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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的“新仓经验”研究

2015-01-30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童学敏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互助组供销经验

□ 文/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 童学敏

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的“新仓经验”研究

□ 文/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童学敏

“新仓经验”是我国供销合作社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其由来有着政策、形势和当时的现实背景。“新仓经验”的推广与发展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和当前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中起到了基层社服务“三农”、减少交易成本、发展生产力、带动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研究和探讨“新仓经验”对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新仓经验”的起源

“新仓经验”起源于1955年的浙江省平湖县新仓乡。50年代初期,党和人民政府积极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组织起发展生产,建立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初级社。其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据资料统计,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初级社1953年已经发展到1.5万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作为一个新仓小镇,为什么会成为“新仓经验”发源地呢?据资料记载,1952年浙江省新登县松溪供销合作社(现杭州市富阳区)与第一个农业社——许桂荣农业合作社订立了购销“结合合同”。省供销合作社决定在全省组织试点推广。那么,为什么试点不在松溪而选择新仓呢?目前尚无资料考证。但是,有几点可以肯定:一是新仓乡初级生产合作社发展较快,全乡已基本初级合作社化;二是新仓供销合作社在1953年已同该乡1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了结合合同,开展试点工作有基础。于是,省社决定在新仓乡开展“结合合同”的试点工作,并派出由供应处张德喜科长等3人的工作组和平湖县供销合作社、新仓乡供销合作社一起开展试点工作。工作组与新仓乡政府通过召开全乡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长年互助组组长大会进行动员,深入各村进行宣传教育等途径,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干部和农民提高对结合合同的认识,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定来年的农业生产计划。重点是解决当时农民合作社对签订结合合同误解为购买紧缺商品的问题。生产合作社希望在签订结合合同时要求供销合作社供应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资是越多越好,而当供销合作社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合同中写入交付农副产品的数量时,农民却要求合同上的数量越少越好。而这些难题早在工作组来之前,签订结合合同过程中就普遍存在但又难以解决。工作组通过找典型,进行对比算账分析等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供销合作社与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年度生产计划的需要生产、生活资料数量和农产品的供给数量的要求签订了结合合同。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后,工作组写了一份试点材料,得到毛泽东主席的高度重视,并亲自写了批语,成为我国供销合作社历史的重大事件。

“新仓经验”的背景

“新仓经验”的由来有着政策、形势和当时的现实背景。

1949年10月1日,浙江省供销合作总社正式成立。同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当前开展合作社工作的指示》的文件,对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建社步骤、组织领导以及干部和资金来源等都做了具体指示,并规定由省财委统一拨出一亿斤粮食作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固定资金,推进县级供销合作社的建设。在省政府和省、县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平湖县第一个基层社——新仓供销合作社于1950年6月20日诞生,成为服务农民的合作组织。1950年1月—5月省供销合作社共召开了两届合作社工作会议,先后确定了“积极打开土特产销路,发展城乡物资交流,支持人民币下乡,减少中间剥削,扶持工农业生产”和“大力开展供销业务,积极发展城乡合作社,减除中间剥削,恢复、发展生产”的工作方针,两届会议提出的工作核心是城乡物资交流,减少流通环节,发展工农业生产。“新仓经验”的结合合同就是在这种政策背景的引导下产生的,也契合了当时的政策形势。

其实,订立结合合同并不是新仓的首创。1952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互助组形式快速发展,各地基层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纷纷与农民互助组订立了“结合合同”。

订立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信用社与互助组、供销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如,浙江嘉定马陆乡信用合作社与互助组订立结合合同,吉林永吉二道沟合作社与薛云虎互助组订立结合合同,山西榆次东泉信用社与互助组、供销合作社订立了结合合同;另一种形式是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在东北由于信用部是设在供销合作社内部的。因此,这种结合合同只要两方出面就行了,但在作用上,仍是生产、供销、信用三者间的结合。如,山西省长治专区平顺县北躭车村供销合作社(甲等模范基层合作社之一)和段毛孩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了全年供销结合合同等。

