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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的自主与自律

2015-01-31眭依凡

关键词:自律理性办学

眭依凡

(浙江师范大学 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论大学的自主与自律

眭依凡

(浙江师范大学 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大学的自主与自律是由大学组织属性决定的相伴而生的一对范畴,随着大学与社会关系的愈加密切,两者之间更是相依而存且缺一不可,否则大学很难办也办不好。本文在分析讨论大学何以需要自主办学和何以需要自律办学的基础上,得出了大学的自主和自律均是确保大学既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又忠实于社会责任之大学理性的结论。

大学;自主办学;自律办学;大学理性

大学自诞生起由于其与社会其他组织完全不同的内生属性和独有的特殊规律,尤其是随着大学之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对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日益重要,以及人们对大学之属性、规律认识的深化,大学对自主办学的诉求亦日益强烈,自主办学似乎成为大学生存发展的必须前提。但是人们殊不知大学的自主办学作为一种权力诉求的合理性既源于大学独有的内生属性和规律,也依附于大学较之任何组织具有更加自觉的理性要求为特征的自律。如果缺失了理性的自律,自主尤其是失去制约的自主或许会把大学带入偏离大学基本属性的歧途。因为自主通常意味着责任,对责任的自觉守持就是自律,失去对责任负责的自主往往会放马由缰失去方向的规制。比较而言,我国大学对自主即自主办学的诉求远比自律强烈,不排除还有些大学甚至淡忘了大学是个自律的存在。大学的自主与自律是大学组织属性决定的相伴而生的一对范畴,随着大学与社会关系的愈加密切,两者之间更加相依而存而且缺一不可,否则大学很难办也办不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我国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高等教育这项改革的基础,而大学能否既自主办学又自律办学是构建现代化的大学治理体系及解决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的两个最不能忽视的要素。本文旨在提出并回答三个问题:大学为什么需要自主办学?大学为什么需要自律办学?大学自主和大学自律的关系如何?

一、大学的自主及其办学

大学自主即大学的“自主办学”,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一定联系但不是等同的概念。正如经典意义的大学是西方文化和制度的产物一样,“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亦是源于西方大学的办学理念。据维基百科,大学自治指“大学不受政府、政党、教会或其他势力干预,实行独立办学”。[1]而百度百科在此基础上还强调一句:“大学自治是解决中国大学目前存在的许多严重弊端问题的最好选择。”[2]学术自由的概念始于1810年德国柏林大学的创立,指学术界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包括讲学自由、研究自由及学习自由,具体到大学而言指“大学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职或降职恐惧的自由”。[3]而“自主办学”是西方社会较少使用的概念特指:大学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及社会需要办学,自主决定并管理大学内部事务及满足其自主开展与大学相关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相对主要针对政府管控的大学自治和相对于针对大学内部个体的学术自由,与具有绝对意涵的“自治”和“自由”概念不同,自主办学是一个与外部关系相对宽松且其所谓的自主亦是有空间及强度限制的概念。即大学并不是独立于社会的组织,尽管其强调自主决定和管理内部事务并主导其运行,但其绝非否定或抵制外界影响尤其来自法律和政府的控制,对以国家资源为支撑的公立大学而言更是如此。事实上,欧美国家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也只有相对的意义,“这种自治也就是许多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情况,允许科学和学术发展所享受的不同程度又有明确规定的自由”,[4]165而学术自由也只是一个相对学术而言的有一定限度的自由概念,其强调“学者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还应该承担起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5]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说自主办学相较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更能准确反映大学既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的事实,又表达了大学由于其学术独特性必须具有处理内部事务的独立空间的需要。排除意识形态的因素从概念严谨性而言,这恐怕也是我们更倾向接受大学自主而非大学自治的原因。当然这种选择多少在一定程度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因为在英文词汇中大学自治和大学自主均为“University Autonomy”,但两者的中文寓意赋予是不完全相同的。

当把讨论的重点聚焦于大学的自主办学,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是:人们通常仅仅视其为大学对政府及社会表达的一种政治或权力诉求,却忽视了从学理上分析其存在及其必要的合理性,无懈可击的合理性是建立合法性的基础。大学自主办学的合理性决定了大学自主办学的法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影响相关法规的生成即大学自主办学合法性的赋予。正是由于认识上的缺乏,导致我国的大学自主更多地停留在观念甚至口号层面而在实践层面上的实质性进展不足,对大学自主办学的再讨论、再认识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此。这一讨论可以通过“大学何以需要自主办学”及“政府何以要管控大学”两条路径进行。

