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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性水域”到“岛屿归属线”——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研究

2015-02-01

研究生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南海诸岛专属经济区历史性

杨 洋

*杨洋,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210003)。



从“历史性水域”到“岛屿归属线”——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研究

杨洋*

*杨洋,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210003)。

[摘要]“九段线”问题涉及线内岛礁主权和海域性质的认定。对岛礁主权的主张应以历史性主权为基础;对海域性质的认定应分为三个不同层级: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他海域,不同层级的海域应有不同的权利主张,不同的权利基础支撑。在权利基础上,应明确历史性权利主张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

[关键词]九段线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利海上疆域线岛屿归属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争端形势日益严峻,“九段线”问题近年来成为争议的焦点。纵观现有研究成果,主要形成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利、海上疆域线和岛屿归属线四种学说。各说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九段线”的法律地位,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缺陷。本文在评述四种学说基础上,从线、岛礁、海域三个不同层面分析“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以形成更系统、完善的南海权利主张。

一、 我国学界关于“九段线”法律地位的研究概况

国内关于南海问题的研究最初是从南海相关历史文献、条约资料的收集、整理开始。*参见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李国强、寇俊敏编:《海南及南海诸岛史地论著资料索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开始针对南海问题进行法律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批驳有关国家对南海诸岛提出的主权要求。*参见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第30~40页;刘楠来:“论菲律宾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非法性”,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第55~59页;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50~63页;张文彬:“中国及有关国家关于南沙群岛归属的法理根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第3~13页;刘文宗:“我国对西沙、南沙群岛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载《海洋开发与管理》1997年第3期,第52~56页;李金明:“从历史与国际海洋法看黄岩岛的主权归属”,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4期,第71~77页;黄德林:“评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屿的主权主张”,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42~50页;杨翠柏:“发现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89~92页;杨翠柏:“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3年第1期,第59~64页;任念文:“国际公法条件下南海诸岛主权问题的史地考证”,载《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12期,第14~23页;李任远:“时际法视野下的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载《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12期,第24~31页。起初,没有专门的“九段线”法律地位的专著或论文,只是在某些研究中略有涉及。*参见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50~63页;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南沙在线:http://www.nansha.org.cn/study/8.html; See Gao Zhiguo,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 25 Ocean Dev. & Int’l L. (1994): 345-359.根据笔者对“九段线”研究成果的搜索,2001年李金明教授发表《南海“9条断续线”及相关问题研究》,*参见李金明:“南海‘9条断续线’及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2期,第15~19页。是国内较早的专门论述。近几年来,“九段线”问题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以“南海问题”、“南海争端”、“南沙”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搜索,得出了以下2003年至2014年关于南海争端的法律研究文献统计表:*本表的统计以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的资料为根据,网址:http://www.cnki.net/。

表一 2003年至2014年关于南海争端的法律研究文献统计表

由上表可见,对南海问题的研究一直不断,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对南海问题的研究论文激增,体现了学界对南海问题为重视。笔者又在中国知网上以“九段线”、“断续线”、“U形线”、“岛屿归属线”、“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利”、“海上疆域线”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出了以下2003年至2014年在知网收录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有关“九段线”研究文献的统计表:*参见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15~19页。

表二 2003年至2014年知网收录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有关“九段线”研究文献统计表

由上表可见,国内关于“九段线”问题的研究论文在2009年之前都是非常少的,2003年至2009年这7年内关于“九段线”的专门论述只有8篇论文,但是从2010年开始对“九段线”的专门研究论文越来越多,特别是最近两三年论文数量激增,“九段线”的研究论文占南海问题研究论文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可以看出近几年人们对南海问题研究的重心开始转向对“九段线”的研究。

在对“九段线”的研究中,到目前为止,共形成了四种主要学说:

第一,历史性水域说。该说认为,九段线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即内水。该说存在的明显缺陷是将整个线内水域认定为内水,*参见王铁崖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56页。在此意义上即认为九段线起到基线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采用各相邻基点之间直线连线的基线划定方法,中国也从未在整个海域主张内水的权利,因此该说被舍弃。

