据表明,目前网民对网络庭审直播关注度不高。同时,网民对庭审网络直播的评论大多为正面评价,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网民仅对直播效果(包括声响设备、声音清晰度)进行评论,而对案件本身并不做任何评价。
(二)普通公众对庭审网络直播的参与缺乏持久性
A省三级法院在庭审网络直播刚刚推行的一段时间,网友表示了一定的兴趣和关注度,截止4月17日之前,共发表了39条评论,而在此之后,就不再有关注和评论。且在网友的评论中,有类似:“当事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法官在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时…”等法言法语和“还是高院的视频质量好”等评论,不免让人产生评论人为法院内部人的嫌疑。
(三)普通公众对庭审网络直播缺乏认知度
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界对庭审网络直播的接受程度,笔者对学者、律师、法官、当事人、普通公众随机发放调查表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36份,根据反馈信息形成结论。
在接受调查问卷的人群中,46.4%的学者对直播案件的范围、规则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尚存有一定异议,并表示对自己关注的案件会收看直播,但因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有时只看直播回放;86.1%的律师表示了解庭审直播,但目前暂时没有参与庭审直播,并坦言如果参与直播庭审,会在心理上有一定的压力;对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都对这一举措了解,有接近六成的法官表示至少完整收看过一起案件的庭审直播,有四成多的法官表示因时间关系,只点击收看了一部分视频,并表示虽然知道直播对规范案件庭审、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畏难情绪,唯恐自己的言行举止存在“瑕疵”被网络“放大”;90.3%的当事人表示不了解这一举措,或即使知道也只会对自己的案件感兴趣; 92.6%的普通公众表示不知道这一举措,也不知道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看到直播视频。
(四)法院与媒体纷纷“叫好”而公众缺乏关注度
笔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字“庭审直播”,截取第1—100个词条,作为调查样本。
从调查可以看出,法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评论者主要是法院、媒体和理论学者,其总体评价是:“庭审直播是司法的一大进步,凸显了司法的透明与公开”。其中,法院自身对庭审直播的宣传占居比例最大,且主要是从正面、积极的角度进行“自我形象展示”;其次是新闻媒体对这一公开举措的宣传,主要热衷于对某些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大要案进行宣传报道;法学专家则主要是抱着谨慎、评判态度进行探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律师和当事人并没有在“百个词条”中发表言论;普通公众同样也只有一个搜索的词条报道,从而使法院自身的“自我宣传”与普通公众的“不闻不问”形成鲜明对比。
二、理性检视:从公众心理维度分析直播“遇冷”缘由
(一)法院的求稳行为忽略了公众的求异心理
庭审网络直播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适用法律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等,使法院和法官面临着真正考验。法院和法官既要完成上级法院的考核任务,又想遏力避免在案件直播中出现失误、瑕疵,必然选择法律适用明确、案件事实简单,且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而求新求异是人的本能,只有大要案、热点事件、有争议的案件才会引起公众的兴趣。虽然对于普通案件的庭审直播,网友关注度不高,但对于发生在本辖区亦或在全国都颇受关注的大要案,公众自然兴趣十足。
(二)频率过快的直播忽视了公众的逆反心理
心理学有一个“刺激阀限”理论,就是同一刺激过频,超过了刺激阀限,受众就会对信息进行抵制,甚至产生逆反和抗拒。庭审直播也是如此,刚刚推行这一公开举措的“星星之火”之所以很快得以“燎原”,②参见吕建江:《庭审直播当“扬弃”》,载《视听界》2000年第6期。主要原因在于它掀起了法院庭审活动的神秘面纱,让大家了解法院是怎样开庭审理案件的,但公众总是对多样化的内容和形式感兴趣,随着各地法院频繁的开展直播活动,很难再激起公众观看的欲望。这也正是契合了上文中提到的公众在A省推行庭审直播的前段时间还有一定数量的关注和评论,而在二十多个工作日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应和反馈了。
(三)直播形式的缺憾无法满足公众的求新心理
作为庭审网络直播这种播出形式,直接影响到公众对传播内容的接受程度。庭审在直播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介绍合议庭成员等。作为随庭审同步进行的直播,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无法对那些程式化的内容进行增减。另外,庭审直播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庭审中观众所看到的画面,无非是审判席、原告或公诉人席、被告席等。让观众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整收看沉闷乏味、单调严肃的庭审过程,显然不大现实。
(四)案件的类型选取忽略了公众的参与心理