(一)大学何以需要自主办学

经历近千年漫长历史的发展,具有经典意义的大学在获得社会认同时其社会职能亦在与时俱进的递增,但大学的基本作用或核心使命依旧是自诞生起就赖以生存的人才培养及知识传播,以及中世纪中晚期脱颖而出并获得大学及社会高度重视的以知识生产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其他如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促进经济发展等均是在此基础上衍生的社会职能。尽管随着社会对大学越来越依赖,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是大学的永恒主题,换句话说它们是大学与生俱来的内生功能,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特征不变量,丧失其一,大学恐怕就不再是完整意义的大学了。换句话说倘若什么时候人类要重建大学,上述两个基本职能依旧会是大学的最基本社会责任。我们无法想象如果丧失了这两项基本功能,大学是否还是本真意义上的大学。正是大学之人才培养和知识传播及创新的这样一种永恒不变的组织属性赋予了大学如下的特征:大学是以学科和专业的特性为依据建构的组织,是以知识为生命基础、以学术为组织支撑的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目标多样的学术机构,其知识传播和创造的智力劳动特点要求大学在制度和机制上必须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其内部学术机构及其成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批判性,由于其人员、组织、目标、权力、活动结构的复杂性,大学充满了诸如学术理想与社会现实及社会需要,以及其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教学与科研、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培养等种种矛盾、冲突和博弈。因此,大学是最不能用简单管理手段加以控制、要素诸多且关系交错的巨复杂系统。大学组织的上述特性同时决定了大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唯大学所独有的办学、教学及治校的运行规律,这使大学根本不同于以行政效率最大化为目的的政府机构及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为了让大学遵循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规律及安心科学研究和沉潜学问的需要,社会除了应该理解并予以大学闲暇和沉思的优先权,还应该赋予它不受外界无论是权势还是金钱的干扰以保证大学及其成员能够持忠诚于客观事实的态度对待和参与知识和学术的传播与创新。

大学没有办学自主权会怎么样?大学就难以甚至无法按学术组织的规律办学,结果就是根本办不好学。无论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它们的一个共同成果就是使人类获得了这样的认识:自然规律或社会规律具有决定性作用,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无法改变和逾越。大学亦然!如果大学没有相当程度的办学自主权,就不能按大学的应有规律办学治校育人和学术研究、知识创新,因此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由此也就决定了大学无法很好地履行自身的教育及学术使命和国家赋予它的社会职责。自主办学是大学办好学的一个先决条件。

正是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若要让大学履行好社会职能、更大更好地发挥其为体制内服务的作用,就必须从管理上让大学适度走出体制外的重要性,因此不仅在舆论上支持而且在政策法规上赋予大学应有的办学自主权。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关于高等教育有如下重要表述:“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6]之后又在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对“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出规定的前提下,非常明确地赋予了大学如下法人权力:“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7]如上七项办学自主权几乎涵盖了大学对组织及其活动做决定并实施管理的所有内容。

尽管大学对政府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的诉求似乎尚未停止,但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仅在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上已经认同大学自主办学的诉求,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在不断完善和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尤其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方略提出后,为大学能在根本上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创造了最好的历史时机和舆论、制度环境。例如2014年3月8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线与全国网民围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主题进行对话时就明确承诺:教育部将出台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文件,凡是由地方行使更方便更有效的权力一律下放、应由学校行使的权力一律下放。教育部主要职能是制定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新格局。[8]据媒体披露,2012年9月教育部就重新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逐渐下放了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审批权,92%的本科专业设置权直接交给高校自行决定。[9]可以说自此,高校享有更大的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自主权已经成为事实。

欧洲研究大学的学者们认为:大学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复杂组织,管理者对教职工的专业能力并不一定了解,因此管理者无法指导他们的活动。其实这个研究结论可以放大并解释政府对大学直接的过度管控的危害性。改善政府与大学关系并提高政府管理大学效率的新模式或许就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罗伯特·罗茨在其《新的治理》中指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方式。”[10]由于治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机制,与自上而下的管控不同,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管理活动,其主体既是政府也是实施社会活动的组织,治理过程的基础不仅是控制更是协调,它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主体为更高层次的共同目的而采取行动。在高等教育以及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到位不仅与治理的基本理念相吻合而且也是大学现代化治理体系构建中绝不能忽略的要素。大学作为充满理性的教育和学术机构,既不能脱离社会又不能被动地屈服于外界的种种压力而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大学自主办学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就来源于此。