第二,历史性权利说。该说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对岛礁等的主权、对线内内水之外的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参见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年版。许森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内涵”,载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21世纪的南海问题与前瞻研讨会论文选》,第80~82页。该说将线内海域认定为相当于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即九段线起到划定专属经济区的作用,此种方法与专属经济区划定方法不符,因此该说对水域部分主张被舍弃,但其中确定享有“历史性权利”范围的主张被保留。*参见贾宇:“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26~35页。

第三,海上疆域线说。该说认为,南海断续线标出了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范围,确认了我国至少从15世纪起就被列入中国版图的南海诸岛的海上疆界,在此界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受我国的管辖和控制。*参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8页。该说存在的致命缺陷亦是对线内水域的认定存在问题。依照疆域线的适用方法,疆域线主要用于划定陆地领土,将其移植于海洋,其划定的水域即为一国领水,领水可以解释为内水和领海。依据国际法和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国不能也不可能将整个线内水域认定为内水和领海。*参见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36~48页。

第四,岛屿归属线说。该说认为,九段线的作用是确定南海中哪些岛屿属于我国,而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则视线内岛礁或群岛的法律地位确定。*See Gao Zhiguo,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 25 Ocean Dev. & Int’l L. (1994): 345-359;刘楠来:“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载《南海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第51页;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第22~29页。此种学说围绕九段线最主要的作用——确定线内岛屿归属——阐述九段线的地位,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逐渐成为目前的主流学说。*See Gao Zhiguo,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 25 Ocean Dev. & Int’l L. (1994) 345-359;刘楠来:“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载《南海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第51页;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第22~29页;王崇敏、张奎:“中国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06~109页;周江:“也谈南海断续线的法律性质”,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第130~136页;邹立刚:“关于南海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的探讨”,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第3~9页;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36~48页。但该说存在的问题是片面强调九段线确定岛屿归属的作用,忽视九段线在部分暗礁、海域归属上的作用。*参见管建强:“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第15~22页。

在此四种学说之外,也有学者选取了其他角度分析“九段线”的相关问题,有的学者分析中国在南海海域历史性权利的内容、对中国南海主张的意义及其法理依据。*参见郭冉:“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载《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12期,第40~49页;鞠海龙:“近代中国的南海维权与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2期,第198~202页。有的学者则将南海海域分为“附近海域”、“相关海域”和“其他海域”,着重研究在“其他海域”的权利主张。*参见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第40~49页;周江:“论我国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附近海域’”,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第60~67页。也有学者认为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只局限于历史、法理层面,也涉及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海域的划界问题。*参见李令华:“关于南海U型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的探讨”,载《现代渔业信息》2005年第12期,第16~19页;张卫彬:“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及在划界中地位问题”,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第130~138页。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将“九段线”内的海域宣告为“历史性群岛水域”。*参见宋杰:“法律视角下的‘南海争端’”,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第10~16页。

纵观国内对“九段线”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的研究还未形成一种能够广为接受的、能够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又较好地符合国际法的观点主张。因此,需要对九段线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提出基于九段线的明确的权利主张及其法理依据。

二、 “九段线”法律地位的具体分析

(一) “九段线”本身性质的分析

九段线本身不是毫无意义的,国外某些人就曾片面理解九段线的必要性,“如果U形线确实只是表明中国的岛屿声称,那么北京立即就可着手将之从地图上删去,不会对其声称造成太大的缩减或损害”。*Wain B., Beijing Should Erase the “U-Shaped Line”, in The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2000.九段线的作用不仅仅明确岛礁归属,其存在与否会严重影响中国的南海主张。

分析九段线本身的性质,应分析九段线在南海海域起到的作用,纵观对九段线的研究,其作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划定岛屿归属。南海问题一是领土主权问题,二是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参见贾宇:“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26~35页。核心是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九段线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划定线内岛礁归属。从产生背景看,九段线具有明确岛屿归属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民党政府将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收回,予以重新核定、命名,并通过发布地图的方式,*参见任念文:“国际公法条件下南海诸岛主权问题的史地考证”,载《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12期,第14~23页。将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并以断续线的方式清楚地标绘出来,明确线内岛礁滩沙的领土主权。

第二,划定历史性权利范围。中国在断续线内的权利是一种历史性权利,但中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是有范围限制的,九段线就起到划定享有历史性权利的范围的作用。

