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军民融合重大医疗纠纷调处体系的探索
2015-01-30张琪李江高国民李成德李海生王志阳杨丽娜
张琪 李江 高国民 李成德 李海生 王志阳 杨丽娜
[摘要]本研究针对国内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不足,以“军民融合式发展”理论为指导,通过与地方医学会、信访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患者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等单位或部门沟通协调,在“思想、机制、资源、技术”上实现融合,充分调动各方化解医患矛盾的积极因素,建立了军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共享、突出卫生信访问题应急处置、疑难医疗纠纷分析评估、重大医疗纠纷联合调处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等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公信力,妥善处置了多起重大医疗纠纷。
[关键词]重大医疗纠纷;调处;军民融合;探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0616(2014)20-111-03
Exploration on building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major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system
ZHANG Qi1 LI Jiang1 GAO Guomin1 LI Chengde2 LI Haisheng3 WANG Zhiyang1 YANG Lina2
1.Health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Jointed Logistics, Chengdu Military Area Command, Chengdu 610015, China; 2.The Office of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Negligence, Chengdu 610041,China;3.Information Center, Chengdu Military Area Command General Hospital, Chengdu 610083, China
[Abstract]The article aims a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s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type development” theory as a guide, by the army and local relevant units and departments of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ideology, mechanism, resource, technology integration, to give full play to defuse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 of the positive factors, a variety of mechanisms of defusing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 is established, the credibility that defuse doctor-patient disputes has been improved to a great extent.
[Key words]Major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Exploration
近年来,国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多发、普发,信任缺失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大障碍,患方猜疑心理阻碍了医患矛盾的化解,医疗纠纷处理难已成为医疗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与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公信力不高和效率低下不无关系。医患矛盾愈演愈烈,患方维权呈现暴力化倾向[1],因医疗纠纷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频见各种媒体报端,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2]。本研究力图通过调动军地各方化解医患矛盾的积极因素,搭建具有公信力的重大医疗纠纷调处平台,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1 国内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可以通过医患协商、申请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起诉等三种途径解决,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私了)、请卫生部门处理(官了)以及提起民事诉讼(官司了),这三种途径在实际运用中有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种途径的缺陷是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医患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对立,双方在医疗争议问题上分歧往往过大,易产生冲突,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难度很大[3]。第二种途径的缺陷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公信力不高,一是有些患方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属下的医疗机构是“父子”关系,难免不会偏袒医方;二是卫生行政领导在医学会兼职,医学会难保其中立性;三是鉴定专家行政区域化,存在“兄弟”互鉴之嫌。第三种途径的缺陷是诉讼程序多、诉讼成本高、维权周期长,使得有些患方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尽管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了《侵权责任法》,但该法规定,判定医疗损害责任需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赖于医疗技术鉴定[4]。久拖不决的纠纷使得有些患方放弃法定的解决途径转而走向依靠“私力”解决之路,其负面情绪与日俱增常常导致过激行为、群体性事件或医疗暴力事件发生。如2011年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伤医血案”就是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效率低下造成的悲剧。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是国内外的通行做法,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和宁波等地探索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虽然存在不足[5],但调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种快捷途径,2010年国家卫生部等三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由当地人民法院担当第三方的调解机构,但法官主持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也需要医学鉴定作支撑,且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双方的自愿选择,调解成功的难度较大。
2 军民融合重大医疗纠纷调处理念的提出
2.1 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提出军队建设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6],习近平主席指出,“要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这篇大文章”[7],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军地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也是各行业组织和职能机构的责任,且社会和谐人人有责。正确处理医患矛盾纠纷是社会建设的内容之一,探索军民融合重大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既是社会治理需要,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2.2 主要目的
通过建立军民融合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军地共享化解医患矛盾的各种资源,搭建一个跨系统、选择性大、回避范围宽、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调处平台,从制度上规避可能影响医学专家客观分析医患争议问题的因素,使调解纠纷的人员同时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最大程度地消除患方的猜疑心理,达到提高处理医疗纠纷的公信力的目的,并增强应对复杂医疗纠纷的能力,防止医疗纠纷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2.3 工作方法
由军区机关的职能部门分别与地方有关单位建立纵横交错的军地协调网络。纵向上,军区职能部门对口向下沟通,形成上下工作联络顺畅、问题调查核实迅速、情况反馈及时的机制;横向上,当事医院与相关单位沟通,机关职能部门分别与地方卫生、信访、医学会、公安、法院、患者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等单位协调,在思想上形成共识、机制上实行共建、资源上做到共享、技术上互相支持,调动一切化解医患矛盾的积极因素,妥善调处重大医疗纠纷。
3 军民融合重大医疗纠纷调处体系的构建
3.1 建立军地医鉴专家共享机制
由于重大医疗纠纷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人士才能明辨是非曲直。专家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关系到医疗争议问题的责任认定,选择的专家是否被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认同,即是否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分析评估医疗争议问题的前提,是医疗纠纷能否调处成功的关键。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医鉴)制度中专家本地化的规定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不高[8]。要提高医鉴公信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医鉴制度,打破医鉴专家本地化的限制,建立跨体系、跨行政区域、跨地区的医鉴专家库,增大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的选择范围和回避空间,尽可能剔除影响公正判断的因素,才能增加患方的信任度。军区职能部门主动与各地医学会协调,建立了军地医鉴专家库共享机制,作为军区第三方医疗纠纷预评估专家库[9]。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对医患争议问题进行评估,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依据。
3.2 建立患方集体上访应急处置机制[10]
为防止患方集体上访引发其他事端,制定了应急卫生信访处置预案,逐级签定了责任书,建立了军地联络机制,形成了卫生信访应急处置网络。当患方集体上访时,机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联合接访,卫生部门倾听患方诉说、了解其上访原由和主要诉求,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稳定患方情绪,对患方的投诉问题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政治部门做好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络,防止患方在营区外滋事或在互联网上炒作医疗问题;司法部门做好安保工作,防止患方及社会上的好事者干扰机关工作秩序;当事医院做好与当地派出所联系,防止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事情发生;军队有关部门做好与患者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维稳办协调,共同做好患方劝返和心理疏导工作。
3.3 建立重大医疗纠纷分析评估调解机制[11]
参照人民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于医患争议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征询医患双方同意后,在军区医鉴办主持下,医患双方从军地医疗纠纷预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由专家组对医患双方认可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询问有关人员并现场对患者查体,然后做出分析评估意见,医鉴办以此作为调解依据,按照“自愿、合法、公正、合理、合情”的原则,对医患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实践证明,采用此方法能够简便、快速、妥善处理医患争议较大的问题,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4 建立重大医疗纠纷军地联合调处机制[12]
有些患方不愿意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存在索赔金额高、言语行为过激或是越级上访等问题,军区职能部门与患者户口所在地政府协调,共同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调解平台,对患方给予人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通过以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规、诊疗标准等为依据,耐心解释,打消患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想法,按照“合法、合情、合理、诚实”的原则,诚心调解,促成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平公正化解矛盾,做到息诉止争。
3.5 建立司法确认衔接机制
尽管通过调解方式能够快速简洁处理医疗纠纷,但依据目前的法律,调解产生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13]。为了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军区职能部门与有关法院协调,建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明确了司法确认的基本程序和效力确认方式等事项,调解部门协助医患双方开设了调解协议快速确认绿色通道。法院受理、审查后,通过制作确认决定书的方式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避免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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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