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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京津冀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研究

2015-01-31朱逸文

中国软科学 2015年7期
关键词:京津冀

朱逸文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推进京津冀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研究

朱逸文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93)

摘要:京津冀地区雾霾污染的频发促使社会反思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倒逼政府、企业选择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财税金融创新是有效推进京津冀地区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京津冀地区财税金融创新要坚持主体多元化、工具多元化与融资方式多元化原则,重点实施财政投入、税收增减、金融债券、融资租赁、社会资本合作等创新内容,以构建综合有效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步伐。

关键词:京津冀;节能环保服务业;财税金融创新

一、引言

纵观全球新一轮区域发展战略,美国提出了“美国创新共同体”,日本提出了“国家战略特区”,法国希望建立“竞争力集群”,这种集聚战略优势为地区发展创造了新活力。面对区域发展指导思想从非均衡转向均衡,中国提出区域发展三大新战略“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以“京津冀”为例,京津冀正在积极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区域创新中心,这就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京津冀地区是地处环渤海乃至北方地区的重要核心区域。京津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与河北省两市一省,计有204个区县,土地总面积约为21.9万平方公里。2013年,京津冀地区人口总数约为10919.6万人,地区生产总值GDP约为6.2172万亿元。京津冀地区主要工业有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煤炭矿山、航空航天、汽车电车、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电力热力、通信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多个门类。

京津冀地区既是以重工业为特征的地区,同时也是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之一。资料显示,京津冀空气污染目前是中国最为严重的地区。2013年京津冀地区所有城市PM2.5和PM10年均浓度均超标,部分城市空气质量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占到全年天数的40%。其中,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前10个城市中,河北省就占了7个;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空气污染对京津冀地区的经济损失有多大?按照每年GDP的1%-5%区间成本估算,2013年京津冀地区的经济损失约为622亿元-3109亿元[1]。此外,京津冀地区的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与噪声污染也十分严重。

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特别是持续频发的雾霾肆虐,拷问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拷问京津冀地区追求GDP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由此倒逼京津冀地区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步伐,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步伐。水污染及空气污染的流动性使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的特征,环境污染及其所产生的环境冲突等诸多问题通常也是跨行政区域的[2]。

京津冀地区各级政府已经开始逐步转变偏重于重工业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制造业,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与其密切相关的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却相对滞后、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亟待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

有鉴于此,要解决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除了坚持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外,还必须着力从深化改革开放、完善财税政策、强化金融创新、有效供给土地、健全价格机制、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为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京津冀地区企业和市场活力。

二、节能环保服务业的特征、对象与范围

(一)涵义与特征

所谓节能环保服务业就是指从企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分离和独立发展起来的主要为生产经营主体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种行业[3]。也就是说,节能环保服务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服务,而非直接向消费性服务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它包括节能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业与环境保护服务业等方面。

节能环保服务业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服务性、经营性与可贸易性;二是依附性、配套性与咨询性;三是中间性、过程性与非最终性;四是密集性、集聚性与规模性;五是轻型化、清洁化与、智能化。

(二)节能环保制造业与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环保服务业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因此,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对象与范围就是与节能环保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生产管理经营活动。

所谓节能环保制造业泛指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或对零部件进行装配生产而成为成品的工业部门。换言之,节能环保制造业是指按照市场要求,对各种制造资源(物料、设备、资金、技术等),通过生产加工过程,将其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工业品与生活消费品的行业。通常将节能环保制造业划分为生产资料制造业与生活资料制造业、重工业与轻工业等。生活资料制造业亦即轻工业,是提供生活消费品的工业,包括食品、饮料、烟草、纺织、缝纫、皮革、毛皮、制鞋、木材加工、家具、造纸、出版、印刷等加工工业。生产资料制造业亦即重工业,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工业,包括基本化学、石油化工制品、非金属矿产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加工品、机械、电子、运输设备等加工工业。

所谓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提供技术基础和装备保障的产业[4]。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环保装备产业三个方面。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等方面。其中,节能技术装备包括推广高效锅炉、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发展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化。环保技术装备包括示范推广大气治理技术装备、开发新型水处理技术装备、推动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成套化、攻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包括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海水淡化技术创新等。