(二)政府何以要管控大学

当“大学为何需要办学自主权”问题清晰后,“政府何以要管控大学”亦需要回答。两者表面看来是相互博弈的对立或自相矛盾的悖论,其实不然,政府管控大学也有其必然即合理性。

其一,大学的资源依赖事实。大学是一个需要消耗足够资源才能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组织,失去资源的支撑大学则难以为继。政府为什么要管控大学?美国著名高等教育理论家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有过一种解释:“因为政府是资助高等教育的唯一机构。也就是说,政府构成了高等教育所处环境的关键部分。”[11]政府是大学的投资主体亦即举办者,因此政府不会也不能只承担投资的义务而自动放弃管理的权力。仅就对国家的资源及其效率负责而言,政府也不能对获得大量公共资源的大学放任不管,更何况高等教育本来就是国家的事业组成。来自政府的对大学资源使用的监管和问责,不仅是有利于大学高度重视资源利用效率的制度安排,亦是杜绝大学利用办学自主权滥用资源及滋生经济腐败的有效手段。资源依存理论是一种分析组织现象的理论工具其核心思想是:组织从外部环境中获得资源的状况会影响该组织内部及其与外部的权力关系。大学既然从政府手里获得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资源基础,就必须与政府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权责关系即接受政府的监管。

其二,大学发展变革的史实。毫无疑问近代大学是西方文化和制度的产物,历史上大学从创立至今,各国各时期的政府尽管对大学的管控形式及其强度因时因国有别,但任何时候都没有真正放弃过对大学管控的权力。笔者把高等教育的发展时期归纳为三大阶段:中世纪中早期以人才培养为主要职能的被动满足社会需要的阶段,中世纪中晚期以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为社会职能的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阶段,及近代以来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融为一体的积极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需要的阶段。推动三大阶段高等教育形成与发展变革的力量均是自上而下的统治阶层的作为。中世纪早期大学的产生本来就是为满足皇室和教廷培养文、法、医及神职人才的需要;科学研究是1810年柏林大学成立后赋予大学的新职能,就是这所先后产生过29位科学和文学诺贝尔奖得主,在二战之前号称为世界学术的中心,把世界高等教育带进一个崭新的时代至今被誉为现代大学之母的大学,它不仅是由国家资助的高等学府更是靠具有普鲁士教育大臣政府要员背景的德国教育改革家威廉·冯·洪堡创办的产物;考察美国高等教育的几个重大时期无不是美国政府推动下立法改革的结果,比如通过于1862年的《莫雷尔土地赠予法》不仅导致诸如康奈尔大学、维斯康星大学等一批直接面向工农业服务的新型大学的诞生,而且彻底改变了美国传统大学仅接受上层阶级子女且仅传授古典学科知识的大学传统,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又如出台于1958年的美国《国防教育法》把国防事业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及其人才培养质量与国家安危乃至生死存亡密切联系起来,不仅致使联邦政府加大了教育拨款,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师资水平、发现和遴选优质生源、加强科学课程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等众多方面均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由此带来了被誉为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的一个新时期。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察欧洲及美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英国的大学虽是经皇家特许的独立法人享有传统的大学自治权力,然而他们的大学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大学和政府双方的代表基于对公众利益的共同认识及协商实际政策的能力”,[4]166而且“英国教育和科学部正逐渐肩负起国家教育部的职责,悄悄地破坏大学管理长期以来所根据的传统常规。”[4]167据加拿大学者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书:二战以来欧洲各国的高等教育改革方向,“一方面维持着这种自治”,“一方面又限制着这种自治”,即“欧洲大陆国家的大学,不管在组织形式上有多大区别,从根本上说都处于政府当局的领导之下。”[4]165而美国大学的官僚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行政部门的位置,但现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也开始朝集中管理和接受政治影响的方向发展”。[4]168