结合合同的订立,促进了互助组的发展,形成了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三位一体”农村经济格局,让农民尝到了甜头。当年,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推广互助组和合作社的“结合合同”》的社论。社论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规定:“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要订立增产计划,并与供销合作社订立预购合同,使国家经济计划与农民的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山西日报社、黑龙江日报社等也分别发表了《大力推广供销合作社与互助组的“结合合同”加强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社论,在全国掀起了供销合作社与互助组订立“结合合同”的热潮。农村经济正从散漫的个体农民经济逐渐走上组织起来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新仓经验”就是在国家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供销合作社与互助组普遍订立“结合合同”的形势下产生的。

50年代初期,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物质严重短缺,农业生产资料属于配给供应制商品,一方面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大量的肥料、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但这些商品平时又很难买到,不能满足生产需求。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需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保障。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则需要收购大量的农产品,支援工农业生产和解决业务的来源。“新仓经验”结合合同的实质:一是把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同农业生产、农民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二是签订合同的内容,既有生产资料供应,又有农副产品收购,把供应和收购结合起来。这一“换购”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购销、物资来源和发展生产等问题。由此推进供销合作社购销业务的开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果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不能发挥为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的作用,那么,它就失掉了存在的意义,因为它已经与私商没有区别了。因此,残存在合作社干部中的追逐自由市场和单纯盈利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必须加以克服。

“新仓经验”的发展与推广

在毛泽东主席批示的指引下,“新仓经验”快速在全国推广。1956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第五次农村私商改造工作会议,提出了对合作商店、合营、代购代销、经销等社会主义改造的各种组织形式作具体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合同的订立更加专业化,如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棉麻公司与社员签订订购合同、土特产公司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等。1958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成立第二商业部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指示,“商业部门除了大力组织收购、供应,召开各级物资交流会以外,还必须积极组织和指导集市贸易,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人民公社多种经济的发展,活跃农村经济”。

从体制上分析,当时的大部分“初级社”已经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初级社订立结合合同逐步转向与高级社订立购销结合合同。1961年5月国务院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后,各省也相继出台政策,如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商业厅在1961年8月19日下达了农副产品收购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农民出售重要农产品,实行奖售(收购农副产品时,按国家牌价供应一部分紧俏日用工业品,以鼓励农民出售农产品的积极性)。1962年1 月3日,省人民委员会下达文件,推行农村购销结合合同制度。按照国家计划价格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按照计划价格供应一定比例的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短短1个月,全省59个县市与7834个生产大队签订了“购销合同”,占全省生产大队总数的18.2%。定入合同的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为9808.5万元,通过合同供应的商品总额为5973.2万元,为收购总额的60.9%。同年4月,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改进了农村收购工作,对主要农副产品,除按国家统一规定单项奖售商品外,再按出售金额加发一定比例的工业品购货券。对没有实行单项奖售的其他农副产品,采取综合奖售(换购)的办法。政策的出台,更加完善了“新仓经验”从“结合合同”到“购销合同”跨越式发展,实现了从农民初级合作向高级合作社的发展,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在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年代中,“新仓经验”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对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基础工业、保证城市供给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搞活集市贸易经济、开放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等方面的问题也不断显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国家加大了农村经济的扶农政策,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日益凸显,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批“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不断涌现,“新仓经验”的传承一度陷入低谷。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带来的弊端也开始显现。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涌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迫切需要“大户”带动更多的农户共同发展,此时农民合作社又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1983年前后,农村重新组织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专业分工更加细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计划经济带来的弊端,显示了市场经济的强劲生命力。与此同时,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与农民协商签订收购合同掌握一部分资源外,不再受经营分工、经营层次和行政区域的限制,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流通。由此,县、基层社的职能和体制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供销合作社进入改革转型期。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法律保障。区域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形式得到不断探索和发展。据统计,2008年底平湖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3家,合作社社员3321多户,带动农户7501多户。到2012年一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55.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达到43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7.2%。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2015年9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文件,提出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其主题也是回应了“新仓经验”发展。既有本质的联系,又有时代的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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