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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

2015-01-30伊士国

政法论丛 2015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伊士国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

伊士国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体现了六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的有机统一,“价值、规范、实践”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 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并就如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具有重大意义。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必须要首先了解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其基本构成。尽管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尚有争论,但从《决定》的内容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应是以下六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义和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的首要原则。正如《决定》(说明)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搞法治建设尚属先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遵循,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只有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而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有益经验。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具体而言,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面临的首要和核心问题。正如《决定》(说明)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对此,《决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作了明确界定,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并且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改善党的领导;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这就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将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依托,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始终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P171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摒弃人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既有可能,又有必要,也才能真正建成。因为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图景所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指出:“道路、理论、制度”问题至关重要,正如《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身的“道路、理论、制度”问题一样重要,只有努力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并实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因为,只有努力探索并形成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现途径;只有努力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行动指南;只有努力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依托和保障。因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坚持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的有机统一,并将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之中。[4]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所以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能照搬照抄别的国家的法治道路,是由法治与法治模式的不同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尽管法治如同民主、人权一样具有普遍共识,但不同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各国的法治模式不同,也决定了各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不同。因而,努力探索并找到一条既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法治道路又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道路、既遵循法治建设普遍原理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然就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首要选择。正如周叶中教授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既要遵循法治的普遍要求、价值共性和精神实质,又要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公民诉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适应中国基本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6]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是诸多要素的综合体,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其最根本的制度依托,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其理论支撑。这三者不仅规定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和独特优势,又规定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正如《决定》(说明)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没有成熟的法治理论就不会有成功的法治实践。如果我们不能够首先从理论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道路、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阐释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就无从开展,也必然无法成功。但是,我们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在我国毕竟属于舶来品,是“西风东渐”的产物,我国既缺乏本土法治实践传统也缺乏本土法治理论,因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我国远未形成与之相对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反,由于“法治作为一种系统、完整的理论,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7]P93,我们现在的主流法治理论无疑是西方的法治理论,其是西方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也是人类法治思想和理论的源泉。但其毕竟是对西方国家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提升,是西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综合反映,必然无法全部解释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正如李林研究员指出:“当前法学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某些法学学术话语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实际,既不能真正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对法学理论的需求,难以引领中国法治的科学发展,也不能真正融入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统之中,缺乏应有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对西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缺少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各取所需或者照搬照抄地对待西方法学概念和话语,甚至言必称西方法学话语。”[8]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中,要在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础上,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探索和创新,并努力形成立足中国基本国情、总结中国法治经验、适应中国法治需求、体现中国法治规律、解决中国法治问题、彰显中国法治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为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物质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制度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治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因而,从形式的意义上说,法治就是人们对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即对权利、自由、义务、权力、责任等进行合理分配。”[9]P20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是一系列具体法治制度的统称,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这五个制度体系有机联系,缺一不可,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平台和依托。

具体说来:其一,法律规范体系是前提。只有首先形成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奠定前提和基础。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基本形成,但其并不是完全形成,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而且其本身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因而,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二,法治实施体系是核心。因为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离开了法治实施体系的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就难以真正转换成法治体系。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如何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3]P199自然就成为了当前各项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因而,应健全宪法法律实施机制,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施;其三,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因为法治就是使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但离开了法治监督,法律规范体系就不可能得到良好实施,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树立,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就不可能自动服从规则的治理。因而,我们应加强法治监督工作,以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其四,法治保障体系是保证。因为“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动力,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开不动、跑不快;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调节,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可能跑偏、脱轨。”[10]因而,我们要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以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动力支持和协调保障;其五,党内法规体系是重要内容和保障。因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难以保障。”[11]P146因而,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立、改、废”工作,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依法治党提供前提和基础,同时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保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价值、规范、实践”的有机统一

法治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12]P725那么,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无疑应有自已的价值目标和追求,但这些价值目标和追求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作为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而且还要通过实践的途径将这些规范及其背后的价值予以落实。因而,法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将“法的价值”上升为“法的规范”,再经由“法的实践”将其予以落实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也是由“法的价值”到“法的规范”再到“法的实践”的过程。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由“价值、规范、实践”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价值要素在这三者中最为重要。因为“从法治的内在性出发,决定一种社会组织结构为法治的关键并不在它的形式化意义,而在于它的实体价值形态。离开了法治的实体价值形态,法治也就失去了它的支撑点。”[9]P113

第一,就价值要素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要素”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的性价值。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治,需要发挥法治的功能,目的正在于保护和促进一些事关人类福祉的价值,这些价值就构成了法治所追求的目的性价值。只不过不同的法治体系所保护和促进的目的性价值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排除两者存有共同之处。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言,其目的性价值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资本主义法治体系则以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性价值;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要素,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式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性价值的手段,同时它本身在形式上也应该具备一些特定的价值要素,如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而这些形式价值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神内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保护和促进的诸多目的性价值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因而,必须根据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对这些目的性价值进行排序,并在其发生冲突时确定如何取舍,以保证整个目的性价值体系的和谐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其意义正在于此。[13]P148-149