其三,大学还不是自律的组织现实。就我国而言还有相当数量的大学还不是自律的组织尤其还不是具有高度理性自觉的自律组织。大学负有对国家负责、社会担当的使命,大学是最不能仅仅代表自己利益的一类组织,这使得大学不仅需要有责任意识也需要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如前所述,教育部在2012年9月下放高校专业审批权限后,据悉这几年来“共有61所高校在一年内申报设立7个以上新专业,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黑龙江科技大学竟然申报在2015年新设56个本科专业,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学院等7所高校,也都申请在2015年新设立10个以上的新本科专业。”[9]由于我们缺乏一种必要的机制或制度规则监控和检查大学的资产使用情况,多数大学通过自律来规范学校财务的管理,但这种外部约束的缺乏仅靠大学自己内部的制约方式是有局限性的。若遇到一些缺乏自律意识约束的大学领导者,他们可能利用缺乏约束的权力不仅任意花国家给的钱包括学费收入(因为它已经属于大学了),而且敢花大笔甚至是数目惊人的不属于自己的钱比如向银行借贷。可是我们要问,大学是否有资格未经政府批准自行借贷?不少大学根本无法靠自己力量偿还过度债务及防止新校区建设的腐败,不仅很好地说明脱离了政府制约的大学还不是自律的组织,更说明了政府岂能对本属于自己投资举办的大学放任不管?笔者在撰写本文时恰逢某大学原校长因为腐败案受审,正是这位失去政府有效监管并得意于自己在大学土地买卖和银行借贷等资本运作方面长袖善舞、因新校区建设的所谓成就而极度膨胀的权力自主者在悔过书中写道:“我与南昌大学有一种特别的感情,我甚至把它当作自己的‘私有领域、私家花园、独立王国’,我就是这里的君主。”[12]在这里笔者无意要求政府把已经或正在下放给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再度控紧或收回,因为鉴于大学教育和学术组织的属性及其办学自主的要求,国家对大学实行代理制即把大学委托给大学校长等领导者管理属于情理之上及法理之中。现在的问题在于国家把大学托付给大学领导者之后,对其本属国家的固定资产及新增资源用于何处、产生了什么效益决不能不闻不问。除了通过立法明确国家及政府与大学的权责关系,西方国家对政府给予大学的拨款之管理之审计之问责的严苛让大学根本不敢滥用更何况贪污的制度设计是值得仿效的。

以上对“大学的资源依赖事实”、“大学发展变革的史实”、“大学还不是自律的组织现实”的讨论,足以说明大学的自主并非是脱离政府必要监管的我行我素,大学的自主办学必须是在国家有关法规、社会需要及政府宏观监管的条件下的行动,因此通过立法建制对大学自主办学的权限边界加以框定和约束是必要的。

二、大学的自律及其办学

大学应该是也必须是自律办学的组织,与其说这是一个假设不如说这就是一个论断。假设通过事实的收集和分析既可能被证实也可能被证伪,而论断本来就是依据大量事实经由综合分析及理论提炼做出的判断。大学应该是也必须是自律办学的组织,就是对近千年大学发展历史呈现的事实及依据大学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殊规律做出的正确结论。可以说,这个结论是大学办学治校必须依据的原理或原则。遗憾的是不少事实证明,并不是所有大学都是自律办学的组织。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大学何以需要自律。这既关涉到对待大学的再认识,也关涉到对大学再认识后的大学行动自觉。

(一)何谓自律及大学自律

“自律”的含义很明确,即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及自我管理。进一步可以界定为:行为主体在价值理性和文化自觉的思想基础上对自己提出的自我要求、自我限制和自我规束。笔者在早前发表的《大学的文化理性与文化育人》一文中对“文化自律”做过如下的界定:即“在价值追求、组织意志、思想意识层面的文化自我规范、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13]由于大学本质上是文化属性的组织,笔者更倾向从文化的视角来理解大学的自律。大学的自律绝非是屈于或悚于外力作用下的自我压制,大学的自律是一种由理性认识并受其支配的思想自觉、道德自觉、文化自觉和行为自觉。所谓理性即在认识事物属性、价值及其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事物属性、价值和规律的坚守,其意义在于使个体或组织自觉于以自我规范、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律。大学自律的最低要求是“不做大学不该做的事”,最高境界则是以崇真、向善、求美和社会担当为理想追求并引领行动。

