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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大学“教授治学”的内涵及本质

2015-01-31红,赵坚,何

职教通讯 2015年17期
关键词:治学权力学术

姚 红,赵 坚,何 会 流

新形势下我国大学“教授治学”的内涵及本质

姚 红,赵 坚,何 会 流

通过对教授治学内涵及外延的多种界定和理解,进而进一步探讨教授治学的本质是协调和平衡高校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寻求建立三种权力分立制衡的内部治理权力结构,合理配置大学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大学的管理水平,促进大学的改革和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教授治学;内涵;本质

一、新形势下我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的权力结构分析

我国大学的权力体制,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大学内部治理权力结构由政治领导权力(党委)、行政执行权力(行政)和学术权力(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等项权力组成。其中政治领导权力关注大学办学目标和国家目标是否相一致,属决策权力体系;而行政执行权力看重效率和公平,属执行权力体系;学术权力则追求自由与平等,弘扬大学学术传统,属议事权力体系。这种内部权力治理结构形成“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1]目前,这种治理权力结构如能真正贯彻执行,既符合我国大学的内在属性和管理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有利于加速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党委领导”是核心,“校长治校”是关键,“教授治学"是根本。

建国以来,由于国体的特殊性,党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中都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高校实行党的领导成为必然的选择。因此,政党权力在我国大学内部是制约其他各种权力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体制的存在是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形势的产物。新形势下,把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理念运用到高校实际中,党委领导就是要按照党的制度体系,走依法治国之路。党委的领导重点应该放在对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的领导,突出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让学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树立科学、现代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领导建立和监督适应现代大学教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执行模式的相关制度。校长治校即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行政权力,进行治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校长为首的行政治理应放在对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保障、支持、组织、协调和服务功能上,转变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为民主治理的模式,在协商、协调和在服务中实施民主治理,避免各种行政性权力过度主导学术性权力。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就是——把“管理”变成“治理”,“治理”就是更强调民主、参与、互动、多元主体管理,“治理”就是把本来是一元单向度强制性行使权力的“管理”转变为与教师代表参与的良性多元互动来实现的共管、共治了。教授治学就是教授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理念,按照《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的权力,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法制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调动教授学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授治学是要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体制上为学术性权力参与治理定位,并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新形势下我国大学“教授治学”的内涵

通过对我国教授治学内涵现有文献的考察可以发现,对教授治学内涵的理解,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权威性的解释,是见仁见智。综合我国学者对教授治学内涵的界定,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1)以张意忠、眭依凡等学者为主,从广义层面上对教授的使命和任务做了定义,认为教授治学是指教授从事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它包括教授的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以及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等三方面内容。它既包括教授个人治学,也包括教授在公共学术事务管理中行使学术权力; (2)以韩延明学者为主,从教授治学的主体和范围来界定,认为教授治学是指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积极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学术研究与学风建设等活动;教授治学的内容除教授本人在学术领域对学术问题的研究外,同时还包括了对教学、学科、学术活动以及学风的决策与规制;[2](3)以史宁中学者为主,从狭义的角度来诠释教授治学,认为教授治学是指教授参与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等学术事务管理,在公共学术事务管理中行使学术权力。教授治学是教授委员会的本质,其内涵包括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的本质,教授治学的“学”包括学科、学术和教学。[3]

笔者赞同从狭义的角度实行教授治学的观点,认同教授治学的含义是在大学内部以教授为主体的教师共同体秉承学术传统与学术标准,以培育人才为基本任务,在学科建设、学风维护、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审议、学术决策、学术领域等行使权力。教授治学中的治学的主体——“教授”,其实质是一个“学术共同体”,这个“学术共同体”的定位是以教授为主的教师集体及其代表,并不是所有教授都有资格参与治学,教授治学应该通过“教授委员会”集中各个方面专家来进行,因为教授如果只包括某一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会受自身学科和专业的限制,所以,要通过"教授委员会”集中各个方面专家的智慧参与。而且能参加治学的教授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教授代表不仅要有一定的教学和学术水平,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科学决策能力;还要有学术道德,能做到合理平衡个人利益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这些教授代表还应该是长期处于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对教学及学术研究了解并有一定的建树。教授治学的内容即“治学”范围,应该限定在只是参与学校学术领域行使权力。

三、新形势下我国大学“教授治学”的本质

(一)目前我国高校在现行权力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模糊。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泛化,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实践中,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常常交叉、重叠和相互越位,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使三种权力长期处于利益失衡而无法实现大学内部的权力的制衡。在现行的大学组织权力结构中,常出现权力主体混合设置的组织结构,这种结构更无法形成一种制衡的权力体制,而没有制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与异化。