(二) “九段线”内岛礁历史性主权的分析

国内学说毫无疑问都主张中国对线内岛礁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线内岛礁主张历史性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第一,发现、命名等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占有。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里均记载了中国人民在两千年以前已经发现了南沙群岛。*参见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6页。这些记载是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对领土的取得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有了变化,在现代国际法上,“有效占领”原则成为领土取得的一项重要原则,一些国家也以中国目前对南海诸岛未有“有效占领”攻击中国主权主张的合法性。但是有效占领原则并不能适用于15-17世纪乃至几千年前的事实。在《奥本海国际法》中提出:“现在,实行占有和行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从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英]劳特派特主编:《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77页。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种行为的效力,如发现和先占,只能依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而不能依照争端发生或者解决时的法律。在《奥本海国际法》中将15-16世纪与18-19世纪领土取得的国际法截然分开。18世纪后的国际法才要求“有效占领”,而在大发现时期,象征性的行为即可满足要求。*参见[英]劳特派特主编:《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77页。中国对南海诸岛有发现、命名的行为,这些象征性行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对南海诸岛的占有效力。

第二,开发经营和实际管辖证明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根据《奥本海国际法》,在发现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占有、开发经营,发现国即可取得真正的所有权,只有发现国放弃该发现土地时,其他国家才能用有效占领方法。*参见任念文:“国际公法条件下南海诸岛主权问题的史地考证”,载《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12期,第14~23页。中国对南海诸岛在发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经营和实际管辖,已经证明了对南海诸岛真正的所有权。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开拓经营、最早对西沙、南沙等实行管辖,因而我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主权是无可争辩的。*参见郭渊:“从‘历史性水域’来看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载《“冷战以来东南亚的国际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厦门,2004年6月),第1~9页。

第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有充分的史料证明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对中国南海诸岛主权的认可。*参见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465~466页。

(三) “九段线”内海域性质的分析

结合目前研究现状和中国的国家实践,对线内海域的性质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第一,线内海域不全是内水或领海。中国政府从未主张和行使对整个线内海域完全的主权,也尊重其他国家在南海航道的航行自由。这是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观点,*参见傅崐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5~12页。也是中国政府立法实践表明的观点。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领海及毗连区法》都规定中国采用12海里领海制度。只有在距离南海诸岛基线外12海里之内的带状水域,才是中国的领海,其他线内水域,均非领海。

第二,线内海域不全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在南海海域可以主张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是《公约》赋予的,因此其范围的划定需依照《公约》规定而划定,不可能由九段线划定。依据《公约》划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必然会与九段线划定范围有所区别。

第三,线内海域是中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特殊海域。中国对南海岛礁、海域的长期管辖、开发利用,使得中国在南海海域享有的权利是历史形成的,而不仅仅是《公约》赋予的,整个线内南海海域都是中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特殊海域。

三、 南海周边国家对“九段线”立场的法理分析

(一) “九段线”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自九段线成为南海争端焦点以来,南海周边国家一直主张九段线无效,认为九段线违反《公约》。越南称中方关于南海的九段线完全缺乏法理依据、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的主张之一即是: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应由《公约》来调整,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的南海权利与《公约》不符而无效。

南海周边国家的这一主张是无法律依据的。首先,用《公约》评判“九段线”的合法性有违法理。从时间上看,中国早在1947年就已经公布九段线,而《公约》是在1982年通过,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之前已产生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不能否定一个国家既有的权利,以《公约》评判“九段线”的合法性是无法理依据的。其次,基于“九段线”的权利主张涉及岛礁主权,不应由《公约》来调整。解决领土主权争端和解决海域划界问题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是有根本区别的。*参见郭渊:“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第133页。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权利主张涉及线内岛礁的主权问题,因此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权利不能单纯由《公约》调整。*参见张海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载《世界知识》2012年第4期,第14~22页。最后,基于“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被一般国际法和《公约》所认可。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已有历史性权利的司法判例。例如,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中承认了挪威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认为挪威划定领海的直线基线的方法不违背国际法。*参见赵建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47~160页。《公约》中关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等表述表明其并不否认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权利。因此《公约》不具有否定中国九段线既得权利的效力。

(二) 南海周边国家以《公约》为依据主张的海洋权益不能侵占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权利

根据《公约》关于群岛国的规定,2009年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该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周边国家都相继通过依据《公约》通过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案,试图通过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把划入其中的岛屿确定为自己的领土。

