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执法资格相衔接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5-01-30冯纯良
●冯纯良
(武警学院 研究生部,河北 廊坊 065000)
关于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执法资格相衔接有关问题的探讨
●冯纯良
(武警学院 研究生部,河北 廊坊 065000)
警务硕士和公安执法资格制度相同的历史背景、培训内容与职业指向,使两者相衔接具有坚实的内在基础。消除警务硕士的学术本位倾向,建立统一而规范的公安执法资格制度,使两者衔接起来,将提高警务硕士培养质量,降低公安执法资格制度运行成本,强化人民警察职业共同体内部良性互动。
警务硕士;公安执法资格;衔接
一、两种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警务硕士专业学位
警务硕士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学位制度。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通知》(学位〔2010〕32号)中,我国正式增设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是公安教育工作为适应新时期警务工作需求,培养专业技能突出,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实践与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一种努力与尝试。目前,警务硕士培养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四川警察学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尽管开办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改善和优化公安干部队伍结构和素质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公安执法资格制度
职业资格认证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或技能水平进行公正、客观、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推行公安执法资格制度,是为了解决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现实困境。[1]早在2004年,在《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明确要求,要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增强民警提高执法素质的自觉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部于2010年下半年正式印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并从201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安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公安部要求各省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所属在职的警务人员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办法》明确要求,未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办理案件。
(三)两者的共性
警务硕士是研究生层次的专业学位制度,而公安执法资格制度是为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提高公安队伍职业素养而建立起来的职业准入制度。两者性质各不相同,管理模式存在差异,但也具有诸多共性:一是两者均具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即服务于公安队伍;二是具有相同的历史背景,均是为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公安队伍需求产生的;三是具有相似的培养内容,现代社会中的公安工作已具有相对独立自治的知识体系,成为职业警官需要规范运用法律、职业化的方法和技能进行不同于普通大众的执法活动,在进入这个职业共同体之前必将受到认真考察, 获得许可证, 得到头衔,并在职业共同体认可其职业知识、语言、思维、技术等素养的前提下,方能进入公安行业。由此可见,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执法资格制度间的衔接与结合具有坚实的内在基础。
二、两种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警务硕士专业学位存在的问题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面向公安职业领域的从事警务实际工作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然而,由于受学术本位观念的影响,在实践中公安院校常按照学术的逻辑来开展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在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文本时很明确地表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或复合型人才,可在具体实施培养方案时,培养目标就变得模糊不确定了。课程设置也如同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一样,比较重视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性,而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有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关注却极其不够。如《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中,课程设置主要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的形式,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强调学科的体系性,遵循的还是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旨是培养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高层次实用型人才,在其课程设置中应该更加注重学科知识的统合。核心课程应直接以日常警务工作中碰到常态问题为经纬来组织和设计课程,要打破学科之间的界线,通过解决警务实际问题把各种知识综合在一起。
(二)公安执法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只是“区域性”的考试,尚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和中级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公安部组织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统一评判。公安部负责统一编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并编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训练题库,指导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
(三)两者衔接存在的问题
作为教育制度,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具有相同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两者无论在培养目标上,或是学习内容上都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截然相反,存在着严重脱节。在公安院校里,警务硕士的人才培养偏离了公安行业和警务实战的要求,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未能有效衔接,学员努力学习获得的往往仅是一纸文凭,与培养出专业技能突出,组织能力强,具有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有一定差距。而目前公安执法资格考试只是“区域性”的考试,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省属公安院校可以直接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而全国性的公安院校生源来自全国各地,学员参加考试后,取得公安民警执法资格涉及到省际间的承认问题。
三、两者相衔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首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涉及到社会有关企事业单位,它们有的是合作办学单位,有的是生源单位,有的是毕业生接收单位,还有的是热心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者等。不论其关联的性质如何,在质量保障上他们都能从各自的角色出发发挥积极的作用。[2]推动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衔接的工作,客观上为警务硕士人才培养提供了质量评价指标,可以有效改善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制不全的问题。质量保障体系对于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次,两者衔接起来,能使攻读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的学员更多地关注自己将来从警后的实际工作,积极参加警务技能培训,提高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培养创新与实践能力,也使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获得者更多地获得高校的教育资源,从而帮助其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可以减少学生工作后的经济投入和精力投入。最后,推动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衔接起来,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托公安院校本身现有的教育资源,开展以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避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
(二)可行性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3]2011年,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发的《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中也明确规定“应该达到胜任公安司法系统有关部门和警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能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因此,从国家政策和公安院校意愿上,两者相衔接具有可行性。同时,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与警察协会、公安执法资格主管机构均隶属公安部政治部门,两者沟通协调方便,在管理机制上相衔接具有可行性。
此外,在英国、法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许多行业的从业标准与专业学位是紧密相联的,一些国家把职业学位作为从事某项职业的必备和先决条件。[4]目前,国内翻译硕士专业学位与翻译专业资格、建筑学专业学位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证等或通过课程及考试科目互认和豁免,或通过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成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衔接,对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相衔接具有示范作用。
四、两种制度相衔接的具体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按照中央政法委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要求,认真梳理总结近些年来开展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认真调研借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建立符合公安工作实际,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与配套的奖惩机制,逐步提高执法岗位门槛。
其次,要加强行业主管机关、警察协会与公安院校间的协同创新,共建良好的沟通机制。公安部作为主管机关,应当责成警察协会牵头,明确各警种的任职条件,组织论证各级各类岗位所需的知识点、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要求。确立的职业任职标准将为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组织提供培养目标,并进一步凝练和细化为涵盖相关知识、能力和素养的课程体系,全方位对接培养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人才。目前,实现警务硕士专业学位与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相衔接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将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作为警务硕士研究生能够毕业、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第二步,待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得到公安部和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现役部队的认可,可将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职业资格考试的优惠条件,即警务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警务硕士专业学位后,自动取得相应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
最后,公安院校要加强与上级主管机关与警察协会沟通联系,自觉更新办学理念与人才培养模式。第一,要明确培养目标,调整课程体系,将公安职业领域的要求引入到教学体系中来。以警务实战为导向,设置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体系;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重点推动课程设计与课程内容之间的协调和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同时,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课堂教学内容应当大力推进案例库建设工程,促进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增强警务硕士取得执业资格能力或从业能力。第二,要努力推动开放办学,加强公安现役部队实战部门与院校间的沟通协调,稳步落实“双导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适合专业学位教育的复合型师资队伍,创造条件让兼职导师能够将实战案例与经验、重要的警务信息内容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第三,从招生、课程学习到课程考核考试和论文写作的各个环节,应当与公安机关紧密联系,密切公安院校与警务实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当然,为保证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执法资格的含金量,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培养单位实现总量控制和动态淘汰,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公安部法制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解读[N]. 人民公安报,2011-04-28(5).
[2] 别敦荣,陶学文.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设计[J].现代教育管理,2009,(8):100-103.
[3] 于凤银,吕福军.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历程[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3-45.
[4] 高明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加强与职业领域的有效衔接[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05-106.
On the Link of the Master of Police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Qualification System of Police
FENG Chun-liang
(DepartmentofGraduateStudent,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The sam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raining content as well as professional designation are shared by master degree of police and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qualification system. Both of them are closely related to each other with a solid internal foundation. They can be linked with each other by eliminating the academic standard tendency of master degree of police and by establishing a unified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qualification system, which will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students of police, decrease the cost and strengthen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within police community.
master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qualification system of police; link up
2014-10-30
冯纯良(1980— ),男,吉林永吉人,讲师。
G643
A
1008-2077(2015)01-0078-03