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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5-02-06程文华

红土地 2015年11期
关键词:木业当地政府最低工资

程文华

企业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程文华

朴女士咨询:今年初,我到一家木业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月工资为900元,我虽知道这远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且还得每天“朝九晚五”正常上下班,但考虑到工作地点离家较近,便答应了。几个月下来后,我感到工作比较紧张,公司每月给900元工资确实有些太少了,遂要求公司将我的工资增加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增补前几个月的差额部分。我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并告知我,每月900元的工资标准是当时双方商定的,有合同,是不能更改的,你不能这样无理要求,不能随随便便地想涨工资就涨工资。

请问:我向公司提出将工资调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无理要求吗?

答复:我们知道,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而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已早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第十二条中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朴女士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家木业公司与朴女士在劳动合同中就工资部分的约定是违法的。既然当地政府已经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报酬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这在我国《劳动法》中更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从另一个方面说,这家木业公司与朴女士在劳动合同中就工资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再者,这家木业公司应当向朴女士补足前几个月实际所支付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第八十五条中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朴女士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并补偿前几个月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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