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准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国际评估准则结构与范围的咨询文件
2015-01-30国霁
近日,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IVSs结构与范围的咨询文件》,希望就《国际评估准则》(IVSs)未来的范围、结构和呈现方式等问题向公众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增强IVSs的清晰度。咨询文件侧重解释了IVSs现有准则结构,分析了金融领域里其他四部国际性准则的结构和呈现方式,提出了IVSs结构上一些有待商议的地方。准则委员会希望调查业界对IVSs现有结构的看法,进一步增强准则的清晰度和应用的便捷性。IVSs结构与范围的咨询文件目前可从IVSC网站下载,请业界同仁积极关注。
该咨询文件主要对IVSs准则结构的背景信息、目前结构、其他准则结构参考、待咨询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一、关于准则结构的背景信息
国际评估准则的目标。三个目标分别是建立自信与信任、缩小评估操作中的差异以及促进准则趋同。
专业判断与准则文件种类的关系。评估是一个需要专业判断的学科,在分析评估项目具体信息和情况的基础上,评估人员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才能从多种方法中选择适当的方法。因此,评估准则不能禁止或限制“判断”的使用。此外,为实现“缩小评估操作中的差异”这一目标,除了要对强制性要求做出规定外,还有必要对各种情况下应如何使用判断作出指导。鉴于以上原因就需要制定不同种类的准则文件。而且在考虑准则的整体结构时,也需要考虑组成准则体系的各类准则文件的种类和范围。
准则结构的发展历程。在2009~2011年间的准则改革项目中,经独立的准则审查工作组建议,确定了所有层次的准则文件都应称为“国际评估准则”,并且所有层次的规范条款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对准则划分层次的必要性,即明确哪些条款是强制性的,哪些条款是非强制性的(仅是为了保证准则实施的一致性而提供的说明性信息)。在2010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准则结构问题上。尽管有人认为新准则过于详细,而大多数人仍希望IVSC发布更多指南来辅助准则实施。反馈者均认为IVSs应该清晰地将“强制性要求”与“指南及支持性信息”加以区分。为此准则委员会对准则整体结构做了进一步调整,在“IVS框架”部分中增加了概念相关信息,以帮助正确理解、实施各项准则。在每项准则中,清晰区分了需要强制性要求和支持性信息及指南部分。
二、国际评估准则目前的结构
《国际评估准则2013》目前包含五个类型的准则文件,即IVS框架、基本准则、资产准则、评估应用以及技术文件。这些准则文件总体上又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IVS框架”,即核心概念及原则;第二层次为“基本准则”,即适用于绝大多数评估业务的要求;第三层次为“资产准则和评估应用”,其中资产准则指适用于特定的主要资产类型评估的要求,评估应用指适用于特定评估目的评估的要求;第四层次为“注释、指南和技术文件”,它们均属于指南及支持性信息,指导应如何将概念、原则和要求应用于各资产类型的评估和基于各评估目的的评估。符合以上四个层次的要求后,一项评估业务就可以被称为“IVS合规评估”。目前对于同一资产类型或专题,可能在多个层次的准则文件中都对其有所规定,准则委员会表示采用这种形式有利于准则的精简、理解和操作。
关于技术文件的特殊说明。技术文件(Technical Information Paper,TIP)是由旧版IVSs中的国际评估指南(Guidance Notes,GNs,已废止)演化而来,目前已经发布的TIPs共四项,分别为:TIP 1——折现现金流法、TIP 2——有形资产成本法、TIP 3——无形资产和TIP 4——评估不确定性。在IVSs之前的版本(如IVS 2007)中明确说明了尽管单项准则、评估应用和GNs虽为不同种类但均属于IVS准则体系的一部分且地位相同。由于GNs目前已被TIPs取代,准则委员会认为TIPs与原GNs应拥有同等的地位。在TIP的序言中,明确说明了TIPs并非用于培训。准则委员会也注意到如TIPs与其他准则文件分开出版发行可能产生不解,以及各TIP内容本质不一致等问题。
三、对于其他四部国际性准则结构的参考
在准则结构的研究过程中,准则委员会选取并分析了金融市场中运用的其他四部国际性准则(四部准则概览见原文件的附录),分别为:《精算实务国际准则(ISAPs)》、《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业务约定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以及《全球投资表现报告标准(GIPS)》。选取这四部准则是因为它们具有一定的共性,首先,它们均为国际性准则;第二,广泛应用于不同地区和法系;第三,它们均与评估有所关联,故在执行某些评估业务时,除遵守IVSs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参考以上四部准则;第四,其条款均涉及职业判断相关内容。
通过对上述四部准则结构的分析,准则委员会有以下发现:
1.尽管四部准则结构不尽相同,但有两点是共通的:首先,准则均包含强制性的准则要求以及支持性的指南。其次,用“standards”一词指代准则所有的组成部分;
2.在IVS 2013的“简介”一节中关于准则的应用包含了如下意思:若遵守IVSs开展评估业务,则不仅需要遵守相关准则条款,还必须考虑支持性指南。可以看到,IAASB的业务约定准则、IFRSs某些附录,以及GIPS中的表述均与IVSs的上述意思相近,即应用准则必须考虑准则的指南部分;
3.《国际审计准则》(ISAs,属于IAASB的业务约定准则)和GIPS中的做法与IVSs中的做法一致,将遵守准则而必须做出的行为称为“要求(Requirements)”。一些准则制定者把准则体系中不提出“要求”的文件称为“应用与其他解释性信息”(如ISAs)、“应用指南”(如IFRSs)及“建议”(如GIPS)等。此外,一些准则制定者也允许虽与准则一同发布但并不作为准则一部分的文件,并伴有明确说明。总之,各准则不论用何种名称指代强制性要求、指南,以及不属于准则体系的文件,都会对该部分的性质做出清晰说明,即明确它们是否属于准则体系。
四、准则委员会待咨询的问题
1.关于IVSs中“准则(Standard)”一词指代的范围问题。
观点一:仅包括IVSs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原则;
观点二:代表对质量一定水平的要求,因此不仅包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原则,还包括用来辅助这些规则和原则落实的指南和支持性信息。
2.关于准则“强制性”的含义。
观点一:仅指遵守IVSs准则文件中必须遵守的要求。在考虑是否合规时不用考虑其他文件规定;
观点二:指遵守IVSs准则文件中必须遵守的要求,且需要考虑准则中的支持性信息和指南。
3.针对TIPs目的可能不够清晰这一问题,是否需要对现有TIPs进行修改的问题。
(1)考虑已发布的和征求意见阶段的所有TIPs,“技术文件(TIPs)”这一名称是否合适?
(2)目前TIPs是否有利于准则的理解和运用?
(3)目前有无不合适的内容,或有无不应作为准则的内容?
4.您认为准则委员会是否应该制定注释、指南和信息来支持准则中的概念、原则和要求?
5.上述四部准则中有无可吸收的优点来进一步增强IVSs的表述和清晰性?
6.目前IVS准则体系包含五类准则文件,委员会正在考虑进一步区分强制性要求和支持性信息。也在考虑将准则文件按主题进行归类,以帮助准则使用者找到所需信息。但国际上也有不做区分的准则,如IFRSs仅按照发布日期顺序进行编号,而不对准则的主题类型进行分类。您对此问题有何看法?
7.在2013年IVSC发布的《国际评估准则内容与范围》文件中有“准则范围的局限”一节,请问是否同意其内容并对准则应该排除的内容做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