南海周边国家的这一主张是违反国际法的。首先,上面已经论述了《公约》不能用于调整岛礁主权问题。其次,根据国际海洋法上陆地决定海洋的原则,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权益的主张以陆地领土的存在为前提,两者陆地为依据、海洋权益为结果,不能反之将海洋权益主张作为陆地领土主权的依据。最后,根据国际法原则,一国在确定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时,不能侵害他国既有领土和海洋权益,更不能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定来侵占他国的领土。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对线内岛礁的主权、海域的相应权利,南海周边国家依据《公约》主张的海洋权益侵占了中国的岛礁,这明显是违反国际法的。

四、 中国政府主张的变化过程及其分析

自九段线提出以来,我国政府未对“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做出过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但可从我国政府对南海岛礁、海域的权利主张的变化中分析出相应政府态度的变化。自U形线提出后,中国政府对U形线内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的权利主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U形线提出到20世纪70年代初;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之前;第三阶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之后。

(一) 第一阶段: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主张

南海九段线是在南海岛礁被侵占背景下产生的,国民党政府划定九段线主要是出于明确线内岛礁主权的目的。1947年12月,当时的内政部方域司印制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其中标绘了一条西起中越边界北仑河口,东至台湾东北共11段线构成南海断续线,线内标有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标出曾母暗沙及大部分岛礁的个体名称。这是近代中国对于南海诸岛主权最有法律性质的权利主张。1948年2月,内政部方域司又公开出版了《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其附图即《南海诸岛位置图》。民国时期确定南海断续线的目的主要是宣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从民国时期对南海诸岛的勘查和管理看,中国政府划定U形线明确南海诸岛的范围及其归属,更多是从岛屿归属上认定,明确中国对线内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并未对线内海域做出明确主张。

1949年新中国成立,新政府基本继承了国民党的立场。1951年的《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是涉及南海岛礁主权的最早的官方文件,集中表达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1958年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将领海制度适用于南海诸岛,主张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领海的主权。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将对南海的权利主张拓展到海域权利的主张之上。

(二) 第二阶段: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利主张

在国际海洋法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国在继续主张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也开始主张对“附近海域”的权利。“附近海域”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74年1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抗议越南政权将我南威等岛划入南越领土的声明》中。*《抗议越南政权将我南威等岛划入南越领土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岛屿附近海域的资源也属于中国所有”,转引自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451页。此后,“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表述成为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权利的常用表述。但“附近海域”的内容还处于一种极为模糊的状态,对其范围、权利都没有明确的定位。在这一阶段内,中国政府将对南海的主张扩展到“附近海域”的范围内,体现中国政府对南海海域权利开始重视。但是就“附近海域”的定义还处于一种极为模糊的状态,对其范围、主权权利都没有明确的定位,只是一种意识上重视引起的权利的无限扩张。

(三) 第三阶段: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南海海域的权利主张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全面管理海洋的国际法典,是迄今最广泛、最全面、最有影响力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公约》确定了沿海国管辖的范围、享有的权利义务,建立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制度。其中确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的法定界限和权利,成为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国际法依据。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先后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确定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适用于南海诸岛。但由于中国未确定南海除西沙群岛之外的其他岛礁基线,对南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即是未定的主张,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直至今日,我国政府就南海主张的表述仍为“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参见外交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南海问题的说明”,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zcwj_611316/t1064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30日。

模糊的“附近海域”的主张导致对“九段线”线内海域地位的未定。中国政府反复主张“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张中国对南海的权利是历史性的,但这造成了很多可能被他国抓住的问题,即:附近海域指的是什么?是领海,还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是整个线内海域?中国主张对南海的权利是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在确定海域地位上因不够明确而显得苍白无力。中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范围是什么?是整个线内海域,还是某一部分海域?中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是完全的主权,还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中国对南海不同海域的历史性权利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因其地理位置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只有明确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让中国的南海权利主张详实充分。

五、 中国南海“九段线”权利主张的设定

(一) 对九段线法律地位的设定

作为中国南海主张的一个重要方面,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必须加以明确。对于九段线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九段线”本身应既是“岛屿归属线”又是“历史性权利线”。九段线的最主要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是划定线内岛屿归属,二是划定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的范围。应该从这两方面认识九段线本身的性质,“岛屿归属线说”、“历史性权利说”都片面强调了九段线某一方面的作用,导致了对九段线认识的偏差。

