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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5-01-30刘博识徐金玲隋立双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列宁依法治国宪法

刘博识 徐金玲 隋立双

(1.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鞍山 114000;2.鞍山师范学院,辽宁 鞍山 114000;3.77231 部队,云南 临沧 677000)

列宁依法治国思想是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列宁坚持用依法治国思想建设国家,明确指出:“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1](P188)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丰富,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由于苏联解体、斯大林主义等诸多因素影响,列宁依法治国思想一直被误解,其实,以科学的态度完善和深层挖掘列宁的依法治国思想,就会明白其中的真谛,在赋予时代价值的同时也能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一、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渊源及内涵

任何思想的产生都需要历史土壤,离不开社会条件。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国家瓜分世界的斗争日益激烈,帝国主义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无产阶级不断壮大,马克思主义得到广泛的传播。在这个背景下,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在批判旧秩序、旧法制的同时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并结合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实际逐渐形成和发展。简单地说,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893年到1904年,这个时期俄国爆发了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也正是在这个期间,列宁对资产阶级的法律进行了批判,为列宁的依法治国思想奠定了基础。二是1905年至1917年,是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列宁率领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发动了两次民主革命,在严酷的革命形势面前,列宁的依法治国思想迅速发展。三是1917年到1924年。1917年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马克思法制学说也从理论转变为实践,并走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列宁依法治国思想逐渐体系化。

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受到了俄国近代法制精神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双重影响。国内有很多人误解列宁依法治国思想只是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其实,对一个人来说,传统文化的熏陶和滋养是无法避免的,彼得一世及其继承者的依法治国思想对列宁依法治国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列宁依法治国思想也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并紧密结合苏维埃社会主义实践。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制著作,但在其他观点阐述中包含了很多法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P378)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P292)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学说,设想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虽然以当时的条件这只能算是天才的创造,并只是勾勒出总体设想,不可能解决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权依法治国的问题,但列宁却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无产阶级革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得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依法治国:“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时候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4](P292)列宁依法治国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新的发展,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完善了依法治国思想体系。

二、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

1.保障人民民主

依法治国本质上是大多数人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少数人的以法治民,这是一种民主政治。列宁的依法治国思想十分重视民主建设,将民主等同为国家制度。“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5](P96)民主作为国家制度,不能回避两个关键问题:哪些阶级享有民主?享有哪些民主?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统一的新型国家,是人民享有民主,并对剥削人民的剥削者和压迫者强力镇压,将剥削阶级和镇压阶级排除在民主之外。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确保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参加到立法活动中,确保广泛的民主,在这种意义上,民主意味着公民一律平等,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将民主法律化,国家事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确保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6](P162)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列宁看来,法律是民主的保障,民主建设和法律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必然会导致人民民主口号化。

2.坚持宪法至上

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内容,以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7]虽然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的国家制度,将民主和法治变成阶级统治的普遍原则和形式,但社会主义国家依然可以批判地继承,确保宪政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列宁并没有明确提出宪政的观念,但却在其论述中揭示了宪政的科学内涵。首先要坚持宪法至上。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列宁认为宪法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8](P309)在列宁看来,宪法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的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宪法要保障人权。保证人民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的重要标志。宪法是人们权利的证书,更是保障宣言。列宁认为宪法不仅要明确人民的权利,更要保证权利的实施。列宁撰写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这是第一个确认劳动人民权利的社会主义人权文件,明确规定人民应享有的权利。从十月革命到1923年期间,列宁共签署了400多份保障公民权利的文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基础。

3.完善法律体系

列宁很早就意识到,无产阶级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因此依法治国必须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保障人民民主。“任何重大变革提到人民面前的任务显然不仅是利用现有法规,而且要制定新的相应的法规。”[9](P106)一是最高的法律是人民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观的核心是人民利益本位观。人民的利益是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如果法律损害了人民利益,就要修改和废除。二是要保障民主立法。法律不是预订的,也不是学者独自编撰的,而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法律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指出:“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法律。”[10](P143)人民群众可通过直接参与和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制定符合自身利益和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三是要法制统一。列宁认为国家在法制统一后才能遵守和执行法律,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法制统一。“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文明制度了。”[1](P196)在列宁推动下,苏维埃通过了一系列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为基准的法律体系。四是法律要适应时代发展。列宁强调社会主义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根据新形势和新变化及时修改和废除阻碍社会进步的法律。列宁同时提出修改法律必须要在实践中逐步实行,不能任意为之,否则就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4.严格执行法律

