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解读
2015-01-30王红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研究中心副教授
王红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研究中心副教授)
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解读
王红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研究中心副教授)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以高校法律院系的师生为主体,依托高校,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本校师生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集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与民商事诉讼代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基地。2012年12月,杭州下沙当地政府部门整合了辖区内六所高校的优质资源,牵头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运行至今。本文拟对“下沙模式”为典范的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解读,为解决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与范式。
一、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精确的角色定位。参与高校法律援助的高校、政府和社会均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不同的“角色期望”。高校希望能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活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政府希望利用高校的资源解决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问题,减少社会矛盾;社区居民和当事人则希望通过最少的投入解决自己的实际法律问题,等等。然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能否顺利实现其角色,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高校、政府与社会三方对其角色期望,归根结底取决于这三方在上述互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否则必然导致上述机构后续发展无序而苟且。
(二)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与其他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具有特殊性,即依托高等院校而成立运营,其首要的管理机构也是高等院校①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宜宾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高校与其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包含校方与法律院系之间的互动,还包含学校职能部门与法律院系及上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互动,法律院系与其内部的师生之间的互动,等等。而无论是在上述哪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上级始终占据着权力优势的地位,被管理者没有太多的话语权。目前普遍存在高校对所辖的法律援助机构重视不足的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学生自我管理,往往缺乏规范化的程序和圆熟的运作模式,这不仅削弱了诊所式教育的教学效果,还增加了当事人的风险系数。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师生们以志愿者身份向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不索取任何对价的无偿行为是很难让市场中的人获得成就感的。有人将此归结为有效的激励机制缺位而导致长期无条件付出的高校师生工作热情下降。此话虽然言之成理,然而大量的除了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报酬却被忽略了。参与法律服务的师生们并非一无所得。首先,受惠者对施惠者的感激之情也是一种社会报酬。其次,大学教师办案经验少,单从当事人提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素材这个角度来看,这种社会交往依然贯彻了社会交换的公平原则。笔者以为,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是成长型的职业,心理特征相对不成熟的学生重视通过实践活动培养职业素养,但更重视社会赞赏的激励作用,而教师则更重视通过法务实践获得成长的空间。对一个经验尚不丰富的年轻人来说,通过办案经历弥补自身的不足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途径,但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成长空间的拓展,更多的办案经历与教学活动成了一种重复劳动。职业疲劳与随之相伴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是削弱师生积极性的重要原因。
(四)经费紧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普遍资金拮据,办公场所与设备简陋,难以满足教学需要和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产生社会互动的社会各界主要包括社区居民与当事人、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尽管全社会的法律援助需求存在很大缺口,然而我国法律社会化水平低下,社会各界往往因社会吸引的动机缺失而缺乏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互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普遍缺乏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这既包括法律业务上的交流,也包括一定形式的物质支持。
二、“下沙模式”的运营机制与基本特点
(一)“中心”的自我定位、目标。“中心”是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自治性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社区居民理性维权的机构。“中心”的工作目标,是不断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满足辖区内民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持续提升区域法治化水平。
(二)“中心”的机构设置。“中心”采取政府指导与“中心”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主要成立合作共建委员会、“中心”领导小组和“中心”服务工作人员三种工作机构。此三者分别是“中心”的组织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特设学生特聘助理,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的高年级优秀学生担任,主要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体现了一定的分权思想,组织机构设置冗简得当,职责明确。
(三)“中心”的服务内容。(1)日常法律咨询。每周一至周五(寒暑假除外)8:30至18:30,值班人员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和网络咨询等形式,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值班学生如遇到疑难问题可转交值班教师。值班原则上安排教师一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一名,其他高校学生一名,后者实行各高校轮换值班制度。值班师生及时记录并归档,定期汇总报告。(2)定期法律宣传活动和微信普法宣传活动。“中心”视常态化的普法宣传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品牌化经营的重要策略。在重点法治主题日、节假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讲座、法治晚会、法律知识竞赛、专题法律咨询会等法律宣传活动。活动按项目化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各院校自行制订活动方案并根据“6选4”规则择优录用。自2013 年7月起“中心”推出了新型的微信法律宣传“小沙爱普法”,将普法活动日常化、常态化。(3)组织结对活动。司法局根据各高校、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高校法学院系与街道、社区结对。一是高校与街道(司法所)结对。由高校选派学生到街道(司法所)实践,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二是高校与社区结对。由高校选派学生到结对社区,参与“律师进社区”、人民调解等社会实践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特色法律宣传、法律咨询。
(四)机制保障、师资保障与经费保障。为加强内部管理,“中心”建立和完善了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台账管理、服务跟踪、信息反馈、总结汇报等工作制度。司法局定期对“中心”运行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心”每年向指导教师和特聘学生助理发放聘书,并拟每年根据值班情况、服务质量、工作积极性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量化考核,综合评出“法律宣传服务优质项目”、“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中心”不仅整合了六校法律院系的师资, 同时也将社区律师与院校实习基地的律师吸收到指导教师的队伍中来,以优化师资结构。司法局为“中心”提供主要经费保障,包括装修费、设备更新所需费用,并提供每日不低于15元的值班补贴,每年不低于8000元的学生助理补贴、评优评先物质奖励及中心日常运营经费等。“中心”组织的每项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均能获得司法局5000~10000元的经费保障。2015年起,“中心”创造性地将法律咨询工作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学生参与法律咨询的课时充抵志愿者服务的课时,有力提升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与其他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相比,“下沙模式”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政府意志与民间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组织架构;二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相互支撑,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相匹配;三是整合人才与知识优势,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高校之间的互动合作以及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动;四是建立了政府、社会与高校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体制和理性化的激励机制。
三、 完善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路径
(一)参与各方确定恰当的角色,实现和谐互动模式。高校应当增强对其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力度,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比如对师生的考核与激励制度。而司法行政部门应重视对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与沟通,了解其业务需求与实际困难。让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对口单位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加强业务交流与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援助对象与范围,扩大法律援助受益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与形式,应与社会环境相协调,与司法资源紧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背景相一致。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应该成为衡量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优劣的主要标准。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即便能享受减免费用的待遇,却仍不免付出误工、精神焦虑、人际关系破裂等代价,这是脆弱的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找到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最佳解决方案,才是对其真正负责的态度。笔者认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毕业综合实践、暑期校外实践等方式得到培养,指望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培养学生所有的法律实践能力是不现实的。同时应当承认,现阶段确实存在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力不能及的重大复杂案件,或可能为学生带来巨大诉讼风险或潜在人身危险性的案件,出于保护学生的善意,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不宜承接上述案件。因此,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范围应作一定的扩大解释,而不以经济收入作为唯一的受案标准,并适当以非诉讼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此外建立与其他机构的联动机制,指导学生根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
(三)加大社会力量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相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高校的互动,各大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比较欠缺。尽管“中心”与下沙各大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杭州市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动机制,然而,与民间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互动不足。与各基金会、律师协会、调解协会、物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和稳定的资金捐助渠道等是值得尝试的举措。
(四)加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高素质的队伍是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保障。青年学生在面对当事人求助时表现出青涩和不知所措,不仅是由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是源于其人际交往能力和法律实务技巧的欠缺。有必要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沟通心理学、法律咨询技巧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内容;而上述课程正是全国各大法律院系课程设置体系中被忽略的部分。此外,目前各地政府都在探索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路径。作为法律援助这一大系统内的子系统,高校法律援助事业也应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在提高法律援助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上下功夫。
(责任编辑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