第二,九段线线内岛屿的认定,可以考虑将南海诸岛屿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认定为群岛,并划定适当的基线。国内有些学者指出将九段线的性质认定为岛屿归属线,忽视了线内部分暗礁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参见张卫彬:“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及在划界中地位问题”,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第130~138页。根据《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在它们周围可以划12海里领海区或者更小范围如周围500米的海洋区域。根据《公约》第7、13和121条的精神,就南部的曾母暗沙的地貌状况而言,其不可能拥有任何海域。*参见李令华:“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划界立法与实践”,载《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6~11页。因此,将线内岛屿作为一个整体,表明中国对线内岛、礁、滩等享有主权,将会更好地保护部分暗礁的法律地位。在确定为群岛的基础上,采用直线基线和正常基线混合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点、基线。

第三,九段线线内海域的认定,可以考虑依据不同的地理位置主张不同的权利。现代海洋法在与沿海国相距不同距离的海域规定了沿海国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在南海海域,随着海域距岛屿距离的增加,中国在相应海域的权利也应有相应变化。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主张大致可以分为包括三个层次的“权利体系”:第一层次是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内水、领海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此项是依据中国长期对岛屿的历史性主权和海洋法制度得到的;第二层次是中国对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在此范围内中国的权利来自长期历史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和《公约》赋予的权利;第三层次是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九段线之内的“其他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此范围内的历史性权利可以限定为对该范围海域自然资源和航道资源的优先权,它不是某种资源的主权权利,仅是因为长期生产生活中的使用而应被尊重的一系列既有权利的总称。*参见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第40~49页。

(二) 权利基础的选择: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行支持中国在南海海域的权利主张

在确定南海海域权利主张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权利基础,一是以“历史性权利”为基础,一是以《公约》为基础。这两种权利体系和内容可以有部分重叠,可以并行,并不矛盾。*参见贾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第112~149页。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合法权利。中国在南海以九段线为标志的权利主张,是在《公约》生效之前就已经产生的。以《公约》赋予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上的权利,是不能成立的。*See Gao Zhiguo and Jia Bingbing, The Nine-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y, Status, and Implications, 107 A.J.I.L. (2013): 98-124.中国对南海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来自于以《公约》为代表的现代海洋法制度;中国对南海海域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来自于中国对南海海域长久历史的占有、管辖。中国在南海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同时中国也可以依照《公约》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中国在两者重合区域的权利是历史性权利和《公约》赋予权利的集合体。

(三) 南海“九段线”争端解决途径的选择:外交途径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平解决南海争端一直是我国政府所主张的解决方式。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缺少强制管辖权,且南海争端背后牵涉众多重要利益,诉诸司法途径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外交谈判与协商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选择。外交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之一,现已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正式和独立的方式之一,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的认可。自从南海争端产生以来,南海周边各国之间也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和谈判,例如中国和越南之间曾就北部湾海域的划界问题进行过多次谈判,并最终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越的北部湾划界虽然并没有完全解决中越之间的岛礁领土纠纷和所有海洋划界争议,但其是南海争端解决的重要一步,显示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南海争端的前景和希望。中国与南海周边各国经过多次协商,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以谈判解决南海海域划界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九段线附近存在岛礁时,应坚持将九段线作为划界的起点,通过谈判确定最终的海上边界。在没有岛礁存在的线内海域,则可以适当地放松,在维护中国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灵活性的谈判确定最终的海上边界。

结论

“九段线”作为我国南海权利主张的基础,在维护我国南海权益上占据重要地位,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同时,对于“九段线”的具体问题也应作出具体解释,明确其法律地位及相应权利主张,使其成为支持我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有力武器,避免成为他国攻击我国的借口。在确定南海岛礁归属时,应坚持以历史性权利为依据,主张对南海岛礁的无可争辩的主权。在对线内海域的认定上,应针对不同的海域提出不同的主张。依据海域距岛屿的距离,将U形线内海域分为三部分:岛屿的领海、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U形线之内的海域。对这三部分海域应有不同的权利主张,对岛屿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U形线之内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并将此历史性权利认定为对线内自然资源和航道资源的优先权。

(实习编辑: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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