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就是一纸空文,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遵守。列宁十分重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要求所有人必须要严格遵守革命秩序,反对一切法外特权,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容易引起违法违纪的事件,若不对其严厉打击,将产生很坏的影响。列宁主张对握有权力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进行处罚,提倡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实行依法治国政策,树立法律权威大于个人权威的思想。在实施法律上,列宁十分重视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效果,将法律规范转换为法律关系,“如不认真执行,很可能完全标称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9](P196)“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全力,认真地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成为法令(可能还没成为事实)的改造原则。”[10](P164)为确保法律的实施,列宁强调要保证司法独立性,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之外;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通过公正独立的司法活动保证人们权利的惩罚功能。

5.加强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是保证依法治国,防止权力异化的有效保障机制。列宁结合俄国实际以人民监督不可分割为原则,构建一个由人民群众、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监督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障人民监督权,确保监督权力的应用。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5](P94-95)列宁在苏维埃俄国建立之初就组建了司法人民委员会,设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通过制度和机构保证人民行使监督权。列宁要求监督机构要遵守合法程序,加强自身建设,工作人员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后按程序实施监督活动,维护司法的正义性。为此他要求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范围,明确权力监督机关的主要任务不是捕捉机关的错误,而是纠正错误,要么不抓,一抓就要到底,通过高效率、高地位的监督权力,充分行使好监督机关的职能,发挥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作用。

6.处理党法关系

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关键问题。依法治国能够有效地避免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党政分离。列宁在苏维埃国家建设中体会到党法不分、党政不分带来的严重后果,对此要求执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政策,强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不能制定法律,党的中央委员会“只是规定原则路线,提出口号。”[11](P55)列宁同时也辩证地认识到在依法治国建设中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确保无产阶级专政。当然,这并非是希望党制定的政策替代司法机关的领导,而是强调执政党的主张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将执政党的政策固定下来。列宁对党员的违法行为十分深恶痛绝,“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常识。”[12](P426)这种加重处罚行为虽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列宁希望党员能够带头遵守法律,通过党员的带头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政权平稳时期,应坚持平等对待,以保证法律的平等性。

三、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几点启示

如今,我国正按照依法治国战略方针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在列宁依法治国思想中,其人民民主、法律体系、法律权威和权力监督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和本质就是人民的民主,要在政策的具体实践指导中加以运用,实现民主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一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主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制度,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中,必须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地位,选举法规定了人民选举国家政权的原则和程序,其他各类法律也规定了人民享有的监督权。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转变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坚实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文化也由政治文化变成大众文化,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但在当前,部分领导和人民仍存在封建腐朽思想,削减人民的权利。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要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将人民群众定位为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二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社会主义所有方针政策制定的根本出发点。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3](P283)我国古代主要依靠人治理国家,各种政策受到个人意志的影响,就是今天,仍有以权代法,个人干涉司法活动的行为。实施依法治国就是要将治国方略从个人意志向人民群众意志转变,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这也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

2.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完善法律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发展和完善,但仍有不足,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完善法律体系。一要坚持民主立法。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出发点。坚持民主立法,要坚持人民的立法主体地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确保立法的民主化。二要坚持科学立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现状,科学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使人民的利益上升成法律责任,确保在立法过程中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相统一。三要坚持党的领导。列宁一贯主张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11](P55)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就会出现内斗不断、四分五裂的状态。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合理政策上升为法律意志,通过全体公民的共同遵守发生法律效力。四要坚持法制统一。依法治国建设必须要防止法出多门,坚持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工作,防止立法的随意性和法规冲突,确保法律的程序性和权威性。

3.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在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人民意志至上也就是宪法至上。列宁十分重视宪法的权威,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邓小平也强调法律的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4](P254)树立宪法的权威,必须保证宪法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决定了宪法的国家大法地位。毛泽东对此曾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5](P735)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也就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必然举措。维护宪法权威的方法很多,但关键是执行力,若执行不力,再好的法律也是儿戏。如今,部分执法部门在行使权力时执法违法,人民的信任度和满意度降低,对执法部门不满和抱怨司法不公。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严格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等,解决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树立宪法的权威也要关注党与法的关系。我党作为执政党,难免会碰到党的政策和法律发生冲突的问题。要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理念,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依法执政和行使权力,在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加快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的步伐。

4.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有效的权力监督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P154)列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深刻认识到,权力滥用和异化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可以从党内权力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丰富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党内权力监督方面,要通过改革党的选举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和坚持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等方式,防止个别领导运用手中权力干扰选举秩序,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手中权力。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党员要给予党纪处分,违反法律的党员追究法律责任。人民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制度保障,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完善保护、奖励、保密、举报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在法律和政策上支持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监督的组织和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法律监督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的监督;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特别是对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严厉制裁时,要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列宁全集:第4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列宁全集:第1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列宁全集:第4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列宁全集:第3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列宁全集:第29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张国安.列宁宪政思想初探[J].理论与改革,2006(5):134.

[8]列宁全集:第1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9]列宁全集:第3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0]列宁全集:第3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1]列宁全集:第4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2]列宁全集:第4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毛泽东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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