(二)大学为什么需要自律

儒家经典《大学》开篇写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尽管此“大学”非现代意义的彼“大学”,但其确实道尽了现代大学自律的真谛。如果把《大学》之“大学”理解为“大的学问”抑或“境界最高的学问”,此“大学”与彼“大学”两者则有相通之处,于是“大学之道”亦就很好诠释了大学为什么要“自律”。关于大学何以需要自律的讨论,有必要再次回到对大学的认识这个基本问题?从不带价值取向只是对既成事实的本质加以概括说明的“大学是什么”的科学概念看,大学指实施高等教育的以知识传播和创新为主要职能的社会组织。但还存在另一类赋予了定义者对大学价值取向的说明 “大学应是什么”的大学认识,比如在纽曼看来“大学是国民追求真理的地方”,“大学的真正功能就是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是塑造公民并随之带来社会的和谐”,[14]而英国学者霍尔丹视“大学是民族的灵魂”。尤其是对美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产生过很大影响的高等教育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在他颇具影响的《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一书指出:“社会必须采取行动——要么是明智的行动,要么是愚蠢的、盲目的、自私的和轻妄的行动。大学以其实力和声望必须对采取明智的行动施加影响。如果大学不能接受这一挑战,还有什么其他机构能够或愿意接受这一挑战?”接着他一连用了“在这动荡的世界里,除了大学,在哪里能够产生理论,在哪里能够分析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在哪里能够分析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在哪里能够理论联系事实,在哪里能够传授真理而不顾是否受到欢迎,在哪里能够培养探究和讲授真理的人,在哪里能够根据我们的意愿改造世界的任务可以尽可能地赋予有意识、有目的和不考虑自身后果的思想者呢”[15]3等数个“在哪里……”的排比句,旨在获得如下的结论:“人类的智慧至今尚未设计出如何可以与大学相比的机构。” 其实大学的与众不同就在于它承负着一项重要的职能,传承着一个民族其成员必需的共同文化价值观及共同的社会准则。

上述关于类似赋予了人们各自对大学的价值理解的大学定义还可以列出很多,虽然它们表述不尽相同但关于大学承负着社会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责任是一种共识。这与笔者始终坚持的关于“大学是以探索、追求、捍卫、传播真理和知识为目的,继而负有引导社会价值观、规范社会行为之使命,对人类素质改善和提高、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之重大公共影响力、推动力的教育机构和学术组织,是‘研究和传授科学的殿堂,教育新人成长的世界’,是社会文明的一面旗帜,是人类社会的科学脊梁,人类社会的道德良心,人类社会的文化希望”,[16]以及“大学是充满理想主义的所在”的大学理念不谋而合。如果人们对此不持异议,大学的自律就是大学办学治校的题中之意,其道理亦在人们对大学的价值认识和价值判断之中。

西方学者有一种观点,大学是一种“贪婪”的组织。如果我们承认人均有贪婪的本性的话,那么由人构成并管理的大学组织也逃离不了人之贪婪性的影响。这个逻辑不仅成立,而且事实亦然。在充满权力和功利诱惑的社会且大学又被这个社会日益需要的时代,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大学出于对金钱和权力的屈服或过于追求而暴露出的诸如日益市场化、官僚化、庸俗化等失律问题。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大学不是风向标,不能什么流行就迎合什么。大学应不时满足社会需要,但不是它的欲望。”[15]8所以对大学提出进一步认识并强化自律的要求,也是基于当下一些大学对大学的本真和本分既不懂坚守也不肯坚守、不能坚守,以及大学理想已经发生偏离甚至远离的事实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大学若放弃了自律,就很可能在一个物欲横流、权力至上的社会随波逐流,既不会自觉担负也不能很好担负起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大学自律之所以要加以强调,还可以从大学因知识而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加以分析论证。当人类社会进入文化时代亦即在知识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知识不再是一种独立存在,其作为一种权力形式完全决定了政府权力和财富权力的指向及其权力行使的质量。由于大学及其成员垄断了对当今人类社会具有最大影响力、控制力的资源——知识,大学已经不是只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其对社会的引领性以及对政府权力和财富权力影响的支配性作用任何其他组织都不能替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已经与国家及民族的兴衰成败高度相关。英国哲学家罗素曾说:“科学自它首次存在时,已对纯科学领域以外的事物发生重大的影响。”[17]所以爱因斯坦告诫理工学院的学生们:“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18]特别在科学技术之作用日益强大的时代,大学及其成员有责任去审查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其应用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即大学及其教授应该对其研究产生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作为科学象征的大学因此需要有道德的自律。尤其是随着大学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以及社会对大学的日益依赖,大学已经不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更不能像古典大学一样在“离群索居或退隐江湖”的象牙塔内不问社会的需要仅仅根据自己的爱好躬耕自己所谓的学问。大学必须体现其直接介入社会的责任,并与社会保持密切的互动关系同社会与时俱进,这使大学决不能把自己的知识使命和国家的发展前途对立起来。所以,哈佛大学前校长博克非常坚定地强调:现代大学要从象牙塔中走出来,为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服务。而弗莱克斯纳用“大学不是孤立的事物,不是老古董,不会将各种新事物拒之门外;相反,它是时代的表现,是对现在和未来都会产生影响的一种力量”[15]3来表达自己对现代大学的社会意义及其人类价值的思考。

