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名分与权利
2015-02-05
同居-注册伴侣-民事结合,各种有别于婚姻的形式
收养-赡养费-退休金-遗产税,等等,是否平等享有
南方周末记者 杨雪 整理
目前,全世界一共有17个国家在全国性法律中设有同性婚姻制度,它们被认为已真正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于不仅承认了同性结婚的法律“名分”,还保障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致的民事权利。
1998年,荷兰《家庭伴侣法》承认“注册伴侣关系”,虽然“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但同性伴侣无法享有异性婚姻者所拥有的领养子女等权利。这种歧视做法在一起相关的诉讼中被认定违宪,导致该国婚姻法修改。自2001年4月1日起,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国家。
立法者小心翼翼。南非目前有三部关于婚姻的法律:1961年的《婚姻法案》,1998年的《传统婚姻法案》,2006年的《民事结合法案》。南非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部法律作为婚姻依据,但同性恋者只能依据《民事结合法案》结合,当然,他们享有《婚姻法案》中的一切权利。
还有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半路上”。它们先在法律上承认“注册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关系”。
德国在2001年通过《生活伴侣关系法》,赋予同性伴侣绝大多数基于异性婚姻关系所享受的权利。而两者之间的不平等是通过立法尤其是判例来逐渐抹平的。2004年,上述法律增加收养、赡养费和分离(离婚)的规定。200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有同性伴侣的职员应享有同等的退休金。2010年,宪法法院又拉平了两者的遗产税。此前,异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应支付7%到30%的遗产税,而同性生活伴侣关系的生存伴侣应支付高达17%到50%的遗产税。
在亚洲,仅有以色列承认未婚同性恋享有近似于以“未登记同居状态”为形式的婚姻权利,但在该国婚姻被视为宗教制度,同性婚姻能否合法化取决于教派的态度。在一些宗教传统浓厚的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有的国家甚至视同性恋行为为犯罪。而中国台湾“立法机构”正在审议的“婚姻平权法案”,直接修改了“民法典”中基于异性婚姻关系的婚姻等法律制度,可谓是石破天惊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