三、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的导向与重点

(一)财税金融政策创新的依据

京津冀节能环保服务业财税金融政策创新的依据:一方面是破解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国务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规定,即国发[2007]7号、国发[2013]30号、国发[2014]26号、国发[2014]60号等。这两方面既是财税金融政策创新支持的导向与重点的行动指南,也是其具体实践的重要依据。

(二)财税金融政策创新支持的导向

京津冀地区财税金融政策创新支持的导向就是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换言之,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导向就是财税金融政策创新支持的导向。现阶段,京津冀地区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导向的基本原则为:以节能环保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引导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节能环保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其发展导向的具体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鼓励有能力的节能环保工业企业重点提高研发创新和系统集成能力,发展市场调研、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工程总包和系统控制等业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专业化设计及相关定制、加工服务,建立健全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第三方认证制度。促进节能环保专利技术运用和创新成果转化,健全研发设计、试验验证、运行维护和技术产品标准等体系。

二是推进节能环保工业制造现代化。推进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的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研发和系统集成以及生产、检测、计量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节能环保工程项目、工业设计、产品技术研发和检验检测、工艺诊断、流程优化再造、技能培训等服务外包,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发展技术支持和设备监理、保养、维修、改造、备品备件等专业化服务,提高设备运行质量。鼓励节能环保制造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处置工业“三废”及社会废弃物,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及咨询等节能环保服务。

三是加快节能环保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鼓励将数字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广泛应用于节能环保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丰富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定制生产,满足多样化需求。推动节能环保产品创新,拓展节能环保服务领域。

(二)财税金融政策创新支持的重点

现阶段,京津冀地区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即财税金融政策创新支持的重点,主要有十个方面:

一是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增强节能环保指标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奖惩措施。二是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咨询、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节能评估等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体系。三是规范引导建材、冶金、能源企业协同开展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建立交易市场。四是鼓励结合改善环境质量和治理污染的需要,开展环保服务活动。五是发展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环保服务总承包。六是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开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七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建设“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探索节能量市场化交易。八是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九是积极发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十是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四、财税金融创新对策

(一)多元化原则

财税金融创新多元化原则就是指在推进京津冀地区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主体多元化、工具多元化与融资方式多元化原则,综合有效地拓宽投融资渠道。

主体多元化是指创新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的、国有的财政、税收、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国有投资机构、民间的公司企业组织或国际组织,包括:各级财政主管机构、各级税收主管机构、各类国有金融投资机构、各类国有公司企业、各类民营公司企业、各类国际金融组织等方面。多渠道融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环保领域,进一步完善优先的贷款体系,创新环保治理金融产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环保融资的主渠道作用[5]。

工具多元化是指创新的工具既包括财政支出、税收增减工具,也包括金融证券、融资租赁工具。财政支出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审计等方面。税收增减包括:征收能源税、征收环境税、减税免税、折扣税、出口退税等方面。金融租赁包括:贷款抵押、信用担保、债券债权、股权期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方面。

融资方式多元化是指创新的方式既可以实行债权债券融资、股权期权融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也可以实行政府国有资本融资、社会民间资本融资、国际组织融资。包括:贷款抵押、信用担保、债权债券、融资租赁、投资基金、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国际组织贷款、国际组织基金。

(二)财税金融创新

(1)财税政策创新

一是财政投入政策创新。财政部门要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大提升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力度。要探索完善节能环保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节能环保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竞争的服务业市场体系。财政部门要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和发展示范区积极建设节能环保重大服务平台。积极研究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首次应用政策,增加对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成果应用的财政支持。

二是政府采购政策创新。完善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节能环保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节能环保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三是税收减免政策创新。根据节能环保服务业产业融合度高的特点,完善促进节能环保服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尽快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节能环保服务业全领域。各类科技型、创新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适时扩大节能环保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范围,制定产品退税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节能环保担保服务的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