(三)大学如何自律办学

大学的自律是一种理念或意识及意志,但大学的自律办学就不能只是在精神层面的停留,而是在自律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大学具体行动。大学作为一种高度理性自觉的组织,其理性办学的选择及其守持亦即大学的行动理性,一方面源于大学及其成员对大学的使命认同下形成的观念理性,另一方面源于在观念理性基础上建构的制度规范即制度理性。此即,大学的自律办学绝非仅只是对停留在观念认识层面上的意识自觉或意志强加,它还是制度理性的结果,现代大学制度构建及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意义就在于此。

由于观念具有先于行动、引领行动的意义和作用,就是说一个组织其选择什么行动及其行动的结果很大程度是由该组织及其成员所持的观念预先决定的。换言之,观念往往通过决定组织行动的目的、目标以及如何行动,继而决定组织行动的效率和效果。组织越成熟其观念对行动的支配作用越大。相对其他社会组织大学是智慧的象征和知识分子集中的组织,大学的高度成熟使之及其成员的行动皆受制于观念。大学观念理性的首要者,就是对大学的本质属性及自身规律的正确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坚守。我们批评大学做了不少不该做的事而又放弃了一些应该坚持做的事,尽管其原因复杂但一个最不能不究者就是对大学不同于他的组织属性及其规律的忽视甚至无视。

关于大学的本质属性及其规律的问题,本文已多有讨论不再赘述,这里重点强调制度理性的问题。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这也是政府放权的制度前提。”[19]如前所述,由于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是自律概念的一种表达,于是这句话体现了如下的逻辑:自律是自主的前提;自律需要制度的建立。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大学为什么要被管理?欧洲大学历史研究的学者在寻找大学的管理者或机构以什么为依据来组织和监管大学行使集体性职责时发现:“一直以来就存有一个标准规范,正是这个标准规范,是人们承认大学或与其类似的组织是高等教育机构。”[20]251213年巴黎教长颁发了“大学的大宪章”,可以说它既是赋予大学自治的最古老的法律文本,也是对大学自律办学治校的制度依据。1231年“大学的大宪章”被选进由教皇颁发的圣谕后,其就做出了诸如“在聘任神学和教会法的教师时,必须经由教授投票。申请大学教职的候选人必须通过学院的考试。”[20]25由此足见在中世纪早期大学的初创阶段,大学的法制就已经成为大学自律的手段。大学若要做出相关的决定,“必须要求有衡量正当行为的最低标准和做出决定的材料和程序”,即“要依赖一整套规则”。[20]26正是此因,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等就建立了章程对诸如谁能担任教授及其相关权力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大学的自律办学有章可循。美国政治学家、社会学家麦基弗认为:“任何团体都要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以约束成员,这就是团体的法律。”[21]基于上述讨论我们认识到:大学的章程建设其实是通过大学自我立法以规范大学办学行为的必须选择,是大学从依靠观念理性办学到依靠制度理性办学的进步,是大学自律办学的最高阶段。