“最高法院规定庭审直播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批准主体,旨在避免外界干扰,”③方斌:《论刑事庭审网络直播的规范化》,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保持司法独立性,由此一来,就忽略了公众的参与心理。在心理学上有一个“潘多拉效应”,是指人们本能的信息需求总是得不到满足,就会努力去探究。公众关注的案件不一定适合直播,而法院选取的案件不一定是公众关注的。另外,由于庭审网络直播的宣传渠道不够畅通,公众不清楚案件的直播时间,或知道时间却不知道到哪个网站去收看视频,或是收看了视频找不到反馈渠道,从而使普通社会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其中,使庭审直播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五)法律的晦涩难懂无法满足公众的认知心理
让没有法学理论基础和不了解案情的普通公众收看收听法官的法言法语和当事人支离破碎的冗长陈述,的确有些强人所难。同时,目前的庭审直播,常常是“无果而终”,要么择日宣判,要么直接休庭,当庭调解或当庭宣判的案件微乎其微。究其原因,有案情比较复杂,审理耗时过长;还有需要当事人再次提交证据或通知证人到庭等,无法当庭宣判,只能中途休庭。如此一来,网友看了好几个小时的直播,却不知道案件审判结果如何,兴趣自然大打折扣。
(六)“网络大V”④指在新浪、腾讯、网易等微博平台上获得个人认证,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用户。由于经过认证的微博用户,在微博昵称后都会附有类似于大写的英语字母”V“的图标,因此,网民将这种经过个人认证并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用户称为“大V”。的缺位无法满足公众的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指个体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认识上表现出符合多数人的行为方式,有实验表明从众心理是大部分个体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济南中院对薄希来案进行微博直播,之所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之一就是“微博大V”的存在,他们拥有众多的粉丝团,他们所发表的意见,往往被粉丝团潜移默化地接受和服从,并成为主导意见或“领袖意见”。目前,我们的庭审网络直播在各法院的网站中,还未得到系统外更多“网络大V”的关注和评论,也吸引不了更多的粉丝围观与评论。
(七)直播内容的特性忽略了公众的厌讼心理
自古以来,“厌讼”心理一直在普通社会公众的心里根深蒂固,与诉讼案件并无联系的普通公众对案件的审理状况并不感兴趣,当事人只有在没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纠纷的时候才会诉诸法律,并且这还会被其他人归为“好事之徒”,⑤参见王永杰:《论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权衡》,载《南都学坛》2013年第4期。更何况是与案件无关的人更不会时刻关注庭审的情况。另外,按照我国司法传统所孕育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社会公众只关注判决结果是否合乎自己的事前判断,如果合乎便是判决公正,过程在所不问;如果不合乎,即便是通过庭审直播这种公开公正的方式,老百姓也不会过多关注。
三、路径选择:“使用与满足”理论下网络直播的规范与完善
(一)理论证成:“使用与满足”理论的适用探索
1.关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阐述。系传播心理学的重要理论,是指从受众的心理动机和心理需求角度出发,结合心理学和社会学相关知识,解释人们使用媒介以得到满足的行为,提出了受众接受媒介的社会原因和心理动机。卡茨、布卢姆勒等人指出“需求的社会与心理根源产生对于大众媒介或其他来源的期望,这导致不同模式的媒介接触(或参与其他活动);结果是需求的满足,以及其他可能大多是无意的结果。”⑥庾月娥、杨元龙:《使用与满足理论在网上聊天的体现》,载《研究生论坛》2007年第3期。
2.“使用与满足”理论下的庭审网络直播。1974年,E·卡茨首次将媒介接触行为概括为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媒介期待——媒介接触——需求满足的因果连锁过程。根据这一理论,公众对收看庭审网络直播的使用过程包括:
(1)社会因素:满足公众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热点案件、公共事件等,并通过该平台表达利益诉求、监督法官依法办案。心理因素:通过收看各类案件的现场直播,满足公众求新、求异以及参与、认知等心理。
(2)公众接触和使用庭审网络直播的两个条件:A、接触庭审直播的可能性;B、公众对庭审直播满足需求的评价。
(3)公众开始收看庭审直播。
(4)使用后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满足需求,一种是未满足。
(5)无论满足与否,都将影响公众以后对庭审直播的选择使用。
3.从“使用与满足”理论分析公众收看庭审直播的需求。“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受众使用一种媒介是由某种需要和动机所驱使的。卡茨·格里维奇·赫斯从关于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及心理功能的文献中选出35种需求,并分五大类:认知的需求(获得信息、知识和理解);情感的需求;个人整合的需求;社会整合的需求;舒解压力的需求。
4.反观目前庭审网络直播对公众需求的满足情况。如前文所述,公众在收看直播,是抱有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的需求,希望通过收看庭审网络直播,满足上文提到的期待。而事实上,目前的庭审直播恰恰忽略了公众的参与需求、认知需求,也无法完全满足其自我实现需要,以及求新、求异、求全等心理需求。因此,公众在经过一个阶段的收看和关注后,因对使用的效果不满足,必然影响到对网络直播的期待和收看。
(二)原则把握:迎合公众“选择性心理”需求改进网络直播