第二,就规范要素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道德等为规范要素。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其“国家法”层面的规范要素,党内法规体系和道德等是其“社会法”层面的规范要素。就后者而言,这一点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因为西方的资本主义法治体系仅以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要素,而不包括任何政党的党内法规体系。之所以如此,这是由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法定的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而西方国家并不存在唯一的、法定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我们党既要依据“国家法”即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也要依据“社会法”即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现党内法治,再以党内法治带动国家法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如强世功教授指出:“应该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重新理解‘法’的含义。‘法’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国家法’,还应该包括政策和道德等规范,尤其重要的是党规、党法。执政党依照党规和国法来治国,应该成为未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14]

第三,就实践要素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为实践要素。这五个实践要素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完整地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的全过程。为此,《决定》就这五个方面分别作出了战略部署。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能否顺利推进,并不完全取决于这五个实践要素自身的努力,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正确处理好党与这五个实践要素的关系。这是由党的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因为党只有正确地领导、支持和保证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工作,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的顺利推进和成功。这一点也已经被历史所证明。正如蔡定剑先生指出:“党对法制建设认识好,则法制兴;党对法制轻视,则法制衰。党严格守法,则法制存;党不守法,则法制亡。这是中国法制过去和现在所证实了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悲喜和忧患之所在。”[15]P296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具有多个层面和领域,就国家层面而言,是依法治国的问题;就政府层面而言,是依法行政的问题;就执政党层面而言,是依法执政的问题。[4]这三个层面有机统一,缺一不可,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抓手所在。这是因为,依法治国是前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子目标和重要内容,只有在国家层面上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有可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有必要和可能;依法行政是关键,因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16]P73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的主体任务才能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要指标指数才能实现;依法执政是保证,因为“法治不仅是法院的事情,不仅仅建立一个公正的司法,而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事情,其目标就是让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都服从于规则的治理。而在实现法治理想过程中,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于执政党能不能做到‘依法执政’。”[14]只有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才能得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应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体。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之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并将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之中。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体。但这是就法治方式而言的,因为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方式。但就法治建设的目标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体。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图景正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法治中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图景正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而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的目标图景正在于领导、支持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成,并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同时,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可以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三位一体,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互为条件,从不同层面体现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图景。其中,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国家层面上的目标追求,意指把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都纳入法治的轨道,特别是把国家公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在这三者关系中是主体,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两翼,没有法治国家发挥总的统领作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就无法实现;法治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政府层面上的目标追求,意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权责统一,特别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实现政府行政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在这三者关系中是核心和关键,因为“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17]P358因而,建立有限的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求,没有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便缺乏保障,无法顺利进行;法治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社会层面上的目标追求,意指社会治理和管理的法治化,核心是社会成员对法治精神的普遍认同和身体力行。法治社会在这三者关系中是基础,离开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因为“当市民社会的结社性秩序没有发育到足以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秩序相抗衡的阶段,其实往往即使有‘治法’,也很难产生实际的法治局面。”[18]P53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之所以如此提出,是由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所决定的。依法治国即“法治”,以德治国即“德治”,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不过依法治国主张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以德治国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治理国家。因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实际上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众所周知,法律与道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联系而言,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就区别而言,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违反后果不同、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调整的对象不同、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等。[19]P471-475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0]那么,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所决定,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也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但“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也从一个层面说明了两者的联系之处,即两者存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优势互补,以弥补两者各自的不足。此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之处还表现在,“法治”是“德治”的底线和后盾,“德治”是“法治”的内核和基础。因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自优势,使两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并不表明两者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一样的,而是存在主次之分,“依”字和“以”字的不同就说明了两者的关系,即应该是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

[1]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015372.htm, 2015-4-12.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015330.htm, 2015-4-10.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 伊士国,尚海龙.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J].政法论丛,2014,4.

[5] 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6] 孙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求是,2013,6.

[7] 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8] 李林.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0-16.

[9]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

[10] 为法治提供有力保障[N].人民日报,2014-11-19.

[1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2]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C].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14] “依法执政”应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3-4.

[15]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6]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7]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8] 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9]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0]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责任编辑:黄春燕)

On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 Socialist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YiShi-guo

(The State Law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of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As the overall target of the CPC’s drive to advance rule of law, the socialist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 sophisticated organic system. It shows organic unity of six aspects, which is organic unity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he people being masters of the country, rule of law; organic unity of rule of law road, theory, system; organic unity of “value, standard, practice”; organic unity of rule of law, holding power by law, administration by law; organic unity of country, government,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organic unit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virtues.

law system; rule of law; road of rule of law

1002—6274(2015)03—013—06

伊士国(1982-),男,河北永年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DF0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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