长期来我们虽未把自律与制度对立起来看待,却缺少对它们彼此关系的深刻认识。其实两者的关系如同科学与道德的关系一样,没有制度基础的自律难以保证,而没有自律意识引领的制度又易迷失方向。在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不确定性日益增加的现时代,大学需要在观念理性的指引下建立以制度理性为规范大学自律办学的治理框架,以确保大学是个自律办学的善治组织。限于篇幅这里仅就大学的善治结构做如下的界定,即它是以大学组织的核心目标为价值选择,注重以大学组织及其权力构架、资源配置及其管理的合法性、高效率为原则的顶层设计,对治理效果的整体性、可持续性、长远性要求日益增强的大学管理结构。善治的大学是以观念理性为指导、以制度理性为依据、以自律办学为行动的组织,其具体表现为:自觉于把更多精力放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责任担当上,自觉于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培养德才兼备学生的责任承担上,自觉于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道德自律和文化先锋的责任承担上。

三、大学自主与自律的讨论

2014年五四青年节,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北大与师生座谈时对大学提出要求:“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好教育改革排头兵。”[22]怎样才能让大学既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又忠实于立德树人的社会使命?大学自主和大学自律的互为需要及共同作为不仅是最好的答案,而且互为需要及共同作为体现了大学自主和大学自律两者最为典型的关系特征。

如果说大学自主是大学针对社会外界尤其是政府的一种权力诉求,而大学自律则是大学针对自己内部的自我要求和行为自觉。两者表面看来由于诉求对象及其内容的不同而难以找到彼此的关系牵连,其实大学的自主与自律均是旨在让大学更好地承担起应有社会责任的大学理性。大学作为以知识贮存、传播和创新为己任的学术共同体其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象征,即大学是无法脱离理性的存在,理性是大学日益成熟和趋于完善进而完美的内在基因。大学的社会价值经历了社会启蒙到社会引领的变化,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大学最引以自豪的就是不仅历经千年不衰不败而且生命力日益强盛并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发动机、推动力,就在于它以理性为自觉,理性不断帮助大学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必要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超越,从而使大学不仅没有做也不会做有害于人类社会的坏事,并且在与时俱进的办学治校中不断深化对大学内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并在办学治校中守持之。对此英国学者罗纳德·巴尼特一语中的:“高等教育和理性生活不可分离……,理性是高等教育意义充分实现的条件之一。”[23]尽管“存在就是合理”并非是一个绝对正确的结论,但“经久不衰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结论则是可信的。大学何以具有如此超凡的稳定性?美国学者布鲁贝克的回答是:“在人类的种种创造中没有任何东西比大学更经得起漫长的、吞没一切时间和历史的考验。大学的存在时间超过了任何形式的政府、任何传统、法律的变革和科学的思想,因为大学满足了人们永恒的需要。”[24]然而笔者更坚信:大学始终坚持了“既主动适应和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又以保存、传播和探索知识和真理为核心使命而不受外界干扰的大学自主,既体现与时俱进的社会自适应性又以社会道德良心和人类文明旗帜为价值守持的大学自律”的理性自觉,以及在大学的历史发展中两者的互为需要和共同作用确保了大学的历久不衰和日益繁荣。

如果说自主办学是大学因其特殊性所求,而自律办学则是大学必须对社会负责的普遍性所致,那么它们就是大学的一对彼此依存的并非对立的统一。自律为大学的自主办学治校奠定了社会及其伦理基础,而大学的自主不仅是大学自律的逻辑前提而且对以自我完善为目的的大学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以法治为前提的大学自主办学,自律办学是大学的德治。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大学的自主和自律也是一种互为需要和互为补充并共同构成大学办学治校的缺一不可。大学的自主办学是基于大学组织的特殊性提出的有利于大学组织科学管理的要求,而大学的自律办学则是因为大学由于知识和技术的垄断及其对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极其重要性,以及由于其属性和规律的特殊性而获得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而提出的道德自觉的要求,两者相行不悖都是大学的真理所在,表达的都是大学办学治校共存共生、互为需要的理性。借20世纪美国著名哲学家、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杜威关于“理性既是认识科学真理所必需的,又是体悟道德行动的至善所必备的关键”之结论,无论是因大学的特殊性所求的大学自主,抑或是大学普遍性所致的大学自律,均为大学的理性的需要和理性的反映。