2.我国大学存在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没有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要求来进行"治理”,而仍然是按照至上而下的行政来"管理”,而且管理的"机关化”色彩过于浓厚,行政权力超越甚至取代了学术权力,“学而优则仕”取代了以弘扬“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为精神核心的大学文化。在权力分配上,行政管理权限等同于学术管理权限,学校行政机构几乎管理了所有事务,而最熟悉院系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机构和教师们反而没有参与权,处在一种执行命令的被管理的地位;在管理方式上,由于校、院、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下级习惯于按上级指示办事。一些“领导”虽然也是"教授”,但更多的时候是凭着行政职位赋予行政权力,在学校进行决策的民主程序进程中,成为名副其实的行政决策人员。

3.学术权力在组织结构形态上的弱化。在我国,由于“学而优则仕”的文化背景和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从来就没有形成过学术权力参与大学管理的情况,专家、学者往往都要依附于政治权力才能获取地位,缺乏学术的独立性。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大学的内部权力组织缺乏教授治学的平台。“教授”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突出,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都上都还很不够,仍然是按政治和行政组织结构的来设计和架构,再加上我国大学内部政治、行政权力系统等级特征明显,学术权力很多时候都只是虚有其名,还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保障,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在实践中难以体现。形成我国大学内部治理权力架构存在着政治领导权力和行政权力居强势地位,学术权力处相对的弱势的地位的状况。

(二)“教授治学”的本质

1.教授治学本质是让大学的政治、行政和学术权力相分离。教授治学要求在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结构中,在党、政与学术之间,始终能够分立,以保持学术的尊严,给学术权力以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教授治学的关键就是要恰当地划分党、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合理规范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范围和程序,剥离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明确党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作用于不同范畴的权力关系,政治权力关注的是大学办学目标和国家目标是否相一致;行政权力看重的是效率和公平,学术权力追求的是自由与平等的大学学术传统。所以,应该在学术管理活动中为学术权力的行使划分出相对单独的领域,并通过制度保障机制来发挥其效能,使政治、行政、学术三者在学术管理活动中各司其职,建立一种各自明确其职能范围又能有机合作与协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权力交叉的空间和可能性,减少各种权力发生冲突的机会,为学术权力有效行使提供最大的、最适度的保障空间。

2.教授治学本质是让大学的政治、行政和学术权力相制衡。我国大学权力组织当前多元权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形成权力主体明晰的组织结构,即能呈现出三条权力路径:决策权力体系、执行权力体系、议事权力体系。决策权力体系是从校党委书记到各党委部门的领导至各学院书记;执行权力体系是从校长到各个行政职能办公室的负责人再到院长、系主任,这个体系具有行政科层的直线等级的特征;教授代表的议事权力体系,此体系包括学校的各种教师团体、学术性委员会、或全体教师大会的议事权力体系。这三条路径中的权力主体必须分开的,尽量减少交叉,且赋予其与权力相关的相应的职责。这种多权力主体共同掌控其相关事务的方式与途径,既可以克服传统行政体制的集权化弊端,避免党政不分及行政权力的泛化,又可以克服学术性组织结构“松散”的“无政府状态”状态,从而使大学组织结构更具弹性化和多元化。

3.教授治学本质是不断发展大学的学术权力。要发展大学学术权力就必须要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各类学校根据其性质制定明确的章程、议事程序和职权范围,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改变大学学术组织机构实际上虚设的局面,让学术问题的决策权真正回归学术组织,使学术权力在法律的保障下真正能在大学治理中享有“发言权”,进而使教授及其团体“教授委员会”真正能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地把自己融入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最终实现“教授治学”的目的。而且"教授治学”必须完善其治学的具体制度设计,实现教授责、权、利的统一。教授治学还应该明确“教授委员会”在学校的学科发展、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学风维护、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高校一系列重要事项上发挥学术评价、学术审议和学术决策等学术领域的职能。

总之,教授治学的本质是平衡和协调目前我国高校存在的政治、行政与学术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依法建立政治、行政、学术权力分立制衡的治理机制,增强学术权力在高校中的治理地位,化解目前存在的高校政治和行政权力泛化的弊端。笔者认为,“教授治学”真正落实需要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以治理的方式让教授的代表真正参与治理学校的学术事务,而且参与的形式和过程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N].人民日报,2012-8-30.

[2]韩延明.论教授治学[J].教育研究,2011(12):41-45.

[3]史宁中.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凸显教授治学[J].中国高等教育,2005(Z1):27-28.

[责任编辑 李 漪]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托项目“教授治学的内涵及本质研究”(项目编号:2015-1)

姚红,女,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事政治理论教学;赵坚,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何会流,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园林逆境生理、高职教育。

G715

A

1674-7747(2015)17-0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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