“美国传播学者克拉伯认为,受众倾向于有选择的接触那些能够加强自己信念的讯息,也就是当大众媒介所传达的讯息符合受众的认知范围,且能够满足受众的需求时,才能引起受众对它的兴趣而加以注意。”⑦段鹏:《中国媒介受众心理分析》,载http://www.87994.com/read/7404fa586ea71e94f8f0887a.html,于2014年5月20日访问。基于这一理论,笔者认为,要想使庭审网络直播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认可,应对直播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具体可以把握这样一些原则:1.内容具有显著性。比如,《焦点访谈》栏目中所提到的每个案例都具有这一特征;2.信息具有易得性。让公众可以毫不费力地通过使用这一形式而得到需求的满足;3.信息形式的灵活多变。作为司法信息的提供方,“法院和法官要逐渐习惯于接受网民的监督,要在思想上用主动、积极地心态看待庭审网络直播。”⑧戴陈峰、陈建华:《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基于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的实证分析》,载http://www.chinaxwjd. cn/html/xsyd/2014-02/1291.html,于2014年5月3日访问。
(三)制度改进:规范庭审网络直播满足公众的心理诉求
1.确定案件标准——解决公众“不愿看”的问题。在案件类型选择上,有学者提出“两选、两不选”⑨曹瑞林:《从两起庭审直播看直播的选择性》,载《中国记者》1998年第10期。原则,也有人提出“名、特、优、新”⑩王浩、王干:《关于庭审直播的若干思考》,载《焦作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原则,笔者认为,直播案件的选择应兼顾法院的主观选择、观众的客观需求以及案件的社会效果三个方面。首先要方便对案件审判的社会监督;其次要有利于普及、传播法律知识;最后是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
2.与知名网站对接——解决公众“看不到”的问题。目前的网络直播仅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来进行,而普通社会公众很少会光顾这样专业性很强的网站,从而对法院推出的包括直播庭审在内的种种公开举措根本看不到;相反,每天到新浪、搜狐等知名门户网站浏览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建议在直播渠道上,与上述网站合作,提升直播的影响力和透明度;在直播内容上,建立与当地或知名电视台的对接,建立起立体式、开放式的庭审直播。
3.拓宽发布渠道——解决公众“不知看”的问题。法院在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前会通过内部局域网站和法院门户网站发布预告,法院内部人员可以通过内部局域网站了解相关信息,但作为普通公众很难想到去法院外网查询相关公开事项。建议拓宽预告渠道,让每位公众都有机会了解相关信息。一是通过内外网站公告栏发布直播信息;二是通过法院微博、当地报刊、电视等当地主流媒体发布公开信息;三是在法院大厅和立案大厅设置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相关信息。
4.优化直播效果——解决公众“看不懂”的问题。很多案件之所以中途休庭择日宣判,主要是由直播性质决定了如果中途合议会出现一段时间的空档期,也就是出现在屏幕上的“黑屏”。建议增设“专家释法环节”,在法官交待程序性事宜或休庭合议时,将画面切换到审判庭之外进行“专家释法”,主要以交待案件的背景、诠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而不能对案件作出预测性的定性评析,防止出现“沉锚效应”。⑪⑪指第一信息会像沉入海底的锚一样把人的思维固定在某处,形成思维定式。⑫参见王全宝:《浙江经验:阳光司法指数测评》,载《中国新闻周刊》2014年第1期。
5.设置超级链接——解决公众“看不全”的问题。前文调查的数据表明,绝大部分直播案件既没有当庭宣判,也没有后续报道,网民费时费力看了网络直播,却不知道判决结果是否合乎自己的内心期待,难以满足广大网民的需求。建议对确实无法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宣判时进行当庭录制,并将视频内容与第一次庭审直播的内容进行“超级链接”,并在“直播预告”中做出提示,网友可以直接点击“链接”收看宣判过程,也可以在点击“直播回放”时,同时收看宣判结果。
6.设置测评指数——满足公众“监督”的心理需求。建议在网络直播专栏设置“公众评价平台”,设立庭审直播测评指数,选取最能反映直播效果的指数,主要包括公众关注度(权重占25%);公众评价程度(权重占25%);案件直播完整度(权重占20%);有无后续报道(权重占20%);配套措施(权重占10%)等指标;下设更为详尽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⑫⑪指第一信息会像沉入海底的锚一样把人的思维固定在某处,形成思维定式。⑫参见王全宝:《浙江经验:阳光司法指数测评》,载《中国新闻周刊》2014年第1期。比如“关注度”指标中,下设好评、中评、差评等,争取涵盖庭审直播效果的各个环节。
7.设置侵权救济程序——解决当事人的“厌讼”心理。曾有文章报道,当某案件的原告得知自己的案件要进行网上庭审直播后,担心隐私公之于众主动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另一位当事人则担心家丑外扬,要求法院延期审理。有鉴于此,建议设置侵权救济程序,即:当事人在开庭之前法官征求意见时没有提出异议而在直播之后,认为直播行为侵犯其隐私时,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停止网上公开、删除直播视频以及相关的网上评论,如果有不当评论的,法院还可以进行必要的回应或解释。
(作者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郝晓越
*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