如果说大学的自主办学是为了求真的目的,那么大学的自律则在于确保大学的求善。大学的求真和求善亦为大学的理性,两者本质上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处于和谐的关系中,两者的关系类似于科学与道德。在法国科学哲学家彭加勒看来, “由实证而来的科学真理与由感觉而来的道德真理其实没有什么相似之处”,“科学与道德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25]其实不然,科学是有道德约束的活动,离开了道德的引导和制约仅仅为了好奇和探索目的的科学可能误入歧途,不加伦理约束和限制的科学研究也许会给人类带来伤害,比如以基因重组为基础的克隆技术,以及原子能应用,等等。而科学又为道德的脱离愚昧及丰富提供了事实的基础和认识上的深刻,以避免道德的盲目。为求真目的的大学自主创造了学术自由的空间,学术自由又使大学持有不同思想和创造冲动的学者彼此之间有了平等交流、学术争鸣、探索求新的可能,从而为知识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文化环境。而为求善目的的大学自律又防止了办学自主及学术自由权力的滥用。笔者认为:“学术自由本质上是出于对科学探索、真理追求的需要,但科学认识和真理探求的真谛是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而社会、人类并不是抽象的必须与国家和政治发生关系。这就是说,学者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还应该承担起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不能分割的一对范畴,对大学教师而言尤是。”[5]这就是大学自主之求真与大学自律之求善的理性和谐。

大学及其学者坚持以事物本身的是非曲直为评判标准,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与影响,这其实就是大学自主与自律高度统一的关系体现。据文献记载,苏格兰北部边远地区一个教育相对不发达的郡,有位女生的毕业考试成绩达到了牛津大学的录取标准,这是近百年来当地首个达到牛津录取线的毕业生。但牛津大学的教授在面试该生后认为该生不具备牛津大学要求的创造潜质,因此拒绝了她的入学申请。当地议会将此事反映给英国议会,议员们请教育大臣出面说情被牛津大学婉言拒绝后,教育大臣又找副首相说情还是遭拒后,不得不请时任首相布莱尔出面,结果牛津大学态度依旧,理由是:在招生问题上,任何人无权更改学院教授的面试结论,这是牛津大学几百年来的传统。[26]无独有偶,1996年牛津大学教授还以259票对214票的表决结果,否决了沙特阿拉伯亿万富翁瓦菲支·赛义德捐款340万美元在牛津大学建立世界级工商管理学院的建议。上述事件既充分体现了牛津对大学自主诉求的坚持,又充分反映了牛津对大学自律的高度自觉。由此见得,大学的自主与自律两者并非独立的存在,而是相依相伴、共同守护大学的理性体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大学自主绝不是为大学的决策者争取什么他们个人管治学校的权力,即大学自主并不意味着大学领导者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大学为所欲为,尤其在我们尚未构建完善大学的治理体系,大学的人治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当下,大学自主必须以高度自觉的大学自律为前提。因此,过度强调大学自主而忽视大学自律的倾向对大学的健康发展并无好处。伟大的社会需要伟大的大学,伟大的大学既需要依靠大学的自主去成就也要靠大学的自律去成就。自主与自律对大学而言是一对龙凤胎,彼此虽有本质不同但却是彼此相依共生共存的缺一不可的大学理性。哥伦比亚大学校长李·博林格在2012年11月的北京论坛上指出:“大学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在于,即便全社会已失去了理性,它依然能够提供理性的思考与教育。大学对社会的影响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引导之上。”[27]这就是大学与社会其他任何组织根本不同之所在。大学是承负以理性引导社会文明进步之重任的学术组织,其成必成在理性及其守持,其失亦失在理性的忽视或丧失,大学的自主和自律是将大学理想和社会现实和谐统一的理性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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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傅新忠)

Study on Autonomy and Self-Discipline of University

SUI Yifan

(TinKaPingInstituteofEducationalResearch,ZhejiangNormalUniversity,Jinhua321004,China)

University autonomy and self-discipline, a pair of categories born concomitantly, are decided by the organizational attribute of university. With the increasingly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ociety, they are even more interdependent and both are indispensable, otherwise it is difficult to run universi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why a university needs autonomy and self-discipline in its running, the paper gives a rational conclusion that the autonomy and self-discipline of university both ensure that a university can be full of energy and efficiency as well as committed to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university; university autonomy; university self-discipline;university rationality

2014-12-25

眭依凡(1956-)男,江苏镇江人,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决策协同创新中心特聘兼职研究员,教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教育科学2010年规划重点课题“大学领导力研究”(ADA10096);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学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重点招标课题“大学校长能力素质结构研究”(ZJJYX201101)

G647

A

1001-5035(2015)01-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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