(2)金融政策创新

一是信贷担保政策创新。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完善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体系,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节能环保服务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二是各类债劵政策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为节能环保类小微企业服务。根据研发、设计、应用的阶段特征和需求,建立完善与节能环保服务相应的融资支持体系和产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三是股权债权政策创新。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节能环保服务业建设。

四是投资基金政策创新。鼓励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

(3)融资租赁政策创新

一是服务体系创新。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

二是租赁对象创新。大力推广大型节能环保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三是合作机构创新。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多层次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

(4)社会金融资本政策创新

一是投融资主体与内容创新。即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允许社会资本参与节能环保服务业建设。①创新节能环保投资运营机制,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②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及其相关服务。③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其相关服务。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电网以及油气管网和储存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服务。⑤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服务。

二是投融资合作模式与机制创新。即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引入社会民间资本,增强节能环保服务产品供给能力。①要积极推广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各类节能环保服务领域要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节能环保服务产品供给能力。②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节能环保重点领域建设。③规范PPP项目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④健全PPP项目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是投资使用方向与方式创新。①要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节能环保服务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②要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节能环保服务领域建设。③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节能环保服务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5)其他财税金融创新

一是有条件地使用外国政府与公司机构的有关资金。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有条件、有选择地使用外国政府与公司机构的专项资金、合作资金,尝试性地发展独资或合资方式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缓解京津冀地区的资金不足,借鉴学习外国的先进方法与经验。

二是用足用活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上提供资金帮助,所以京津冀地区可以把节能环保服务业作为切入点,在保障国家主权、经济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与国际社会合作,寻求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是实行进出口绿色关税制度。对因国内不能生产而需要进口的用于节能环保类生产的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大幅度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取消资源性产品如电解铝、磷矿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以限制国内资源大量外流[6]。

四是实行节能环保项目补贴审计制度。节能环保审计是政府核算、评价企业节能环保服务好坏不可缺少的配套机制。美日等40多个国家先后实行了节能环保项目补贴审计制度。京津冀地区要充分有效地发挥财税政策在节能环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 必须开展节能环保服务项目补贴审计工作, 为财税政策的调控范围和程度提供依据和衡量标准[7]。

五是加大金融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企业“走出去”力度。要创新拓宽国内国外相互关联的融资渠道,助力节能环保服务企业“走出去”。对大型成套节能环保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装备设计、制造等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债权、基金等形式,为走出去的各类节能环保企业提供长期外汇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刘晓忠.雾霾污染:拷问中国经济增长模式[N].南方都市报, 2013-01-17(9).

[2]田志华,田艳芳.环境污染与环境冲突——基于省际空间面板数据的研究[J].科学决策.2014,15(6):28-42.

[3]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通知[OL].北京统计网,http://www.bjstats.gov.cn/zwgk/zywj/200902/t20090203_135854.htm,2009-02-03.

[4]滕杰.天津市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策略[J].求知, 2014(9):51-53.

[5]朱相宇,乔小勇.北京环境污染治理分析及政策选择[J].中国软科学, 2014(2):111120.

[6]崔治文.建立节能环保长效机制的财税政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 2011(3):78-81.

[7]刘清文.西方国家有关节能和环保的财政政策分析.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9(4):5-8.

(本文责编:辛城)

Research on Financial Policy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Beijing,Tianjin and Hebei

ZHU Yi-wen

(BusinessSchool,UniversityofShanghaiforScienceandTechnology,Shanghai200093,China)

Abstract:The Haze pollution in Beijing, tianjian and Hebei region happen regularly which leads to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innovative financial policy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 sav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region. At this stage, the innovative financial policies should be adhered to be as diversification of the main part, diversification of financing tools and diversification of ways of financing. And it focus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nancial investment, tax increase and decrease, financial bonds, financing lease, social capital cooperation and other innovative content in order to construct integrated financing channels which are effectively and diversified and further accelerate the pace of development of energy sav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energy sav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ervices; financial policy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5)07-0094-06

作者简介:朱逸文(1987-),男,江苏盐城人,汉族,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金融、科技信贷风险控制、企业融资模式。

收稿日期:2014-10-17修回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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