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农民”的第一素质
2015-01-31中国农资评论员赵光辉
□《中国农资》评论员赵光辉
传媒时评
“职业农民”的第一素质
□《中国农资》评论员赵光辉
近年来,随着农业一线劳动力的短缺,未来“谁来种田”成为经济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忧心之问。于是“职业农民”的培育就成为一项十分有意义的新举措。日前,记者应邀参加了农业部联手中化集团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动。
在活动中,记者看到这些新型职业农民身上“新旧参半”。他们都是传统的农民,黝黑的面庞质朴的谈吐反映着他们半生务农的经历。但他们又无一不是浑身散发着新时代新阶段的气息。有不少人都是专业生产合作社领头人,领种着数千上万亩农田。有的是从农资种子经营转而承租土地搞规模化农业。课堂上不少学员用录像机、手机记录想要的授课内容。与农业部官员开诚布公,倾述土地流转中的遇到的难题和困惑。他们千差万别、个性鲜明而又内核一致:都想通过农业实现富裕安定生活的梦想。他们就是通向中国梦的亿万粒铺路石。但每块小石粒又都是一个小世界。
中化集团旗下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领导谈到了施肥用药科技、作物高产技术对农民的重要性;农业部科教司官员谈到了政企合作、三方共赢的培育模式,还介绍了未来将拟定“职业农民”应有的标准化要求和考核内容。培训中包括了政策解读、职业农民素质培训、肥药和作物高产技术等内容。但不论是课堂教学还是实地参观体验,都属于技术、知识层面的培训。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应有的“主体意识”的培育还需要大力加强。
何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意识”?一是法律意识。不论是农民个体,还是家庭农场,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向、运营模式,有资格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和承担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回顾共和国农业发展历史上“大跃进”式合作化运动,以及后来农业发展到“一大二公”极左模式的教训,根本就在于我们没有尊重农民个体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想法以及想法背后的利益没有得到关照和尊重。法律地位的迷失直接导致农民创造力的熄灭,劳动效率低下,农业难以为继。
二是市场意识。新型农民之新就在于他们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员,是一二三产业链中的一环。学员中临沂罗庄区嘉盛农场的一千亩小麦有很大一部分是为面粉厂定制的小麦,从品种、肥药、管理都需遵循一定之规,销路不愁。学员中河北馆陶县家庭农场的一千亩地种植的是具有保健价值的新品种黑小麦。因为市场知名度不够,他生产加工的大量黑小麦面粉面临着积压的风险。这一喜一忧中传达的是农民面对市场时的两种境遇。但不论怎样,如果没有市场意识,新型农民的法律意识、社会地位就可能变得“太囧”;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新型农民应有的主体价值就可能无法在市场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可喜的是,不论是政府还是央企,在培训中都无一例外地提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要培育新型经营体系的核心主体,今后中国农业的从业主体。所以像培训班上辅导员说的“大家要双手放腿上坐好”“要给领导一个好印象”等与新型职业农民“主体意识”培养背道而驰的话,还是越少越好。“主体意识”的培养、发育离不开对农民独立人格的尊重、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